环保部门绿色发展责任的理论基础和主要内容
2019-04-18秦伟明李晟
秦伟明 李晟
摘要:根据环保法和环保部门工作职责,研究认为环保部门绿色发展责任的基础基础主要源自环境权理论、环境法治理论和公共只能理论,环保部门绿色发展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制度供给、环境保障、绿色动力、观念培育和第二性责任等方面。
关键词:绿色发展;理论基础;主要内容;环保部门
绿色责任是比环境责任更高一层次的要求,强调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和发展经济中保护环境。2008年,环境保护部成立,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2018年4月国家生态环境部正是挂牌,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环境保护主要职能部门,科学界定其绿色发展责任,使其在引领绿色发展中应担当、敢担当,有利于其积极履职。
一、环保部门绿色发展责任的理论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由此可知,环保部门绿色发展责任不仅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还有明确的法理依据。
(一)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认为社会全体成员应当享有环境权利,并将这种权利分为公民环境权利和国家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力指公民具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力,二政府有保障其权力享有的义务;国家环境权力指国家具有自然资源主权和环境事务主权。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环保部门作为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重要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其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环境法治理论
我国宪法和环保法,及环保部门的相关职责都对环境保护及实现绿色发展有相应规定和要求,因此环保部门的绿色发展责任属于法定职责。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对不履职或不完全履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行权责一致,实现权力的规范化运行。
(三)公共职能理论
实现绿色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发展的共同追求,绿色发展具有社会公共属性。那么,国家是引领绿色发展的委托代理人,应当由国家和政府行使委托全,履行公共职能。
二、环保部绿色发展责任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国家环境保保护部及各省环境保护厅的主要职责综合分析,环保部门的绿色发展责任可归纳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供绿色发展制度供给,制度供给责任是绿色发展的基础性责任,主要责任在于制定各类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制度。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能中也明确界定,其有“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的职权和义务。绿色发展制度可划分为限制约束型、贯彻执行型和考核评价型。不断健全和完善绿色发展制度供给,实现制度的科学化、体现民主化和可操作性,将绿色发展理念体现在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中,才能规范社会、市场和个人的环境行为。
第二,提供绿色发展动力,是政府绿色发展的核心责任,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及经济行为有效推动整个社会的绿色发展。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发展绿色金融体系。生态环境部的工作职责也要求其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及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通过系统的宏观调控手段和经济行为推导绿色发展理念和责任的推行和实现。
第三,提供绿色发展环境保障,政府的环境保障责任是绿色发展的最直接责任,主要体现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部的工作职责也要求其“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供绿色发展环境既是环保部门的直接责任,也是担当绿色发展责任的目标。
第四,树立绿色发展价值观念,政府通过宣传教育使整个社会树立绿色发展价值观念。培育绿色发展价值观念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而环保部门作为绿色发展责任的主要责任主体,在价值观念培育中不仅具有领导責任,也具有专业的业务只能义务。生态环境部的工作职责也要求其“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绿色发展的第二性责任,即含消极作为责任。政府在推动绿色发展中也可能失灵,如为了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放弃对公众环境权利的保护,滥用其环境监管权,纵容甚至支持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导致政府绿色发展责任落实不到位。既然政府和市场都存在失灵的问题,确保第一性和第二性责任充分实现,将有助于其科学履职。
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增长优先的未来”之路和“平衡增长的未来”之路的选择和前景。理清政府绿色发展责任,探究政府绿色发展责任实现路径,对于引领绿色发展,树立“责任政府”形象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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