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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能否轮流抚养孩子

2019-04-18尚庆彩

祝您健康 2019年4期
关键词:抚养权轮流当事人

尚庆彩

张女士和王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很快开始恋爱。2007年底,两人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来了儿子。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两人对孩子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出现了争执,经常口角,甚至当着孩子的面发生剧烈争吵。从2014年开始,两人分居,不久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和丈夫离婚,同时要求争取儿子的抚养权。但是丈夫王先生辩称,妻子在教育孩子问题上简单粗暴,自己是研究生毕业,可以更好地教育孩子。法院经过征询孩子意见,并走访街道邻居后,认为孩子不满10周岁,心智尚不成熟,日常生活上尚须成年人照料,母亲具有照料孩子生活上的优势,但需要改进教育方式;父亲在学习上对孩子要求严格虽好,但应给予孩子更多的陪伴时间。最终,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支持离婚诉求,针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综合双方工作生活的情况,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判决在上学期间由妈妈抚养,而在寒暑假由爸爸撫养。这样,原被告双方可扬长避短,共同抚养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

离婚案件中常常出现当事人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现象,尤其是独生子女,这种现象更加突出。按传统的抚养方式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这已明显不能满足一些当事人及子女的需要。因此一种新的抚养方式,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开始为人们所接受。轮流抚养既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又可以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子女权利,减少因争养子女引发的矛盾。

但轮流抚养也有缺点,一是这种方式要求以父母之间高度的合作和协调意愿为前提,但由于离婚后夫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合作比较困难;

二是如果居住地点持续频繁变化对孩子可能形成一种心理负担,使孩子缺乏安全感;三是如果夫妻双方长期对立或者父母再婚,子女会无所适从,往往混淆孩子的价值认定;四是个别父母以此手段来逃避支付抚养费,变相减少了对子女的经济供养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而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双方可以签署轮流抚养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轮流抚养的期限、抚养费的分担、抚养到期后的交接、一方抚养时另一方的探视权等。抚养过程中,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变更轮流抚养协议的,可以自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变更原协议的某些内容,或达成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协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原协议。

(编辑    王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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