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欺凌该如何定义
2019-04-18刘莹雪
刘莹雪
摘要:网络欺凌是数字时代的残酷现实。为了解决这一现象,准确理解网络欺凌是什么成为当务之急。这篇文章总结梳理了国内外已有的研究以传统欺凌行为中的四要素(重复性、力量不平和性、攻击意图与行为)为基础,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的欺凌行为与一般欺凌行为有何区别与联系,以及对如何定义网络欺凌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网络欺凌;定义
在过去的十年里,信息通信技术(ICT)迅速发展。新技术为我们的生活生产带来的好处是不可否认的,但随着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我们的生活中,网络欺凌便成为了数字时代的副产品。由于网络环境与现实环境的巨大差别,定义网络环境下的欺凌行为更是有别于一般欺凌行为,而对网络欺凌下定义也更具有挑战性。
根据已有文献的梳理与总结,心理学界对于网络欺凌的定义普遍达成了一个共识,既网络欺凌是欺凌行为的一个子集。欺凌行为是指特定类型的攻击性行为,旨在通过长期重复的行动,对那些不加以反抗的个体造成伤害。它可以是躯体上的伤害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伤害。定义传统的欺凌行为含有四个重要的要素:重复性;力量不平衡性;欺凌意图;和欺凌行为。我们也可以根据欺凌行为的不同分为直接和间接欺凌行为。直接欺凌包括对受害者躯体(例如打人)、个人财产的侵犯,或是对受害人进行语言上的攻击(例如打骚扰电话)。间接欺凌包括诸如在背后传播关于受害者的虚假谣言等行为。关于网络环境下欺凌行为的四个基本要素,一直存在学术争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得到令人满意的定义,那么我们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重新考虑网络欺凌的四个基本要素。
一、直接網络欺凌行为和间接网络欺凌
根据在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与接受的不同形式与途径,有必要将网络欺凌分类为直接和间接的网络欺凌行为。直接网络欺凌发生在与受害者直接进行网络通信的地方。它发生的场所包括多媒体即时消息(微信等交友软件)或电子邮件,旨在直接对受害者产生影响。“直接网络欺凌仅限于欺凌者直接与受害者对话的情况,而不是将信息发布到公共网络领域。直接的网络欺凌发生在私人领域。间接网络欺凌发生在”不直接对受害者构成欺凌的“网络通信场所。相反,欺凌者将它们发布到微博、朋友圈,一个专门创建的网站或博客,或者其他的公共网络领域。这种公共网络存在无限多的潜在公众,且被害人无法控制有害信息的传递。
二、网络欺凌的四个基本要素
(一)重复性
在传统欺凌中,重复是定义欺凌的一个关键性标准。如果没有这个要素的存在,行为可能被定义为戏弄对方或仅仅是开玩笑。然而当意在伤害对方的“玩笑”重复出现时,表明这是系统性的一种行为。
网络空间的特点改变了“重复”这一特性的表现形式。当间接网络欺凌发生在公共网络舞台上,例如在网络空间上发布照片或视频,除非发布者删除这些信息,它将无限期存留在网络空间中(如微博),且这些信息可以被任何获得访问权限的人存档或转发。所以对于发布在公共网络上的信息,每一次的转发与观看都可以被认为是对受害者重复性的伤害。而直接网络欺凌行为,则需考虑欺凌者是否多次向受害人发送具有攻击性的信息。
(二)力量的不平衡
在传统欺凌的背景下,力量的不平衡性多体现在体型的差距或是权利的不对等方面。在网络环境中,其基本意义不发生改变,既欺凌行为必须将受害人置于无法轻松进行反抗的状态。
在现实世界中一个人的特征,如受欢迎程度、身高、智力、体力、年龄、性别和社会经济地位等,可以让欺凌者感受到自己与受害者在力量上的悬殊。但是,在网络环境中欺凌者也可能不知道受害者真实的社会背景。电子信息技术为个人与陌生人发生联系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攻击行为中的一些因素如力量的不对等这些外在因素,不可能成为网络欺凌的触发因素。但网络欺凌中的力量不平衡仍然存在。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网络空间给欺凌者带来了一种新的机会,在这种新的机会下,他们可以炫耀自己的力量,让他们感觉到自己的受害者是弱小可欺的。有学者认为,对于掌握信息技术的能力可能会在网络世界中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力量差异。如果欺凌者拥有较高水平的网络信息技术,受害者可能会因为欺凌者实施的在线欺凌行为感到无能为力、无法反抗。由于匿名网络空间的存在,侵略者可能会在实施网络欺凌时更无所畏惧。欺凌者能够创建假名和临时电子邮件地址并阻止他们的电话号码以隐藏他们的身份。受害者可能会因为不知道网络侵略背后的人而感到无力感。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以看成是处于弱势的一方。信息传递与接收不受限制这一性质意味着一个网络欺凌者(区别于校园欺凌)可以渗透到受害者的生活环境中。没有空间或时间限制。这个因素使得欺凌者占据上风,并使受害者感到无助、无以摆脱。
此外,受害者可能因为自己要面对无限多的潜在网络观众而感到无力,失去为自己辩护的能力。在现实世界中,欺凌事件的旁观者数量可能会少得多。网络环境创造了各种各样的新机会,可能导致欺凌者和受害者产生力量的不平衡。
(三)攻击意图
考虑网络欺凌中的攻击意图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将攻击意图和重复性行为同时考虑,我们才能区分“玩笑”和欺凌行为。网络中经常存在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的玩笑,如表情包、段子等等,我们需要将其与真正的欺凌行为区分开。所限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其次要考虑该行为的目标是否为,对被害者产生消极的后果,而这个后果是被害者想要避免的。
有必要分开考虑直接和间接网络欺凌在攻击意图上的不同表现形式。直接的网络欺凌要求侵略者的攻击行为具有重复性。反复的行为反过来可能会说明伤害的意图,因为行为不是无意或孤立的事件。因此在这种条件下的欺凌行为,重复和意图可以被认为是相关的元素。而间接网络欺凌行为则需要考虑所使用的文字,图像或视频的具体内容、形式以及背景。
(四)攻击行为
很明显,意图的主观性质可能会使这个因素在某些情况下难以被观察和测量。为此,我们最好将欺凌意图与欺凌行为放在一起进行判断。
“合理人法”是一种客观的检验方法,它衡量欺凌者与假设处于相似情景下的一般人,他们在对被害者实施的行为之间存在何种差异。这种方法在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澳大利亚,用该方法来定义职场欺凌的例子并不少见。将它作为一种实用的工具,通过引入合理的人的行为标准作为测量的客观指标,欺凌意图与行为的测量预定义将具有可行性。
三、对网络欺凌定义的建议
鉴于上文的分析,对于如何定义网络欺凌所提出的建议:网络欺凌是涉及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来执行的一系列行为,例如直接网络欺凌或间接网络欺凌的行为,旨在伤害不能轻易为自己辩护的其他人(受害者)。直接的网络欺凌行为包欺凌者多次将攻击性的信息通过电子技术直接发送给受害者,意图伤害受害者,且受害者因此无法轻易地为进行反抗。间接网络欺凌包括将具有攻擊性质的信息发布于公共网络,其行为目标为伤害受害者,且其信息的内容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该受害者无法轻易地捍卫她自己的权利。(伤害是指情绪、情感方面的伤害。)
该定义强调了传统欺凌与网络欺凌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传统的欺凌需要满足行为的重复性这一条件,这一点在该定义中得到保留。然而,由于网络环境区别与现实环境的特点,信息一旦进入公共网络,间接网络欺凌中的重复性质就会因网络环境而发生变化,这一点与传统欺凌有一定的区别。力量不平衡仍是衡量网络欺凌的重要标准,这种不平衡性仍在网络环境有所显现。欺凌意图和行为要素相互联系,构成了网络欺凌定义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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