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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鑫委员:矿业权出让及相关配套制度需再细化完善

2019-04-18毛建华

中国有色金属 2019年7期
关键词:矿业权资源税税费

本刊记者 毛建华|文

这些天,北京的天气格外好,每天都是蓝天白云,春光明媚。满城的树木发芽、鲜花盛开、青草泛绿的景象,让人感觉精神抖擞。其实,让人们更有激情的还是在全国“两会”期间发出的利好消息。本刊记者采访到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宋鑫。

宋鑫告诉记者,他今年带来了5 个提案,其中一个提案是关于矿业权出让方面的。宋鑫说,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但由于所有者权益理论不完善、评估方法运用欠妥及没有相关配套细则等问题,导致新旧制度无法平稳过渡,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建议在矿产资源权益制度改革的大盘子中,统一考量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完善资源税立法目的,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应扣除企业投资收益,并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细则。

宋鑫向记者介绍说,为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 号)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改革精神,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 号)。据此,已有27 个省(区、市)相继发布了具体实施办法,对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通过地方实践,黄金、有色金属等企业的矿产资源税费负担加重。黄金矿产资源税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由改革前的4.06%,提高到改革后的7.05%,远高于国际平均3.37%的水平;征收结构也不尽合理,出让环节税费占比从改革前的5%,提高至改革后的53%,与美国、加拿大占比10%的国际惯例截然不同;同时,出让环节税费以一次性或短期内征收形式为主,对于大型矿山来说,其产生的财务费用将是实际征收额的2 ~3 倍。为此,宋鑫认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及相关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完善。

针对这个问题,宋鑫给出了建议和解决办法。第一,在资源税立法中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补充完善“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调节资源级差收益”的立法目的。第二,对由企业自行出资探获资源的矿业权,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测算矿业权出让收益时,扣除企业前期投资收益。第三,将黄金、有色金属等市场风险较高的矿种列为出让收益率征收试点,由国家确定出让收益率合理范围,避免地方政府无章可循。

在即将结束采访时,宋鑫告诉记者:“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无论从理论基础,还是实践操作都需进一步完善,鉴于政策的研究制定是一项系统工程,建议在过渡期间给予正常办理矿业权新立、延续、扩界和整合等审批手续,保证矿山企业生产建设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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