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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2019-04-17宋鹏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7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有效对策民商法

摘 要:民商法和我国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涵盖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也对公民有着重要影响。基于此,本文首先简单的阐述了连带责任的含义,然后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展开了分析,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应对策略。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分析;有效对策

一、连带责任介绍

经过多年法律条文的完善,连带责任逐渐融入现行法律条文中。尤其是民事纠纷或者商业矛盾中,连带责任的作用极为突出。连带责任主要是指超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要共同承担债务,也包括债务造成的民事责任。案件负责人超过两人,负责人要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之间的关系称作连带关系。我国应用连带责任的范围比较广,对连带责任法律边界的划分缺乏指导方向,存在较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连带责任在司法中的解释存在本末倒置的情况。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相辅助的联系。在民商法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将民事实体法考虑进去,如果没有考虑实体法内在价值,而是让民商法程序单独运转,将会造成实体法流于形式。

第二,未经过审理的共同侵权行为不会追究侵权人责任分担。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不起诉全体侵权人,法院也能确认共同侵权责任以及相关赔偿范围。如原告对一部分侵权人展开起诉,原告同样需要确认侵权事实,确认损失范围,而侵权人的数量以及各自侵权行为,是否能够接受诉讼,则不需要再过问。

第三,原告选择权设置不合理。为了诉讼审理更加便捷,处理共同侵权行为期间,一般情况下要求原告能够将全部侵权人展开同时起诉。但是这个权利在原告身上,行使权在原告手中,而不是法院手中。当事人处分的对象存在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法基础上产生的诉讼权利,另一种则是实体法基础上产生了的权利。

第四,在一般的法律案件中,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一般为两年时间。也就是说,判决书中做出债务判决时期到了履行期的时候,进行两年的计算。在我国《担保法》中,债务诉讼对执行时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为六个月。对于连带责任设定的诉讼时效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在《侵权行为法》中添加共同诉讼

必要公共诉讼最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另一种则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1]。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中,也就是诉讼标一致的时候,可以让当事人展开同时诉讼,法院审理案件依照共同诉讼事实进行审判。若存在多数当事人诉讼标相同的情况,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必须要数人进行共同起诉。另外,类似必要共同速冻也就是说将客观牵连性充分考虑进去,法院则需要审理数人的共同诉讼,将诉讼由散整合为一。这样,多人可以共同诉讼,也能够展开单独诉讼。在此同时,数人也能够共同被诉和单独被诉。

(二)协调民商主体关系

从我国民商法的发展情况出发,民商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平衡关系,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要从当前经济情况,从当前科技水平出发,对两者的关系进行衡量。如果出现了新连带责任人,或者出现了新的债券问题,调整主体关系将是重点关注的问题,需要能够保证权力和义务得到落实。在目前的情况中,以法律关系作为主体展开调解比较困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科学的调节方法,推动民商行为主体能够得到权力的平衡协调。

(三)执行实体权利原则

根据相关程序法,为了保障原告、被告以及连带责任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要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添加一类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由于连带债务中,一个人就能偿付债务人债权请求权。因此,原告需要从连带债务人中间选取一个人,要求这个人进行连带债务的清偿。同时债务人中一部分人员的个别请求权,以及全体连带责任人的请求权,两者能够独立存在,因此也应该认可连带债务人行使独立请求权。

(四)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

为了让当事人自身合理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时候,需要为其准备必要的制度空间,让当事人的合理需求被满足。在设计制度的时候,需要对平衡诉讼以及诉讼效益展开平衡,需要以这两大价值作为设计的根本,以此为基础展开设计。其次,需要在立法程序中,以及在实体法程序规则中,使用更有效的手段,保证当事人权利得到保证。在设计和制定程序法的时候,需要综合考量实体法的规定,也需要考量实体法程序性。实体法能够更好的规定责任人义务和权利,能够和民商法互相结合,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判定。程序法作为实体法的保障,审理案件需要共同作为参考展开审理。

结论:综上所述,本文先是简单的分析了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含义,然后进行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分析。最后提出了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的相关对策,需要在《侵权行为法》中添加共同诉讼,协调民商主体关系,执行实体权利原则,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

参考文献:

[1]田慧先.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和探讨[J].法制博览,2017(35):209.

[2]陈禹希.论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J].现代交际,2017(23):56-57.

作者简介:

宋鹏(1984.11.06),籍貫:天津,职称和学历: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或专业:法律会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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