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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2019-04-17焦月飞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2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数额

摘 要: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变得越来越密不可分,各种类型的网络犯罪随之而来。司法实践中盗卖虚拟财产的案件大量出现。对此,司法机关虽然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打击,但大部分案件都是以传统的“计算机”犯罪予以规制。为避免泛化,本文以现实中的具体案例入手,通过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梳理和分析,认为其具有债权物权双重属性,与现实财产并无本质的区别,可以认定为财产,故可以通过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予以规制,进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以此达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关键词:虚拟财产;性质认定;财产犯罪;数额

一、案情介绍

曾智峰是腾讯公司安全中心的一名员工,2005年3月,其与杨医男在网上认识。于本年7月间,曾智峰利用本公司的安全系统,盗取QQ号资料后发给杨医男,由杨医男更改密保后出售给他人。二人共出售QQ号约129个,获利81560元,曾智峰分得48100元,杨医男分得33460元。

法院根据现行法规定,将被告的行为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①

二、观点分歧

上述案件发生后,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应如何认识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范畴,被告的行为成立财产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对公私财产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规定,不构成财产犯罪,属于侵犯通信自由罪。

不难看出,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是这两种观点分歧实质所在,围绕这一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一种合理的参考。

三、法理分析

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特定虚拟空间内、具有排他性、可用货币价值加以评价的财产。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虚拟财产的属性,所以理论上对其争议不断,主要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

(一)否定说

否定说的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程序,不具有现实物品的特征,其价值也很难估算;并且虚拟财产不具有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再者事实上也不存在。

该观点存在的主要问题:1.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属性;2. 虚拟财产在现实中是存在的。3.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如果直接否定运营商的责任,对于那些获取暴利的运营商,在获利后随时可能终止自己对玩家的义务,这将会对玩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二)肯定说

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归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是财产犯罪的对象。但在认识虚拟财产的具体性质时我国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物权说。主要从物权所具有的性质对虚拟财产进行阐释。

2.债权说。该观点认为运营商与玩家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其本质是种请求权。

3.无形财产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种电磁数据,可以通过货币购买获得。

4.物权债权双重属性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实际上是债权与物权互相交错的关系。

笔者认为前三种学说有其不足之处:(1)关于物权说,首先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2)关于债权说,该观点虽然看到运营商应对玩家承担的任务,虽得到了大部分学者的认可,但将二者关系完全置于服务合同中,忽略了虚拟财产的本身特性。(3)关于无形财产说,虽然认识到了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范畴,但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

(三)虚拟财产的属性

1.虚拟财产的特征

“财产”通常指具有一定价值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收益的物品,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要成为法律上保护的财产,必须具备的以下几个条件:

(1)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

财产的稀缺性是指在一定空间里,特定的财产对于人类所要到达的欲望是有限的,在短时间是无法用其他财产进行代替,比如空气、有限资源等。

(2)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

正如前文所论述,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者是虚拟财产存在的最主要原因,

(3)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

营商可以对没有与玩家发生交易的物品限定数量、修改、管理。

2.如前文所述,本文赞同“债权物权说”。笔者认为债权物权属性学说不仅弥补了债权学说的不足,同时也使物权学说得到了修正。(1)虚拟财产的债权性。首先,债权具有相对性。其次,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有目的增加对方财产的行为。最后,债权具有期限性。(2)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根据物权法定,法律是不支持虚拟财产的存在,但这里的物权是随着债权发生产生的一种附属性权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性质具有债权物权双重属性,其实质就是一种权利凭证,玩家对其享有所有权。将虚拟财产法律性质认定为债权物权双重属性,不仅可以对虚拟财产从债权上加以保护,而且可以对玩家占有的财产从物权上进行保护,这样就可以解决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的争论,继而给予犯罪份子有力的打击和惩治。

四、盗卖QQ等網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与数额的认定

(一)盗卖QQ等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

由于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认识不一,本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认识:

1.曾智峰、杨医男构成盗窃罪

对于本案,赵秉志教授曾对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他认为,虚拟财产能够发生交易,说明它具有经济价值,与财产犯罪的对象具有一致性。

2.曾智峰、杨医男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法院认为本案的QQ不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因此不构成财产犯罪综合对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对曾谋、杨某应以财产犯罪论处。其理由如下:

(1)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

(2)从犯罪的客体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权,是隐私权的一种

(3)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行为是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的信件,

(4)从犯罪的对象来看,对于类似QQ号、武器装备等不属于此类情形,所以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是不合理的。

(5)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修改密保获得QQ号码而转售获利,侵犯他人的占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可以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本案中曾谋、杨某篡改他人的密保获得QQ号码而转手获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窃取他人对QQ的占有权获取利益,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定处。

(二)盗卖QQ号等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

目前,对于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根据虚拟财产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二是根据网络市场的交易价值确定;

笔者认为,首先,通过对虚拟财产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是很难认定。其次,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玩家所消耗的时间和成本、虚拟财产当前在网络市场的地位及运营商的成本、状况等进行分析后确定。首先,由运营商在物价评估部门的配合下,选取多个中等水平的玩家,计算他们在获取武器装备所消耗的平均时间和成本,以此作为该游戏武器装备的价值。在具体交易中运营商政策具有不确定性,故使用该计算方法时应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保证游戏相关政策的稳定,同时在立法上应尽快对虚拟财产的价值做出规定,建立和现实生活相符合的法律保护体系。

五、结语

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虽然有很大的区别,但其本质并不影响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故笔者得出虚拟财产应归为刑法领域的财产,虚拟财产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其价值应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各种情形,通过平均耗时和成本来确定。当然,随着网络的发展,对虚拟财产犯罪,我国还应该从实际出发,向已经对虚拟财产有成熟保护经验的国家学习。法律的稳定性与实践发展的矛盾,需要我们对法律予以解释来修正,从理论上得以创新、发展,进而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验证法律的有效性,这样才能使法律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弥补现实中出现的法律漏洞。

注释:

①徐强:《盗卖QQ号码侵犯通信自由被告人在深圳被判拘役》,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14日。

②參见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168页。

作者简介:

焦月飞,1992年07年04月日出生,男,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现就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8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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