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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澳门军火走私贸易问题探析

2019-04-17魏明孔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军火火药光绪

宋 纤, 魏明孔

早在鸦片战争之前,澳门的军火走私就已经存在。清嘉庆九年(1804年)澳门同知叶慧业命令澳门理事官严禁在澳蕃人与普通老百姓私下交易硝磺军器时指出:“近日澳夷辄将违禁货物私相买卖,不论硝磺、军器,惟图牟利,不问来历,尽皆卖给,其中难保无奸民勾通贩运之事。”嘉庆十四年(1809年),当时的署理澳门同知奉令追查船户梁顺和等向蕃人购买炮位的情况时了解到,梁顺和等人的炮位、火药、封群,“俱系从前海运时在澳门向夷人购买,以备防盗之用”,同知唯恐盗匪假扮船户向夷人购买,认为应该清源绝流,“除以往不究外,嗣后严禁该夷人,毋许擅卖军器,查出加等治罪”。道光十五年(1835年)两广总督卢坤称:“嗣后各国夷人,概不准将枪炮军械以及蕃妇、蕃校等运带省城。”只是到了晚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葡萄牙女王玛利亚二世(MariaⅡ)擅自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光绪十三年(1887年)中葡签订《和好通商条约》,使葡萄牙“合法”占居澳门,特别是清末社会动荡不安时,军火走私渐趋严重。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初四日(1908年2月5日)发生了牵涉中日之间军火走私问题以及中葡之间海权问题的“二辰丸案”。《申报》、《北华捷报》(

The

North

-

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

Consular

Gazette

)和《教务杂志》(

The

Chinese

Recorder

and

Missionary

Journal

)等中英文报纸纷纷追踪报道这一事件,一时间澳门的军火走私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广泛的关注。

有关澳门军火走私贸易问题,丘捷、何文平等学者已有论述,但是其主要关注对象均不是澳门,对这一问题的梳理讨论并不系统。本文拟在前贤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当时报纸和档案为中心,并结合其他史料,从澳门军火走私概况、走私兴盛的原因、澳门华商在军火走私中充当的角色及其社会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澳门军火走私贸易问题进行较系统的论述,以期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一、澳门军火走私概况

澳门位于珠江三角洲的最南端,而珠江三角洲河网密布,地理环境十分复杂,这为澳门军火走私内地,尤其是广东地区提供了便利条件。晚清时期,澳门军火走私内地十分猖獗,且数目巨大。同治四年三月廿二(1865年4月18日),清政府厦门守备巡海轮船在镇海澳抓捕美国夹板船一艘,“搜看船中,并无货物,止有洋枪六百三十杆、洋硝五包、火药三桶、吗铁二箱、洋炮五尊、剽刀二十把”,审讯后得知该船是澳门葡人吚啥在澳门贩运枪炮来福建贩卖。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关艇“龙晴”号在上妈阁查获一艘叫“广胜利”的民船,船上载有大米1 500包,军火武器25件(子弹2万多发,手枪60支),同时抓获走私主犯黄锐。类似的军火走私,详见后文各处。下面分别从军火走私的利润、路线和方式几个方面来阐述。

军火走私系有暴利可图的生意。军火走私的利润到底有多高,从一些散见的历史资料可以大概窥探。咸丰三年(1853年)十月署理江苏巡抚许乃钊、两江总督怡良奏道:“向来夷人火药,每桶卖洋银三元者,今增长至二十五六元不等。”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两广总督张人骏在发给外务部的电报中也提到,“寻常毛瑟,抝兰短枪,值仅数元,购来资盗资匪,动值十余数十元不等,利市十倍,奸商设肆,倚澳门以为薮”。香港快枪每支银价不过七元之谱,而专卖于内地匪徒,每支可得银价二十余元,大利所在,群争趋之。民国二年(1913年),《香港华字日报》报道,驳壳枪手枪“在洋界私卖,每枝不过用银四十余两,一入内地,可售一百余元”。民国十三年(1924年)臧志平在厦门兵败时,林滚曾以“驳壳”枪一支20元、来复枪一支10元的价格,收买其败兵一整连的武器,转手以“驳壳”枪一支100多元的价格,卖给土匪头子叶定国获取暴利。民国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1924年6月21日),《北华捷报》报道,在马赛一支左轮及百粒子弹值80法郎,走私到上海售价150元,如折算售价是原价的19.5倍。从表1中可以看出民国初年步枪(及子弹)价格上涨的幅度很大。况且如果是军火走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列强对华的武器禁运),黑市价格通常是毫无准则,变动很大。

表1 民国初年步枪(及子弹)价格比较表 单位:海关银两

资料来源:陈存恭:《列强对中国军火禁运:民国八年—十八年》,台北:“中央研究院”1983年版,第179页。

澳门军火走私进入内地的路线。在水路方面,澳门军火走私进入内地的路线主要有:从澳门黑沙湾到水弯头(今珠海);从澳门黑沙湾越九洲分卡到香洲;从澳门沿内港向北越前山分卡到内地;从澳门内港经马骝洲河道越分卡到内地;从澳门凼仔经大小横琴岛之间的下滘水道到入磨刀门往内地;从澳门绕过路环岛,经大小横琴东南角的阿婆湾尾转向西南、经门、斗山转入内地;从澳门凼仔岛东南的鸡颈角进入大海,向西直达崖门、阳江等地。陆路方面的军火走私路线主要有:从关闸门以东的界限上偷运进来,沿海边经四厂坟场进入水湾头到吉大,转香洲,再去内地;由青洲渡小河到关闸围,沿基围小路到夏湾,去白石、前山、翠微,再往香山石岐;从澳门渡江,在湾仔或银坑登岸,由湾仔向北循将军山小路,偷运石角分卡到沙尾、南屏,再装船运往内地;或由银坑向西南,经摩罗下,绕道洪湾,装船运往石岐。

澳门军火走私进入内地的途径以水路为主,而水路又以华船走私为最盛,其他如轮船走私和兵轮走私等。

在广东,华船利用自身可直接往返于香港、澳门和内地市场进行走私。在拱北海关未建立之前,清政府对于澳门民船贸易的管理收效甚微,以致民船走私贸易严重,走私物品自然包括清政府明令禁止私相买卖的火药和军火。利用华船进行军火走私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一,利用华船可以配备军火的规定进行走私。晚清盗匪猖獗,商船在官府领取船照并从海关领取“军火器械单照”后,官府允许华船配备一定数量的军火器械以自卫,即每门炮可携带二十斤火药,每支步枪可带二十发子弹,每名船员可持枪一杆,按船上每两名乘客增加一杆枪递增,还可添足弹药。加之,光绪十六年(1890年)七月以前对牌照的管理比较松散,利用华船走私军火非常方便。近代拱北海关报告也称:“经调查证实,商船利用可以配备一定军火的规定,在内地施行售卖军火,然后返回澳门补充,这种情况已经发生。”

其二,渔船利用其过关时不用报验的便利进行军火走私。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的拱北海关报告揭示了用渔船进行军火走私的事实,“近来各关既已实力查缉,仍时有军火私入内地,使盗匪肆其利器,遂其劫掠之谋,此则由各渔船暗为接济也。”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1908年12月24日)《申报》报道,海内外渔船甚多,应该严密稽查,以防军火走私:

前山界连澳门交涉繁多,海内外渔船千百成群,有无私藏军火偷运入口向由拱北关编号,稽查甚为严密,惟自前次葡人干涉后其驶泊湾仔之附近船只如由中国派人搜查,则渔船多遁入澳界,殊难防范。

其三,拖船、货船和渔船等华船采用“藏匿”的方式进行走私。两广总督周馥曾指出:“匪徒私贩枪支,偷运进口,常有用渔船、石船转载,甚或装置船底夹板内,种种弊端,不胜枚举。”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三十日(1907年9月7日),九龙关侦察得知来自港澳的私运军品均由装石、装粪之帆船运载,海关扦手往往因其笨重、臭秽而不愿清仓查验,常使军品走私成功。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五日(1909年3月26日),粤海关洋员查获一艘私带火药、炸药的小艇并一名疑犯,“艇内搜出竹萝一具,萝内上面贮咸鱼数尾,下面装载火药二十五斤,炸药六十八筒,每筒四寸余长,铜帽二罐,药引二捆,铜帽子十五罐,连人一并逮案。昨经问官严讯,据供:吴章,二十五岁,粤平人,在澳门朱昌记雇工,日昨澳门返省……”因澳门界务问题,曾派多搜兵轮在前山香山澳门附近海面巡查,宣统三年七月初三日(1911年8月26日),龙清兵轮巡查时,“突见拖船一艘张帆驶走,形迹可疑,龙清轮即悬旗饬令停止,该船不理,龙清当即跟追,迨追及时,船中水手皆凫水逃生,管驾过船查验,见舱面堆有面粉、白糠等物,下藏鸦片烟十八箱,其舱底则有军火码药甚多”。

其四,华船船主和乘客携带。正如拱北海关报告指出,“港澳地区不受限制的军械买卖”, “华船船主和乘客能够很容易地补充到军火”。另外,随着每年来往于澳门和内地人数的不断增加(见表2),“不可能对所有乘客都进行盘查,可观的走私收入则使他们甘冒各种风险”,所以“仍有乘客将左轮手枪和拆散的威切斯特步枪藏在行李中,大量走私运入内地”。

除华船外,轮船也是澳门军火走私的重要交通工具。轮船包括海轮和江轮,前者经常沿海岸航行,后者经常在粤港澳三地往来,而澳门军火走私的交通工具主要集中在江轮上。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此类轮船走私的方式主要为旅客夹带和藏匿。据宣统元年十月十四日(1909年11月26日)的《申报》报道,又在来往省澳的江通轮船上查获炸药,“南海县张令……乃近日以来迭获运炸药者,经知县访查,此项军火均琱澳门等处贩运而来,此次又在江通轮船截获。查江通轮船系来往省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两广总督张人骏接到线报,“有澳门军装店欲用装洋灰泥木桶十个,暗装军械,附往来内河之长江小轮船运入内地”。江轮之所以成为军火走私的重要运输工具,主要原因有二个。其一,因为轮船上多有外国人,海关稽查人员登船捉拿走私者需要外国领事馆发放的搜捕差票,而海关人员向外国领事官申领差票时,他们又往往借故推托。其二,按照条约规定,每次进入广东的洋轮都要经过海关查验,但是因为从港澳来的这些轮船几乎每天在省港澳之间往返,所以中国海关给予它们不必每次都来广州查验的特惠权,使得这些轮船少却了许多例行检查。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为港澳往返广州的这些轮船走私军火提供了便利,前引《申报》在进行上述报道时,采用了“迭”、“又”等词,可见江通轮船从澳门走私军火进入内地还是相当频繁的。

利用兵轮走私。宣统三年(1911年)革命党人在澳门策划香山起义时,负责将军械从澳门运往香山的同志,就曾利用管带同情革命“安香”兵轮等船只,避过海关检查,成功送达起义地点。澳门同盟会分会曾经成功策反来往于前山一带的“广福”兵轮的管带等人,并利用这艘兵轮掩护同盟会的一些活动。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说明这艘兵轮参与了澳门军火的走私,但是利用兵轮进行走私军火有着其他方式所没有的便利性,革命党人很可能利用其进行军火走私。

表2 1890—1911年从澳门前往内地的旅客人次统计 单位:人

资料来源:主要由《近代拱北贸易报告汇编》整理而成。

注:1.1905年大幅度增加的原因:本年记载之法较为详慎,兼之轮拖日盛,客脚日廉,乡民乘其利便,可出入游玩或贩货者日见其多也。

2.1911年以前向经陆路各厂旅客皆未注册,1911年开始记载。

二、晚清澳门军火走私兴盛的原因分析

澳门军火走私的兴盛,是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结果。既和内地局势、澳门相对宽松的军火买卖环境使得军火易于购买有关,也和澳门界址未定等原因有关。下面对澳门军火走私兴盛的原因进行粗浅分析。

澳门军火走私兴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晚清时期内地政局动荡,除政府外,盗匪、改良派以及革命党人等各种力量,都对军火有很大的需求。澳门比邻广东,自然是其军火购买的首选地。

广东的匪患严重。光绪十一年(1885年)时任两广总督的张之洞就指出:“粤东山海交错,民情犷悍,盗匪之炽,甲于他省。”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两广总督岑春煊奏称:“窃照广东盗风之炽甲于他省,小则抢劫掳赎,大则纠党置械,显著逆谋。”光绪二十五(1899年)十月,澳门《知新报》刊登题为“纪粤盗愤言”的文章,其作者作了如下论述:

地球各国,盗贼之多,以中国为最;中国盗贼之多,以广东为最。粤盗之案,其不不详者且勿论,即如报章所载,几于无日不书,无地不有,墨为之罄,笔为之秃,已令人可惊可骇。

这种论述虽然有些夸张,但是所反映的粤省盗匪严重却是不争的事实。

晚清时期盗匪不仅拥有了各式新式枪械,而且其武器配备率很高。“粤省盗匪无一案非纠伙、无一盗不持械,所持之械无非洋枪洋炮”,“即如内河外海各盗,驾船列炮,大伙横行,劫杀拒捕,是广东艇匪一项,较之北省马贼骑止一人、人止一枪尤为凶悍,实为土匪之尤”。《两广官报》称:“凡七响十响、无烟手枪、无烟马枪,匪党无一不备。”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七月,署两广总督岑春煊等在奏报剿办广州府属沙所堂众详细情况时称:“总计剿捕格毙获办著要各匪不下千余名,夺获船只、枪械、旗帜、号衣无算,起出被掳人民百余名。”宣统二年(1910年)正月,署理两广总督袁树勋奏称:“粤中盗匪,无不身藏利器。”

那么粤省的盗匪到底有多少呢?一些零散的历史资料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盗匪的规模。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九日(1901年10月1日)两广总督陶模发往西安的电报奏称:“兴宁县会匪,于十一日聚众起事,焚抢德国教堂,攻扑县城。营县拒守,毙匪百余”,九月初四又电言“毙匪四百余”。光绪三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1906年7月19日),署理两广总督岑春煊上奏的关于广东历年办理清乡的折子称:“现计三年以来,中路获办著匪二千九百余名,南、北两路获办一百六十余名,东路一千四百余名,西路五千四百五十余名”,汇总合计九千九百一十余名。19世纪末,孙中山在与日本友人交谈时说道,“在广地(广东),一月之内必可集山林彪悍之徒三四十万”。民国二年(1913年)《时报》估计“粤省盗贼约20万人”。民国四年(1915年)中国机器总会估计,广东的绿林有30万之多。可见,晚清以来广东盗匪的人数之多。

盗匪武器高的配备率和人数之多,无疑对枪械的需求是巨大的。晚清特别是到了清末,盗匪使用的枪械基本都是快枪,而快枪一个很重要的渠道就是从澳门走私得来。“澳门向为私运军火渊薮”,“恃港、澳为逋逃数,一经劫得巨资,购买洋枪,甚为便捷”。据外国报纸估计,20世纪初的前10年,通过澳门向内地走私的枪械达50万支。这些枪支中仅有少数为革命党人购得,绝大部分落入盗匪之手。《申报》也有相同的报道:此10年间,澳中销售之枪不下50万,大都入匪掌握。

除此之外,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都曾在澳门活动,多次在澳门策划起义,对澳门军火的需求也很大。

澳门成为当时资产阶级改良派最重要的活动基地。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康有为等决定起兵勤王,发动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这次武装以长江流域和两广地区为重点,保皇会负责了两广地区的武装。他们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接受捐助并购运枪械。经过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积极努力,他们募集到的款项多达40万,这其中的大部分资金都被用来购买枪械。光绪二十六年四月初十日(1900年5月8日)的报纸称:

澳门来信称,自去岁至今,一年之内,匪党之由澳门私运洋枪入中国者多至二万杆。目前又有德人运到洋枪六千杆。此外,未及查知者,更不知凡几。

从时间、背景来看,这些枪支跟此次的武装勤王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与资产阶级改良派一样,资产阶级革命派也在澳门积极开展活动。革命派虽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将香港作为华南的活动中心,但在策划发动武装起义时,也会对澳门的特殊地位加以利用,积极配合香港的各项行动。孙中山先生自创立兴中会以至辛亥革命成功的十八年期间,绝大部分起义都有从澳门走私武器。乙未广州起义主要在香港策划:

据香港警官士丹顿(Stanton)接获的线报得知,革命党人已招募大概400人,将于10月27日晚从香港乘保安轮往广州。第二天他得到更详细的消息,到时会有三千人在广州作内应,而另一批为数两千的同志,将会从澳门进发会合,小洋枪正藏在保安轮运省城途中。

乙未广州起义的支持者日本人梅屋庄吉曾派人前往澳门、新加坡、厦门等地购买武器。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为配合惠州三洲田起义,史坚如等人先购买了29箱(每箱50磅)炸药,准备爆炸清朝重要官署和军营,后这批炸药被清朝官兵查去。史坚如又从澳门购买了200磅火药,将其放入通往广东巡抚德寿官署的地道中。德寿在后来为缉获史坚如有功人员请奖文中称:“在省港码头将史坚如拿获,炸药由澳门运来,令宋少东埋放屋内,冀成大事。”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发动的洪全福之役,“起义者藏在城外各处的武器也被查获,洪全福、梁慕光从澳门、沙面购买的武器也在运送途中被截走。仅于番禺县大墩乡起获洋枪百余枝,增城县属新塘河面截获枪码万余粒。讯据匪供:港、澳禁运军火,付银定购,一时不能交足。”宣统三年(1911年)十月,奉孙中山先生之令,由澳门同盟会总机关策划的香山起义,其军械就是利用同情革命管带“安香”兵轮输送到起义地点。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十六日(1908年4月16日),拱北海关根据情报,在白石脚卡通往前山的小道上设伏,查获90支步枪的零部件和3 000发子弹。这批军火弹药据称是革命党人为起义而准备的。

从以上分析可见,无论是盗匪、资产阶级改良派还是革命党人对军火的需求都是巨大的,并且港英当局多次积极配合清政府查缉军火走私的请求,使得从香港运入军火的难度加大,更多的军火走私需求不得不转向澳门。张人骏致外务部的电报也称:“盖以港澳外附,政令不及,水陆交通,匪党倚为购械运济之地。今英人已于香港严禁购济,并断其由港运澳转济之谋,匪党始不得不专以澳为根据地,另图往东洋购运,避香港往达澳门,证以本案探报之言,实已信而有征。”

澳葡方面的原因。澳门为内地的军火需求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供给。澳葡政府视军火买卖为正常合法的贸易,并颁布一系列章程对其进行管理。这些章程包括1877年10月18日颁布的《国家火药仓贮顿商人火药章程》、1891年10月22日颁布的《香港及东便外国属地军器出口章程》、1892年8月24日颁布的《澳门贮顿及访查商人所贮军装器械章程》、1902年8月30日颁布的《准将火药硝磺军器入口出口发卖及制造火药火器之章程》、1907年7月18日颁布的《贩卖枪炮军器并制造炮竹章程》。(为方便起见,以下分别称 1877年章程、1891年章程、1892年章程、1902年章程和1907年章程)

为便于后面行文,以1902年章程为例,对澳葡政府关于军火贸易的管理作大概介绍。该章程对领照、领照规银、存贮军器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共有6章98款,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领照。领有总督牌照,即可将火药、硝磺、军器入口、出口、发卖并制造火药火器。关于军器售卖对象规定,“除在中国口岸挂号之渡船、拖船外,其余船只均可向船政厅领取准照”,“所定律例所定职分,准带军器及领有执照可带军器之人,均可购带军器入口,以为自已所独用”,“请领准带军器执照之人,倘系素认识而又无实在缘故思疑其将军器作犯禁之事者,即准发执照”。

领照规银。“领牌照者,除应缴纳规银外,并要缴纳戳费及议事局各费。不同牌照类型规银详见表3。

表3 1902年章程各类牌照规费

存贮军器。“国家按照本章程所定事理专设厂所……其未设厂之枪,系爆炸可虞之物,则暂存在妈阁炮台。系各项枪枝,则暂贮在军器局。”“商民之军器入国家厂所存贮者”,应缴纳厂费以及入厂准单单费(详见表4)。

表4 1902年章程厂费和入厂准单单费

注:1.各项存厂,虽不及一个月之久,亦要纳足一个月厂费。

2.倘火药之桶及罐或大或小于以上所定者,其单费及厂费则照其重数核计,加减缴纳。

杂款。火药必须在督宪批准之处制造,不准夜晚开工,并规定了所制造火药的贮存;所有开往别处、道经澳门载有军器、火药及爆炸可虞之物的船只,必须赴船政厅报名并查核;对店铺所存炮位以及一切爆炸可虞之物的规定;对华人渡船、拖船、货船,准带军器数量的规定等。

责罚及查核之例。公钞房员及巡捕员弁,可对有嫌疑的厂、船、屋进行搜查;水师兵负责查核其汛守地方之各铺店、船只;对违章充公之货的处理;对有违本章程各条款,视情节处以罚银。

暂定事款。将现存火药、硝磺、军器若干之数报明;所有炮竹厂、铺户、船只、民人,限十日内领取牌照;所有违犯章程的爆炸之物,续交入国家所设厂内贮存;政务厅负责查验各炮竹厂的资产以及是否有碍于居民;未满期的牌照,不必换领新牌照,但需依规定缴纳规银。

从以上章程的各条可以看出,澳门军火买卖存在一定的自由度,军装器械都比较容易获取,《近代拱北海关报告汇编》也指出港澳地区的军火买卖不受限制。此外,澳葡当局招标买卖军装、军械和军用品的告示也时常出现在《澳门宪报》上,数目有时很大。如光绪五年七月廿八日(1879年9月13日),澳门管理军器公物会招人承办英国砵铎转动对面笑枪(British Bull-dog)三百支……以取价低者准其承办;光绪七年正月十四日(1881年2月12日),澳门管理军器公物会招人出投接办粗火药三千磅……谁出价最低者得。除了以上这些招人承卖的告示,也有招人承买的告示:光绪十三年四月十三日(1887年5月5日),招人承买,谁出价高者得。其各军火列后。计开:炸炮码,八十二美利味度,十六枚;圆炮码,九十五美利味度,三十七枚;咸士得郎(Armstrong)炮,九十五美利味度,一架;FLSP炮,一百六十五美利味度,一架;仝上样炮,一百三十六美利味度,二架;仝上样炮,十一磅,十架;仝上样炮,十磅,一架;仝上样炮,九磅,二架;BLP短炮,十七磅,一架;BLSP短炮,十五磅,一架。类似这样的告示,《澳门宪报》中还有很多。

综上,澳门军火买卖有着一定的自由度,究其原因,可能是出于保证财政收入的考量。澳门是以转口贸易为主体的经济,当苦力贸易和鸦片贸易相继衰落以及西江通商、江门成为通商口岸等内外因素交织在一起时,澳门的转口贸易逐渐衰落,财政十分拮据。“澳门商务之疲,日堪一日”,“澳门虽属商埠,近年商务已有江河日下之势”。《澳门历史》的作者在书的第六章写道:

工业、商业不发达,交通落后,使澳门经济畸形发展,成为一个消费城市。所有赌博、娼妓和鸦片烟业等特种行业异常活跃,成为澳门社会繁荣与经济生活的支柱。

两广总督张人骏也曾指出:

澳门水浅地僻,商务不旺几同村落,恃娼寮赌馆为命脉,娼赌之薮,盗匪之窟,小者为劫贼之逋逃,大者即为匪党之外府。该处除制熟烟膏出口外,别无出产。平时只有来往广州、香港轮渡数艘,及小轮出入捕鱼,拖船、小船麕集,附泊内地,良少莠多,向无外海大轮到澳,与香港情形迥不相同。

澳门经济从正常的转口贸易到以博彩业为主的艰难转型时期,财政收入常常没有保障,故对澳葡当局来说,只要是能够增加财政收入的都可以加以发展。况且军火贸易的收入常常相当可观,那么究竟澳葡政府军火买卖的财政收入有多少,对澳门的财政收入有多重要?以下对澳门军火收入做一个粗略估算。军火贸易的买卖收入主要包括牌费、厂费、入厂准单单费、戳费、议事公局各费等,下面主要对前三项进行估计。

牌费。牌费包括两个部分,军器店铺所需缴纳的牌费以及炮竹厂所需缴纳的牌费。首先军器店铺所需缴纳的牌费,光绪二十年十月十七日(1894年11月14日),《镜海丛报》登载了洋货军装行捐助同善堂的店铺名单,参与此次捐助就有51家店铺。根据1902年章程对各类牌照的规定,这51家店铺的类型应属于后三类,由于无法继续进一步确定这些店铺的类型,取这四类店铺的平均数224元作为这51家店铺的平均牌费。那么一年总的规费收入就约为11424元。开设一家炮竹厂,领取的牌费是前两类牌费之和1 360元,根据汤开建先生的估计,1902年共有炮竹厂4家,这一部分的牌费为5 440元。综上,总的牌费之和为16 864元。

厂费和入厂准单单费。前文提到,据外国报纸估计,20世纪初的前10年,澳门走私到内地的枪械有50万支。算下来,每年就有5万支枪进入澳门。根据1902年章程第58款的规定,一支枪配备火药一磅、码子100粒的标准,那么,每年总计有5万磅火药,500万颗码子需要贮存。下文以此军火数量和表4的收费标准对厂费和入厂准单单进行估计,具体计算见表5:

表5 厂费和入厂准单单费 单位:元

注释:1.1元=10毫,1毫=10仙。

2.由于无法确定这些枪支的类型,故表中枪支的厂费收费价格0.075元是表4中第三项和第四项的平均数。

3.1902年章程中规定了贮存在店铺的军火数量,但是数量并不多,可以忽略。

牌费、厂费和入厂准单单费加总为54 214元。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澳门政府收入为1 024 985.94元(655 991 000厘士),其中中式彩票专营收益为134 900元(86 336 000厘士),番摊专营为347 915.63元(222 666 000厘士),煮卖鸦片为130 000元(83 200 000厘士),凼仔财政收入16 000元(10 240 000厘士)。财政支出为696 385.94元(445 687 000厘士)。

所以军火贸易的财政收入的收益占1902年澳葡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3%。光绪九年(1883年),广州刺史李燕伯针对澳葡的情况奏称:“举凡奸淫邪盗之事,悉萃于澳,澳葡悉倚以为利,岁收摊规、白鸽票规又数十万,其他贩土、私盐、私硝、私矿、火药洋枪者,各纳其规,合之又三数十万。”火药洋枪等合计的专营收入就在三万到数十万,可见笔者的估计还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从以上估计也可以看出军火贸易的收入对澳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1892年章程就坦言,修改1877年章程是出于对国课有益的考量,“照得查本澳门生意之情形,及视国课之景势,足见所有一千八百七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在国家火药仓贮顿商人火药之章程,殊应更改,俾得生意国课裨益相关”。

澳葡当局在配合清政府的查缉走私军火方面的表现差强人意,也可能是鉴于军火收入对其财政收入的重要性。光绪十七年(1891年)应港英政府协助查缉军火走私的请求,葡澳政府于光绪十七年九月十五日(1891年10月17日)发布第154号札谕办法,限期六个月“严禁由澳门运载军器火药等械出口,前往中国各埠等处”。在光绪十七年九月二十日(1891年10月22日)颁布《香港及东便外国属地军器出口章程》,以免“藉往外埠为名,私运至中国内地,致生弊端”。禁运到期之后,应清政府再延期六个月的请求,澳葡政府于光绪十八年三月二十日(1892年4月16日)发文“再限六个月”。到延期六个月禁期快到的光绪十八年七月十一日(1892年9月1日),澳葡政府对于清政府请求“嗣后所有外洋军火一项,除海军衙门、南北洋大臣、各省将军、督抚、都统、府尹派员采办,由关道发给护照知照税务司,换给英文单为凭者,方准运售外,其民间私购军火,一概不得发售。洋船不得装运入口,违者全货入官。其洋行中如有故违条约,不问来历,私自售卖者,应请贵国治以应得之罪,以示惩儆”,并未积极回应。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七日(1896年1月9日)应两广总督的请求,颁布葡萄牙君主的谕旨“定自本年本日起,限五个月内,严禁由澳门载运军器、弹码等出口前往中国各内地”。受义和团运动的影响,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澳葡政府多次下令“禁止澳门暨属地等处所有各项军装、火药,概不准带入”,“不拘日夜,亦无论何时,均仍须懔遵前札,照旧办理”。对于这些禁令,澳葡当局还是相当配合的,并且在1902章程第十一款规定:“西纪一千九百年八月十一日之上谕,如未收回成命,则所有军器均不准运入中国口岸发卖”,并在第八十八款规定:“倘有违犯本章程第十一款者,即罚银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这一罚款金额也是章程中最高的罚款金额。因上述这些对中国内地禁运的系列规定,并未直接触动澳葡政府的经济利益,故澳葡政府还算配合。只是到了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二辰丸案发生之后,对于清政府的多次请求协助禁运军火,澳葡当局经常借故推托或者是添加附件条件。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廿八日(1908年4月28日)外务部拟定三条澳门禁止私运军火办法中的一条规定如下:

凡枪弹炮件一切爆裂药子,除系澳门官用,应由葡驻粤领事先期照会粤督查照,转饬海关查验,准其经由中国海面运往澳门外,此外无论华商、洋商,如向澳门政厅请领运贩军火执照,一概不得发给。

从这条办法来看,澳葡政府答应和严格执行的可能性都非常小,主要在于“不得给发军火执照”,直接触动了澳葡政府的经济利益,要知道澳葡政府的军火收入中牌费可是大头。总体来看,澳门配合清政府查缉军火走私的表现也确实不如港英当局,“由港严禁军火运澳,即法人于查匪搜械,亦竭力允助,即如驱逐孙逆,按章交犯等事,是其明证。数月以来,各属各江劫掳之案虽未尽绝,已减少十之六七。钦防一带,前经缉获军火两船,以后匪事渐就弭平。年内各处探报,遂有由东洋购济匪械之说,现在案经缉获,确系居澳华商私贩,征诸已事,证以探闻,显系遁饰。”宣统三年三月廿日(1911年4月18日),香港总督陆押(F.Lugard)也称:“本港取缔进出口之军火章程,防范之法极为森严,乃系专为协助中国治安起见。查定章,当军火入港之时,必须报明船政道署,违者查出重罚。若售出口,如系运往中国地方,非领有中国督抚护照者,一向概不准运。纵有护照,一面缮给出口准单外,一面又函至贵关,告以此项军火运往何处。至于零星售卖之店,本港现亦不过两三家而已,而买着均须禀准巡警道署发给准买单照方可。该署亦非任意发给,随时会同抚华道署核名可发,然后发之,凡所准买之数,警署必须按季申报本督查核。似此截缉防范,可谓至周且密。”

无论澳葡政府视军火为正常合法的买卖,还是在协助清政府查缉军火走私时(特别是当提出不得发给军火执照的时候),表现得并不如港英政府积极,其原因可能还是鉴于军火贸易对于澳门财政收入的重要性。

澳门军火走私兴盛的又一重要原因,澳门界址未定。澳门界务问题由来已久,早在中葡拟定《里斯本草约》期间,中葡双方就曾围绕澳门的界址问题展开过多个回合的谈判。在谈判期间,英国人赫德及亲信金登干置中国的利益不顾,与葡方勾结,擅自将“及属澳门之地”等字加进了“永驻管理澳门”一款后面,为以后借口划定“澳门属地”,挑起争端埋下了隐患。《里斯本草约》签订之后,遭到时任两广总督张之洞、广东巡抚吴大澄的极力反对。无奈草约已定,只得主张应该划定界址以后,才能正式签约。他们为此积极收集澳门界址资料,并且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但是这些意见办法并未被总理衙门采纳。总理衙门主张“于约内言明澳门界址,俟堪明再定,并声明未经定界之前,不得有增减改变之策”。最终在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年12月1日)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这一条约签订之后,葡萄牙继续在澳门附近进行扩张活动,百姓不堪滋扰,热烈盼切能够早日划定界址。到发生“二辰丸案”,即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初四日(1908年2月5日)日商船第二辰丸(The Tastu Maru)装有枪2 000余支,码4万,在中国九洋州海面卸货,船械被中国水师巡船和拱北海关查获扣留,由此引发的中日葡三国之间的一场纷争,中澳之间的界务问题才又被提上日程。在二辰丸案中日交涉过程中,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即领海、走私、换旗问题。领海问题和走私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二辰丸案确实发生在中国领海上,对于中国而言确实是走私,中国享有缉私权。而在二辰丸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一度是二辰丸案并未发生在中国领海内,而葡国借此也声称:“现知有中国海关兵船,于本月初六日在葡领海面喀罗湾捕获日本轮船辰丸号一艘,迫令同至广州口岸。查该船系装载枪枝,运卸澳门。该船被拿,有背葡国所领沿海权,并有碍葡国主权,阻害澳门商务,本署大臣甚为驳斥。”鉴于中外各种因素的干预,二辰丸案最后以清政府全部接受日本的条件而了结。界址不清,确实给缉私带了很多困难。案件中两广总督张人骏态度比较强硬,他的理由也是于军火缉私不利,“现在两粤盗匪充斥,接济匪械多由外洋转运,此案傥被狡脱,日后商轮畅运,军火势必不敢查缉,为患无穷”。当时的清末人就言:澳门一处,贩运军火,向无禁令,该处中国海关,每遇有搜查军火,无论外轮、华轮及渔船等,亦皆在查办之列,惟因海权纠葛之故,匪特轮船难以辑查,即应由海关编管之渔船,亦每恃澳界为捕逃籔,致海关查察管理所不及,实于中外治安,均有妨碍。

澳门军火走私兴盛的其他原因如澳门外附,政令不及。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世界上,枪炮类火器取得迅猛发展,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德国、日本、法国等都对中国军火市场展开积极的争夺。列强对中国军火市场的争夺除了明争外,实则还有暗斗,暗斗就可能包含军火走私了。有些国家的军火走私除了经济原因外,还有重要的政治目的,比如日本,就企图分裂中国。官员的包庇,比如当时管理澳门事务的同知萧炳堃,因其掌管澳门水陆两路缉私之权,他为当时澳门鸦片、军火走私商充当保护伞,大发横财,身家百万。光绪三十年(1904年)广东官府为平定广西会党起事、清缴民间非法枪械,曾定出过过高的收购价格。当枪的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时,就容易出现买枪冒领赏银的弊端,从而可能会刺激枪械的走私。

三、澳门华商在澳门军火走私中充当的角色

鸦片战争以前,居澳葡萄牙人在转口贸易中获得巨额利润,在澳中国商人则主要是为在澳葡人服务,从中赚取微薄利润。嘉庆年间(1796—1820年),“华人在澳开铺落业者,男妇共三千一百余口,因夷人止知来往贸易,凡百工所备,皆需仰给于华人,而贫民亦可藉此稍沾余利,历久相安,从无竞争”。鸦片战争后,澳门自身对外贸易急剧衰落,长达10年至少贩卖华工20余万的苦力贸易在同治十三年(1874年)宣告终结,澳门经济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危机。随着香港以及多个内地城市的陆续开埠,令其绝处逢生的是,“博彩业”在一系列契机之下,逐渐兴盛起来。在葡萄牙人的处境日益窘迫的同时,而华人的经济实力逐渐超过葡人,从19世纪50年代中后期开始,澳门的大部分对外贸易已为中国人所掌握,在60年代,澳门的绝大部分商店已为中国商人所开办。从此,中国商民在澳门正当的经济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据汤开建等对《澳门宪报》中文资料的整理统计,到光绪十六年(1890 年)时,华商垄断了澳门的博彩业,并且鸦片、鱼盐、火药、煤油及牛、猪肉等的承充权也都掌握在华人手中。从华商资本来看,到宣统三年(1911年)时,澳门近代工业企业共有32家,除三家之外,其余29家均为华资企业。无怪乎法国历史学家布朗科会在其著作中对19世纪的澳门经济状态作出这样的描述,“澳门的经济活动掌握在不同民族的人们手里,不过,却不掌握在葡萄牙手里。水泥厂是英国人的,最好的酒店是中国人的。中国人还控制着烟草业、茶业、鲜鱼业、鸦片业、赌场等”。

晚清社会局势动荡不安,各类群体对军火的需求旺盛,而澳门相对自由的军火贸易环境,使得军火的获得相对容易,加之澳门华商对内地非常熟悉,经济实力雄厚的华人群体自然不会错过这一获利丰厚的生意。前引光绪二十年十月十七日(1894年11月14日)第17号《镜海丛报》登载了洋货军装行捐助同善堂的店铺名单,参与此次捐助的店铺就有51家之多,时任两广总督张人骏就感慨:“卖枪之店皆是华人”,“奸商设肆,倚澳门以为薮”。引起巨大风波的“二辰丸”事件中涉事的一方就有澳门华商广和店店家谭璧理。除此之外,从光绪二十年(1894年)澳门实行火药承充的专营制度,承充权也都掌握在澳门华商手中。光绪二十年五月廿八日(1894年7月1日)起到二十二年五月二十日(1896年6月30日)所有澳门、凼仔、过路湾及其属地出入口制卖火药硝及硫磺生意由华商叶瑞卿承充,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廿八日(1896年1月1日)至二十五年五月廿三(1899年6月30日)所有澳门、凼仔、过路湾及其属地出入口制卖火药硝及硫磺生意由华商李镜荃承充。

此外,火药不仅价格昂贵,而且是违禁品,刑罚非常严厉。《大清律例》“兵律.私藏应禁军器”下处置的条例,对“内地私贩硫磺五十斤、烧焰一百斤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如合成火药与盐徒者,发近边充军”。宣统元年(1909年)修订的《大清现行新律例》规定:

内地奸民煎挖、窝囤、兴贩硫磺十斤以下,处十等罚;十斤以上,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六十斤以上,流两千里;八十斤以上,流二千五百里;一百斤,流三千里;百斤以上,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如合成火药卖与匪徒,不问斤数多寡,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

而在澳门其价格低廉且容易获得,由内地购买爆竹纸,然后运往澳门填充火药,促进了与火药密切相关的炮竹业的发展。在光绪七年(1881年)至三十一年(1905年)年间,华商投资的报批申请开厂的就多达20家。

综上所述,华商牢牢控制了火药原料,军火店铺也都是华人开的。澳门华商基本上控制了澳门的军火贸易,并且在澳门的军火走私当中充当了重要的桥梁作用。海关报告资料显示,相较于澳门,清政府一般从香港进口(详见表6)。历史资料也揭示,由于华官不与澳门华商进行军火买卖,所以他们的军火要想进入内地,唯有走私。“澳门葡兵不及二百人,卖枪之店皆是华人,华官订购枪械向在香港,与澳门华商从无交易”;“况寓居澳门不安分之华商,专以私济匪械为事,尽人皆知……粤官从来不与交易,其销路只有济匪资盗一项”;“澳门一埠接近广东,中国奸商以转贩军火为名,时有影射,向澳门政厅领取执照,由他国私运军火,转贩中国内地匪徒,迭经粤督查悉,只以澳门政厅可发给执照,致办理诸多为难”。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一日(1902年8月24日)的《申报》也称:“各种军火之由外洋运至澳门者为数甚多,然非澳官购以颁给防兵者,故疑其转运入中国内地也。”

表6 1909—1911年从港澳出口到内地的军火值 单位:海关银两

数据来源:历年海关报告原始资料(China, Maritime Customs, Decennial Reports, 1909—1930)。转引自陈存恭:《列强对中国的军火禁运:民国八年—十八年》附录一。

澳门华商与资产阶级维新派的关系十分密切。著名赌商、鸦片烟商和实业家何廷光与康有为关系匪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由何连旺、康广仁担任总理,由梁启超、徐勤、吴恒炜、刘桢麟等撰述的《知新报》,其主要投资者就是何廷光,在宣传维新派思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光绪二十五年六月十三日(1899年7月20日),康有为在加拿大创立“保救大清皇帝会”,何廷光出任分会会长,后来又将保皇会总会设在澳门。保皇会成立后,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组织武装勤王运动,利用捐款购置军械,偷运进入广东内地起事。何廷光作为保皇会的负责人之一,又是澳门富商,在前引的20多家火药密切相关行业的爆竹厂就有两家,掌握了丰富的火药原料,他极有可能参与了澳门军火走私内地的活动,“新正初三日,有数华官由羊城乘小轮船至澳,访查某富商,盖疑此商管理香山一带乱党所谋之事也。然访诸澳中,各富商皆不知情,深为惊讶。有某甲者,为壕镜著名豪富,当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康梁肇事时,人咸疑为同党,现在寄居羊石,询之则谓并不与闻。既而华官闻有逆党寄迹石峡,遂派令线人往缉。初三日,轮船到港稍迟,人情异常惊骇,后访悉因在某洋搁浅,致滞行程。初五日,汉口轮船抵港,述及初三晚有大渡船二艘迫近沙面,华官在面包箱内搜出六响手枪甚多及火药三箱,盖亦叛党暗中贩运者也。”从时间以及与康、梁的关系来看,这位著名的富商极有可能就是著名华商、保皇总会负责人何廷光。

澳门华商与革命党人的关系也很密切。著名华商卢怡若就是澳门同盟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他租用了白马行街钓鱼台的一座3层楼房,并向澳葡当局申请创立蠔镜阅读报社,作为他们宣传革命、秘密发展同盟会成员的据点。宣统三年(1911年)发动香山起义时,澳门富商陈芳之孙陈永安,提供了大批革命军费,并且加入了同盟会。

澳门华商与内地居民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使得华商军火走私有的是为了经济利益,有的是为了政治利益,总而言之,华商在澳门的军火走私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甚至可以认为澳门军火走私问题,其实就是澳门华商的军火走私。

四、晚清澳门军火走私的社会影响

军火走私的社会影响是复杂的,如果军火输入的目的系在于国防、治安或革命救国,可认为是正常的良性输入,如为制造动乱或发动内战,则属于不正常的输入。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各类军火走私的群体就不应该一概视为只有负面影响。比如革命党人的军火走私,就是为了革命救国,与单纯的劫资置械、为害乡里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在说明澳门军火走私的影响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加以区分。晚清时期盗匪和革命党人的军火走私及其持械所进行的活动,无疑都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下面是以广东为例来论述晚清澳门军火走私的社会影响。

广东的盗匪问题与澳门的军火走私有着密切的关系。军火走私确实给广东盗匪活动创造了条件,使盗匪活动的危害进一步加大。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1893年2月1日)《申报》刊载一篇评论文章称:“顾何以广东之盗乃肆无忌惮一至于此?则以广东之盗党亦有军火,足以与官军抗衡故也!”“粤东地处海滨,夙称多盗。自通商以后,轮船往来,外洋快枪购致便易,匪徒恃其利器,凶焰益张”,“匪盗专恃枪械,得械则张,失械则伏”,“曩由香港、澳门两处之私贩军火至内地者,源源不绝,实繁有徒,以臻今日盗风猖獗,地方不靖”,“查察两粤匪情,澳门接济匪械之路不断,盗匪必无清日,揭竿蠭起,仓卒可成,虽有善者,不知其可”,“粤东盗匪充斥,水陆屡见劫案,为中外商旅之累,加以钦廉等处馀孽未清,探原其故,实因外洋接济军器,致匪势益觉蔓延”。盗匪妨碍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香山县属素多沙田,贼匪利其膏腴,勒行收水,否则焚抢掳杀,耕农苦之”;盗匪活动也使贸易受阻,“内地盗匪愈多,商贾每虞裹足,近兼金价迭贵,银价迭贱,洋货亦因之价昂,以致内地销流日滞”;盗匪活动也使得港澳地区的物价上涨,“海盗对航行华船的勒索,造成港澳两地的食物及其他商品的价格大幅上涨”。

革命党人与澳门的军火问题关系也非常密切。辛亥革命之前,革命党人发动的武装起义,几乎都是以港澳为指导中心和策源地,“既是指挥和策划中心,又是经费筹集与转汇中心、军火购制与转运中心、海内外革命同志的联络与招募中心,也是每次起义失败后革命党人避难场所。”在香港策划的几次起义,乙未广州起义、庚子闰八月惠州三洲田起义、壬寅除夕洪全福起义等都有从澳门运送军火走私到广东,但是有的因清政府的拦截,未能成功到达起义地点。有些盗匪也加入到革命党人的队伍。革命党人也常常会借助会党的力量来发动武装起义。在晚清广东,“三合会者,盗贼之母也。凡欲作盗,必先入会。既已入会,便思作歹”。广东会党与盗匪经常被官府合称为“会匪”,呈现出一种交相复杂的关系。革命党人在发动武装起义时对会党的利用,也使得一部分盗匪卷入到革命运动中。例如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发动的惠州三洲田起义,其基本力量就是嘉应州一带的三合会。但是绿林盗匪参加革命活动的动机复杂,一方面,造成了社会的更大动荡;另一方面,成为直接威胁政权统治的危机因素。

无论是盗匪的军火走私,还是革命党人的军火走私,无疑都使广东地区的社会局势更加动荡不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晚清广东的盗匪活动严重,各种社会力量此起彼伏,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矛盾的加剧,而澳门的军火走私不过是一种加速剂,只是一种表象。

五、结 语

晚清以来,政府不断积贫积弱,对内控制力减弱,逐渐对地方失去控制,西方列强也不断攫取各种权利,如领事裁判权、关税协定以及设置租界等,更甚者割地赔款。葡萄牙虽然通过条约只是“合法”占居澳门,实则澳门的管理权几乎都在葡萄牙人的手中。澳门“外附”是澳门军火走私问题的关键前提。澳门未“外附”之前,澳门的军火受到清政府的严密监控,虽然也有走私的情况,但并不严重。《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五章“对外贸易”第六节“硝磺炮位”就记载有清政府官员对澳门火药原料、炮位的管理,进入澳门的火药原料清政府亦有稽查权,比如在乾嘉之际澳门海疆危机时,澳门同知彭昭麟就曾严格控制军器火药的进出口。至“外附”后,清政府失去对澳门的控制,也失去了对进入澳门军火的控制。澳门军火走私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澳门的主权一步步被葡萄牙政府攫取的结果。由于军火买卖的可观收入,使得澳葡政府视军火为正常的买卖,并制定一系列章程对其进行管理,在领取牌照并遵守章程规定后即可自由买卖。

内地动荡不安的局势,各种社会力量对军火的需求很大,澳门的军火容易购买到,澳门界址未定等一系列原因,使得澳门成为军火走私内地,尤其是广东地区的主要来源地。澳门华商凭借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逐渐控制了澳门的军火买卖,他们或者受军火走私的丰厚利润驱使,或者是出于政治抱负,成为军火走私内地的重要桥梁。晚清时期,特别是清末,澳门走私到内地的军火数量非常可观。这些军火或者落入到盗匪手中,或者落入到革命党人手中,但无论怎么样,都使内地的局势更加动荡,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动荡不安的社会局势加剧了各种社会力量对军火的需求,而澳门的军火走私又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不稳定性又增加了军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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