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整合后,被辞退的编外人员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19-04-11
【案情】
2008年1月,哈尔滨市民王某与一家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后,王某每年都与该单位签订合同。在此期间,王某一直在后勤部门工作,单位也按时为王某缴纳五险一金。2018年,因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王某所在单位经过整合,王某的岗位被撤销。2018年年末,单位负责人找王某谈话时提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单位不再续约,因此无需支付王某的劳动赔偿金。面对改革大势,王某对工作岗位发生的变动表示理解,但坚持认为,自己在该单位工作了11年,理应取得相应的劳动赔偿金。那么,这种情况下,王某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支招】
根据王某的案例,本栏编辑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了本刊法律顾问。
事业单位的编外临时人员,实行的是合同制管理,依照的是《劳动合同法》,不管是财政统一供养的还是用人单位自主招聘的,其结果一样。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与用人单位连续11年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應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指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在本案中,王某已经事实上在该单位工作了11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王某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沟通,指出相关的法律依据。若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满足,王某可以收集工资单、出勤记录、银行收入证明等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诉求,由劳动仲裁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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