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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字新解

2019-04-10汪阳杰

名作欣赏·评论版 2019年2期

汪阳杰

摘要:沈兼士先生论“祭”释“杀”犹可商。《汉语大字典》释“祭”亦欠妥。笔者认为獭祭鱼、鹰祭鸟、豺祭兽等之“祭”应释为“(捕杀后置物四围)陈祭。特指鹰捕鸟、豺猎兽、獭捕鱼等,若陈祭然”。

关键词:獭祭鱼 《汉语大字典》 陈祭 月令

《礼记·月令》:“(孟春冻风解冻,蛰虫始振,鱼上冰,獭祭鱼,鸿雁来”,“(孟秋)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季秋鹏雁来宾,爵人大水为蛤,鞠有黄华,豺乃祭兽戮禽”。这些句子中的“祭”,《汉语大字典》中释作“杀”。而这个解释大概是参考了沈兼士先生(1940-1986)的一种解释的说法。但是,经过笔者对直接文献的进一步考查和分析,得出的结论却是不一样的。考查的结论是:将“祭”解释为“杀”不是很妥当,应当有新的解释来更详细更贴切地阐述这一释义。

《呂氏春秋》高诱注:“獭獱,水禽也。取鲤鱼置水边,四面陈之,世谓之祭鱼。”《埤雅》:“(獭诹鱼于水裔,四方陈之,进而弗食,世谓之祭鱼。”

参考这上面两个例子中的描述,也就是说,水獭把先捕上来的鱼先摆在岸边,然后继续下水来捕鱼,最后将这些鱼摆满了四围八方。远古的先民看见了这个场景,当然会想到自己部落祭祀祖先的场景,在没有任何科学知识可以依凭的远古,人们当然就把这一场景想象成水獭在用捕来的鱼作为贡品祭祀自己的祖先。因此先民就把水獭这个现象称为“祭鱼”。

而这整个场景的拟人化其实正是远古的先民以他们自身所处的社会以及自身习俗作为背景,通过隐喻手法的运用,自然而然地扩大了“祭”之“祭祀”释义的使用范围,想象出水獭祭祀它们的祖先的场景,而这个释义显然与“杀”这个先前的解释并没有多大的紧密联系。

笔者将“祭鱼之类”的用例追溯到事实与文献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以“獭祭鱼”为例。水獭的骨骸曾经多次出现在许多先代的墓葬和遗址中,更有甚者是作为陪葬品而与墓主人葬于同一个墓室中。

又刘禹锡《有獭吟》:“有獭得嘉鱼,自谓天见怜,先祭不敢食,捧鳞望青云。”《唐书·孝友传》:“张士岩父病,药须鲤鱼。冬月冰合,有獭衔鱼至前,得以供父,父遂愈。”从这里可以看出远古先民和中古之人都将水獭的行为进行了神化、拟人化,并且将古代社会中美好的孝名也赋予在水獭的名头上。因此沈兼士先生在自己的文章中下的判断一“夫以禽兽之冥蚩,安知追远之意”确实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释义。水獭在远古先民和中古之人看来绝对不是所谓的“冥蚩之禽兽”。水獭可以被冠上“孝顺祖先”的好名声,怎么就不能被冠上“怀远追祖”的好名声和以此而来的想象呢?这一说法在“鹰祭”和“豺祭”中也是同样的道理。对于这些动物做出的将食物陈列四周的捕食方式,远古先民和中古之人都是用神化和拟人的视角来看待的。

第二,沈释祭鱼之类:“殆如今猫之捕鼠,先搏而噬杀之,置不即食,必徐徐待其气绝然后食之也。”但是“祭鱼、祭鸟之说”多载于记时令物候的文章里,怎么可以类比于猫捕鼠呢?如《夏小正》“正月,獭兽祭鱼”,又“十月,豺祭兽”《礼记·月令》“孟春之月…鱼上冰,獭祭鱼”,又“孟冬之月…木叶落,獭祭鱼,得取鱼。”《吕氏春秋》:“孟秋之月……鹰乃祭鸟,始用行戮。”言祭鱼之类,这些描述的前面一定跟着时令物候的记录和描述。文中记录祭鱼之类的文段,其实不为突显“祭”的本义,而是要借“祭”的时点与时令物候变更的吻合性,在先民巧妙的智慧下用来指示时令的不断变化。沈兼士先生用猫来比獭鹰,是全然没有联系文本出处的草率结论。又《逸周书·大聚解》:“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古有顺时令开禁渔以促鱼繁衍的规定。王安石《字说》:“正月,十月,獭两祭鱼。”《礼记·王制》:“獭祭鱼,然后渔人入泽梁。”獭一年两祭鱼,时点与时令变更相互吻合,先民将此作为开禁渔的时令信号《兽经》:“獭祭以鱼,其陈也圆,春渔候也。”獭祭鱼在这里作为开春捕鱼的信号《淮南子》:“先王之法…獭未祭鱼,网罟不得入水。《汲冢周书·时训解》:“雨水之日,獭祭鱼……獭不祭鱼,国多盗贼。”獭祭鱼更成律令。综上所述,古人记祭鱼之类者,绝对不是为了记录猫鼠捕杀之景本身,更是想要来表明时令物候的规律。

第三,《吕氏春秋》高诱注:“獭獱,水禽也。取鲤鱼置水边四面陈之,世谓之祭鱼……是月鹰鸷杀鸟于大泽之中,四面陈之,世谓之祭鸟。于是时乃始行戮,刑罚顺秋气。……于是月杀兽四围陈之,世所谓祭兽。戮者,杀也。”沈兼士先生有言:“祭字……即告杀之义……高诱以‘围陈之说解祭鱼祭鸟,实为得之。”有观点驳之,认为“高诱注并皆以四面陈之释祭。盖陈鱼陈鸟陈兽于四周,犹祭祀时品物纷陈,故日祭。告杀之义,似未可从”。

笔者认为,古人乃是从“围陈”角度而非“告杀”角度解释“祭鱼、祭鸟”等。“告杀”之义则不可以作为可信的结论。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古人祭祀祖宗天地围陈贡品之景与祭鱼祭鸟围陈之景相似程度确实很高。具体来说,祭鱼祭鸟在古代多出现在《月令》《夏小正》等记时令物候的典籍之中。此类经典是官方编纂的,作用是用来指导百姓顺时农作。为了有效指导百姓,纂者有必要选择百姓常见并且切合时令变化的典型物候。但是物候何以常见且切合时令呢?那么典籍的物候必须是采集民间久存之固识。可以说是事农的先民千百年观时令物候变化总结的经验。然后才能让编者集而纂成如《月令》《夏小正》这样的典籍。故如《月令》物候,乃事农先民观物候时令之经验总结。而后人若要正确解释典中物候,必须从事农先民之角度解读才更加妥当。因此笔者经过分析可以知道,释祭鱼之类的解释也需要遵循这样的规律。

然沈兼士先生解释祭鱼祭鸟,未从此律。其论未明“祭鱼之类为事农先民时令物候之经验”的道理,却解释道:“就古代之礼俗考之……礼经所载,虽多为周代以来之制度,然其所述因革损益,则固渊源自有。”因此沈兼士先生从《礼记》等典引句繁多,但多举先秦君王贵族之祀法释“祭”。

但循上文中阐述的规律,想要解释“祭鱼之类”,须从事农先民的角度解释更妥当。因此沈兼士先生引先秦王制之典,释祭鱼之类,是强附因果。

又沈兼士先生除引论先秦典制外,也讨论了“祭荐之别”。沈兼士先生先引“无牲而祭日荐,荐而加牲日祭”,后言“盖祭与荐有散言对言之殊。散言则通,对言则别”。据上所述,则散言祭荐相通,对言则祭有牲荐无牲。但若以事农先民的角度看,则祭荐必为散言相通。为什么呢?沈言祭荐对言有别,乃以君臣贵庶、祀礼供物之别而论。但是祭鱼祭鸟,是事农先民自己总结的经验。庶人祭荐固无别,其祭荐亦可通言为祭。溯庶人之祭于沈文:‘《王制》云:‘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麦以雁。《国语》云:‘庶人有鱼炙之荐。又云:‘庶人食菜,祀以鱼。”由上得之,庶人之祭有须告杀之物,亦有不须告杀之物。故庶人(事农之先民)言“祭”,未必有“告杀”之义。故祭鱼祭鸟之“祭”,又何来必释“告杀”之解?

然则先民以“祭”字记祭鱼祭鸟非以“告杀”释之则必有它释。笔者以为先民用“祭”源于“围陈”之状也。高诱释“祭鱼祭鸟祭兽”皆言“四面(围)陈之,世谓之祭鱼(鸟、兽)”。高注之重点,“围陈”与“世谓”二语也。“世谓”即“世人称之何名”。而世人必以事农先民为主。故高诱乃从事农先民角度释祭鱼之类也。又因祭鱼祭鸟祭兽围陈猎物之景与事农先民将贡品陈列四周祭拜祖先之景颇似,故皆言“围陈”也。且如祭鱼时,獭兽更有似人祭祀时磕头拜祖般对鱼点头之态,先民视之,焉能不奇?故先民因其“围陈”之态将獭祭鱼之类拟人化甚至神化,并以“祭”字名之不足疑也。而沈氏言:“祭字…-即告杀之义…高诱以‘围陈之说解祭鱼祭鸟,实为得之。”实则祭鱼之类中的“祭”字未必有“告杀”之义,而高注亦非沈氏“告杀”之证也。

综上三点,则沈兼士先生论“祭”释“杀”犹可商。《汉语大字典》释“祭”亦欠妥。笔者认为獭祭鱼、鹰祭鸟、豺祭兽等之“祭”应释为:“(捕杀后置物四围)陈祭。特指鹰捕鸟、豺猎兽、獭捕鱼等,若陈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