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的“细流”
2019-04-09弋戈
■文/弋戈
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自1951 年2 月26日诞生,虽然《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主体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取代,但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劳动保险方面的法规,其落地过程和相关内容令人印象深刻,现撷取一二以飨读者。
《劳动保险条例》从起草、颁布到修订都是由原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两个部门共同协作的。《劳动保险条例》的主要起草人——劳动部首任部长李立三,同时也是全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和党组书记。当时,劳动部设立了劳动保险局,首任局长为卢英;全总也设立了劳动保险部,首任部长为易礼容。对于《劳动保险条例》,双方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劳动部为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贯彻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检查全国的劳动保险业务执行情况;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的劳动保险事业。自1954 年4 月起,中央决定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工资制度,为了使劳动部门能集中力量做好重点工作,中央同意劳动部党组将劳动保险业务全部移交全总管理。当年6 月,劳动部撤消劳动保险局,原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管理的劳动保险一切业务,均移交同级工会接办。同时全总在劳动保险部的基础上,增设了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首任局长为李国超。
在《劳动保险条例》中,一个令人瞩目之处,是关于生育补助费——“五尺红市布”。1948年12月颁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女工人生育时,发给相当五尺白市布的钱作为生育补助费。新中国成立后,在起草《劳动保险条例》讨论生育补助费时,大家认为生孩子是喜庆事,按照中国的民俗,红色有喜庆、吉利之意,遂决定用五尺红市布折合的钱作为生育补助费。于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女职工生育之后,企业工会干部会手举一根竹竿,上面挂着长长的一段红市布前来贺喜。“五尺红市布”,按当时的市价为1.6 万元旧币(约为人民币1.6元左右)。除此之外,生孩子有56 天假,工资照发,这些天翻地覆的变化,深深地震撼了女职工的心。直至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历史凭证中,仍这样记载:“红布款4 元。”
许多史料记载《劳动保险条例》曾历经1953 年、1956 年两次修订。笔者收集大量史料,并寻访当时的亲历者佐证,《劳动保险条例》曾有数次修订的动议,但真正修订的只有1953年这一次。1956 年6 月,全国工会劳动保险生活住宅工作会议期间曾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草案)》,建议把劳动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一切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团体的职工。1956 年7 月,全总党组向中共中央的报告中,也提交了关于修改劳动保险条例问题。但这次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并轨”的动议,因时机和条件不成熟,最终未能获得国务院批准。
新中国成立初期,《劳动保险条例》宣传海报。
1956 年,根据国家财政经济的可能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将《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金融等11 个产业和部门。
同时,《劳动保险条例》在颁布施行之初,曾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从报纸书籍到宣传海报、快板、歌曲通俗演绎,企业工会举办各种培训、学习小组活动,使《劳动保险条例》真正走向了千家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