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行业环境监察执法要点
2019-04-09文/刘云
文 /刘 云
笔者结合《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环保标准,以及北京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性文件,整理出印刷行业环境监察执法要点,与读者共享。
当环境治理成为印刷企业经营过程的一部分,关注最新的政策、了解标准内容,已经成为印刷人的必修课程之一。笔者结合《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环保标准,以及北京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性文件,整理出印刷行业环境监察执法要点,与读者共享。
关于环评手续
环评要求
目前,印刷类建设项目一般需要《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批复、环保验收,三项缺一不可。
印刷行业按照工艺分类,主要分为:平版印刷,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凸版印刷,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凹版印刷,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孔版印刷,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表;数码印刷,之前法律法规没有做定性,根据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不需要做环评。
常见违法行为
1.企业只有《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局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在竣工后未验收即开始营业。
2.企业有《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局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以及环保局验收报告,但是实际印刷设备比《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印刷设备多,即新增加印刷设备未进行环评手续。
3.虚假备案。
法律依据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上列情况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决定中提到的环保对策的;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建设单位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的;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涉及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主要工序,包括印刷机供墨过程、调墨过程(部分工艺)、印刷过程、橡皮布清洗过程等。
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供墨过程:有集中供墨系统,或者采取集气罩收集方式收集零散部分。
2.印刷过程:所有印刷设备上必须安装集气罩或排风柜,设计风速不小于0.6m/s。
3.印刷车间必须保证门窗紧闭,不得向外排风,因印刷工艺问题,允许抽取部分室外空气到印刷车间。
4.排气筒具体高度及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且不应低于15m。
5.危险废弃物库房,如存放擦机布、废油墨等含有挥发性的废弃物,需要安装收集装置。
6.油墨、清洗剂、润版液、胶黏剂、有机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7.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
8.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生产活动(清洗、调墨等)及设备(印刷机、覆膜机、复合机等)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被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9.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每万m3/h设计风量的吸附剂用量不应小于1m3,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购买吸附剂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10.废吸附剂应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相关的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11.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溶剂、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12.印刷装订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纸、纸粉,需要统一收集并过滤,打包车间粉尘浓度不得高于10mg/m3。(参照木粉尘浓度)。
13.印刷企业应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此记录中的编码规则;
②印刷工艺和承印物种类(金属、塑料、纸等);
③每月每个工序所使用的油墨、稀释剂、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种类和总量;
④每种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⑤烘箱温度。
14.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热力焚烧装置。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
②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
③冷凝装置。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
④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
⑤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⑥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
1.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及厂界无组织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1、2规定的限值。
2.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3.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污染物项目 标准限值苯 0.5苯系物 15非甲烷总烃 30
表2 印刷车间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
4.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以下情况:设备故障未启用;设备管道有跑风(漏风、回灌)情况;设备未根据要求填写运行记录;运行记录涉嫌造假;设备运行能耗与实际消耗能耗不符(疑似造假);如有在线设备,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未联网等;处理设备安装的风量与实际风量不匹配。
6.检查发现生产场所未按照要求安装收集装置的,也按照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计算。
关于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
涉水环节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印前制版车间,冲版水不能直接接入下水管道,需按要求安装水循环装置,循环废水需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废水排口应设置废水排放口图形标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表3要求,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表4要求。
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
1.水污染物排放限制
①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3的规定。
表3 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②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表4的规定。
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表4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制(单位:mg/L)
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印刷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的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的废物,废油墨、感光材料废物等,详见表5。
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1.贮存要求
①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设施设计、运行应符合GB18597要求,警示标志设置应符合GB15562.2要求。
②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液态危险废物盛装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3/4。
③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应放入密闭容器中贮存;且必须有收集装置。
④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按照GB18597要求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或者进行分种类存放。
⑤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或者将非危险废物存入危险废弃物库房。
2.管理要求
①危险废物应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利用、处置,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②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和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至少保存3年。
③应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④应在场所存放灭火器、吸附沙,预防泄露。
常见违法行为
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5.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表5 印刷业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表
6.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7.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8.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9.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10.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11.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12.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法律依据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2.依据《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第一条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