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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19-04-09

人民监督 2019年1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程序

为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8年两会上,陈凤珍代表提交《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建议》,建议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陈凤珍代表建议立法机关及时完善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关的法律;建议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细则,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工作予以细化,对具体封存方式、责任追究及如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进行详细规范,增强制度可操作性;建议加强普法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统一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认识,真正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使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获得新生,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建议被列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40号建议,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主办,公安部、高检院、高法院、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协办。

作为协办单位之一,从检察机关角度,最高检办公厅于2018年5月30日向中政委作出答复,肯定了陈凤珍代表所提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介绍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中的主要问题,并就建议中所涉及的重要方面作出如下回复。

检察机关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情况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工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陆续建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工作细则等,力求通过细化、规范工作措施,不断探索、创新、完善,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失足少年平等回归社会,实践中取得很好的成效。

一是完善封存范围。实践中,检察机关探索将封存记录的范围扩大到不起诉、不批准逮捕记录等,以求进行全方位保密,将失足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受到歧视、受到影响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二是完善封存流程。针对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和移送起诉后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案件,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或收到法院送达的生效刑事判决书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告知公安机关对案件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同时及时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三是规范查询机制。实行严格的查询机制,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对查询申请进行初查,核实查询主体资格、查询对象、查询原因和理由,再由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管理的人员出具审核意见,再由主管领导批准决定,将审批意见书面回复查询单位,并书面告知查询单位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对不按规定开展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部门,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的方式监督其依法履职。

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一方面,细化、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明确封存的对象。主要解决不起诉、宣告无罪等情况是否应当纳入封存范围的认识分歧问题。我们认为,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看,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根本目的在于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使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顺利回归社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宣告无罪或绝对不起诉,多数情况是涉案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情节轻微,免予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如将此类记录向社会公开,无疑与立法目的相悖。因此,法律规定对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记录都予以封存,举重以明轻,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阶段作扩大解释,将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和法院宣告无罪等相关案卷材料进行封存,保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全面、充分发挥应有效果。

其次,规范封存的程序。建议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体系。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公、检、法、司等机关根据各自工作需求,分别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犯罪记录信息管理系统,如何做到统一封存,需要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建议经由法院审判的案件,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启动封存程序,一是做好内部封存工作,二是及时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等送达相关文书,要求其启动封存程序。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或其他在检察机关终结刑事程序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启动封存程序,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人员封存犯罪记录、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对于侦查机关终结的刑事案件,由其启动封存程序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人员封存犯罪记录、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经过一定时间的犯罪记录封存实践,待条件成熟后,建议可试点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及有关材料。对于单位、个人因出国、上学等需要申请公安机关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依法已经封存的,公安机关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最后,规范查询的程序。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对哪些情况下属于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可以查询犯罪记录、可查询的“有关单位”是哪些、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犯罪记录的国家规定是什么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相关规定,对查询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规范,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以及因查询造成泄密后果的处罚。

另一方面,建议修改、调整配套法律法规。

对我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设置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加以清理和整合,使之形成结构协调、逻辑严密的前科效应体系,使之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相一致,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剔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冲突的规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上学、就业、入伍等歧视性、限制性规定,祛除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标签”,真正使未成年犯罪人放下心中的包袱,真实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上学、就业、入伍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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