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证搜索犬训练几种主要的搜索形式及注意事项
2019-04-08刘嘉义储鹏昊
刘嘉义 储鹏昊
物证搜索犬作为刑侦用犬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简便、快捷、准确和搜索范围广等特点,无论在获取刑事物证方面还是提供破案线索方面,都为刑事案件的侦破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物证搜索犬技术既可以发挥警犬不可替代的气味分化功能,又可以弥补中心现场勘查时参与外围关联现场勘查的警力不足,使用中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案件性质适时、科学使用警犬进行物证搜索。物证搜索犬训练离不开搜索形式的布设和改变。不同的搜索形式在不同的训练阶段中都会对犬产生相对应的影响。
警犬搜索物证是指:警犬技术人员指挥警犬,利用犬灵敏的嗅觉和敏锐的气味分化能力,依据某一特定或特异的气味,对特定的范围进行搜索作业,从而发现或查获相关物证、发现案件线索或确定犯罪地点的过程。
一、基础搜索形式
基础搜索形式是指传统的砖堆、沙坑、抽屉等形式,即一般警犬搜索训练(如搜毒、搜爆等)中常见的搜索形式,其布设没有特殊要求。物证搜索犬也是属于搜索类方向的训练犬,所以训练初期在培养犬的搜索动力和对物品的占有欲上,基础搜索形式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搜毒、搜爆等使用类别,物证搜索犬在刑事现场的使用中不需要搜索专门的客体,如箱包、车辆等,而是多在野外的环境下进行作业,所以在物证搜索专业的初期训练阶段,应多让犬在野外环境下(如草地、林地等)布设基础形式,使犬在后期的搜索中可以尽快适应并熟悉搜索的场地。
二、地缝(地洞)形式
地缝(地洞)形式是物证搜索犬训练中在联系小物件、建立气味分化能力和示警阶段所用到的主要搜索形式。地缝形式是指连贯、无中断的地缝,可利用户外的地砖砖缝、水泥路面的自然开裂缝隙等进行布设。适宜训练的地缝条件为:宽3mm~20mm,深20mm~80mm,长度不小于1.5m;地洞形式是指直径30mm~70mm,深20mm~80mm的地洞,一般可通过直接掏空空心砖中的泥土或将空心砖埋在沙土中进行布设。
图1
图2
(一)该形式使用方式和主要解决的问题有:
1.使犬建立对小物件的兴趣和联系
其具体训练过程为:训导员用镊子夹住感染人体气味的小物件(如纱布、硬币、螺钉等),通过犬对新奇物品的探求反射,用小物件调引犬,当犬对小物件产生追逐行为时,将小物件抛到单一地缝形式当中,由助训员用镊子将小物件塞入单一地缝形式中,将小物件固定好,做到不易被抠出即可;通过指嗅或者抛物(物品或食物)引导,使犬对地缝产生嗅探,当犬嗅到小物件处时,迅速将球砸向藏匿点,令犬得到奖励,重复数次后,犬就会对小物件搜索产生兴趣和联系。
2.气味分化的初期培养
当犬对小物件本身建立起搜索的联系后,便可以引入配物,刚开始的时候可以用无气味的配物放在形式中,只有犬搜到正确的所求物点时,才可以给予奖励,数次后犬就会明白需要去找与之前嗅到气味相同的气味。
3.培养犬低头搜索的习惯
地缝(地洞)本身因其构造,容易诱导、激发犬的探求反射,使犬低头、主动对形式进行嗅认;该形式是在地面上布设的形式,小物件可以直接藏匿在地面以下的位置,犬每次嗅认到气味都是在地面以下,使犬更容易养成低头嗅认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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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犬对搜索的自信心
地缝(地洞)形式因其搜索的条件较为简单,犬无需大范围的寻找,只需要在一条线上进行气味分化作业即可。在该条件下,犬找到所求物更容易更快速,有助于提高搜索的成功率,使犬建立对搜索的自信心。
5.建立犬对硬质地面藏匿物品的示警
当犬第一次搜到小物件或感受到人体气味时,由于本能,犬会想办法得到该物品,通常会进行抓、扒、咬等行为。地缝(地洞)形式因深度较深,开口较小,犬很难通过以上方式得到物品,在此形式中更容易使犬形成卧下示警。
图3
图 4
图 5
图 6
(二)使用该形式的注意事项
1.循序渐进原则
在使用地缝(地洞)形式时,需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初期应使用较为单一的地缝、地洞(如图1、图2),单一的地缝或地洞限定了犬的搜索范围,犬更容易找到气味并建立联系;在建立联系后应扩大地缝、地洞的范围(如图3、图4),使犬可以在一个面上,而非一条线上进行搜索,逐渐转换到后期大面积搜索的状态中。
2.需经常更换小物件的材质
在建立对小物件的兴趣和联系时,需要注意犬联系的重点应在人体气味上而非物品本身。所以需要经常更换小物件的材质,防止犬对小物件本身产生固定联系。
3.在形式内填充遮蔽物
在犬建立对小物件的联系之后,应在地缝、地洞形式中塞一些遮蔽物,如干枯的树叶、杂草、石子等,遮蔽住所求物和配物。通过这种方式使犬只有通过嗅认才能发现目标,并防止犬直接看到小物件,因过于兴奋而产生误导或错反应。
三、石板形式和浅藏形式
(一)石板形式
石板形式是指用面积较大、重量较重的石板分散放在草地或林地上,将所求物和配物完全藏匿在石板以下,让犬进行搜索的形式(如图5)。石板形式既是让犬建立对大物件联系的主要形式,也是强化犬示警反应的过渡形式。
当犬具备气味分化的能力之后,便可将所求物逐渐过渡为体积较大的物件。物证搜索训练中的大物件包括刀具、螺丝刀、斧头、锤子等刑事现场中经常用到的作案工具。在感染气味后,将大物件压在石板下让犬进行搜索。因石板的面积较大,可以较好地覆盖住藏匿的物品,使犬更容易依据其气味的不同而找到正确的目标。
警犬物证搜索对犬的示警有着更高的要求,犬在嗅到正确的气味后,应尽量不与物证产生接触,从而保护物证的完整性不被破坏。在石板形式下可以进一步强化犬的示警。每当犬找到正确的目标之后,因石板较重,无法直接扒动或挪开,犬更易做出卧下示警的行为。
石板形式的注意事项:
1.石板数量应逐渐减少:在草地、林地中放置石板实际上是简化了搜索的目标。石板只是一个过渡形式,不能过多的练习石板形式,以免犬对石板产生依赖。
2.藏匿要由里到表:因实战需求,物证搜索专业要求犬既能够搜索藏匿的物证,也要能够正确辨别丢弃在地表且无隐藏的物品是否是物证并正确示警。所以不能在石板下过多的藏匿物品,而是逐渐将所求物由完全藏在石板下逐渐过渡到裸露在地面上。
(二)浅藏形式
浅藏形式是指将大物件或小物件直接放在杂草或枯叶中(如图6)。当犬能够在浅藏形式中进行搜索时,则已经基本具备了物证搜索的能力,此时可以变换各种搜索形式多加练习。
当犬示警已较为稳定时,便可以逐渐改变藏匿所求物的位置,由石板全部遮蔽到部分遮蔽,直至不遮蔽的浅藏形式(如图7)。
图7
四、深埋形式
从物证搜索实战的角度出发,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可能将物证掩埋起来。所以当犬具备基础的物证搜索能力后,还需要进一步挖掘犬嗅探小气味和发现不可视所求物的能力。深埋形式是指将物证埋在土地里,使物证保持不可见的状态后让犬进行搜索的形式。
深埋形式的操作遵循由浅入深、此消彼长的原则。“由浅入深”是指埋藏的深度。初期可以利用沙地环境,将物证直接埋在干燥的沙子内,然后逐渐过渡到泥土覆盖直至藏入土内。“此消彼长”是指当埋藏的深度进一步加深时,则感染气味的时间及所求物的气味量需要加大,并缩短延时的时间;当埋藏较浅时则应反之。这样有助于犬逐渐适应不同深度的气味量,并保证在搜索时的自信心。
五、其他形式
除了在以上主要几个形式中可以建立犬的搜索能力外,还应进一步使搜索形式多样化,以适应不同的训练需求。
一是石子路面形式,是指由石子铺成面的一种形式,主要用于隐藏小气味及微量物证的识别;二是井盖箅子形式(如图8),主要利用井盖、箅子等覆盖住物件,气味由盖子上的小孔向上传出,当犬对物证本身形成错误联系或只找物品不找气味时可以很好地遮蔽物证并不影响气味的散发,有利于犬迅速将搜索重心放到气味上来;三是垃圾堆形式,主要用于后期搜索复杂化的阶段,当犬具备较为稳定的气味分化及示警能力之后,可以利用较为干燥的垃圾堆,将物证藏于其中,以便犬可以进一步适应城市环境中的搜索。
图8
总之,物证搜索犬在警务实战中会面临各种各样复杂的环境,实战的环境虽各不相同,但是有一定的共性,以上几个主要形式基本涵盖刑事案件现场中可能存在的大多数情况。在日常的训练中,应循序渐进、灵活调整,以保证犬的搜索能力能够逐步提升并保持对搜索形式的新鲜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