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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

2019-04-07王夫银

神州·中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监管问题对策

王夫银

摘要:科学技术与信息化技术的迅猛发展,当前社会已经全面进入到以云计算、大数据以及物联网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文化市场正是基于上述背景下得以迅猛发展的一种新兴文化市场,对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精神文化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已经成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相较于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来说,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属于新兴领域,当前仍旧存在诸多问题函待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文化市场的发展。鉴于此,本研究主要针对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的对策,旨在为我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网络文化市场;监管;问题;对策

作为传统文化的一种延伸,网络文化借助科学技术、信息化技术进行快速发展,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与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文化产品、服务的快速增长,市场规模也得以持续拓展,在为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以后,也开始暴露出灰色的部分,例如各种肤浅、色情、迷信、赌博以及暴力等各种元素[1]。上述问题的爆发,不仅对我国网络文化市场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对我国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因此,要想有效推动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全面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工作至关重要。

一、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相较于迅猛发展的网络文化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基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有关网络文化监管的法律法规本身的立法层次相对较低,具体表现为“规多法少”的现象,尽管表面上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相关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非常多,但因为内容规定方面不够细致,再加上没有跟随快速发展的网络文化市场进行调整,导致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大打折扣[2]。

(二)缺乏协作体系

对于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来说,当前主要是沿用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但网络文化市场与文化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传统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显然无法使用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文化部门以及网信办等诸多部门存在管理职能重复的情况,相关之间无法形成合力,制约了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监管技术较为落后

作为新兴的文化管理市场,网络文化市场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尽管文化部、文化厅一直以来就极为非常重视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然而对于广大基层文化执法队伍来说,网络文化市场监管仍旧属于新兴的领域,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领域。相较于传统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来说,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手段存在巨大的差异性,网络巡查、电子取证、主体认定以及跨区域合作等诸多方面均需要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技术显然难以满足阐述要求。

(四)监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网络文化市场本身具有高科技型、虚拟性等特征,其对监管工作的要求更高,要求监管队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知识体系、专业技能。但从网络文化市场监管队伍实际情况来看,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显然难以满足相关要求,大部分监管人员本身对互联网的认知不足,自然也就谈不上专业技术领域[3]。与此同时,当前监管队伍培训教育工作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对于网络文化监管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涉及较少,导致监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的途径

(一)完善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法律规章制度

对于当前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法律法規建设滞后的问题,应当综合参考当前网络文化市场发展趋势,完善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法律规章制度。例如,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刑法进行积极的调整,建立以互联网为客体的各种新型犯罪类型。又比如,对于行政法方面,开始增加了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同时也包含与电子政务、网络言论以及电子商务等全新的法律关系课题方面,并且传统隐私权、著作权等相关的法律保护途径也在不断变化,均需要立法部门引起重视,并进行积极的完善。对于互联网安全来说,当前的安全立法在互联网中的应用还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还必须要加强横向层面的统一协调与纵向层面的法律统筹,同时针对网络预警与经济、网络安全审查、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方面的细化工作。对于市场准入及管理层面,各种新兴业务、应用的持续出现,还必须要提升法律的预见性,同时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法律层面的保障,从而有效强化法律层面的保障力度。

(二)建立健全职能机构协作体系

要想有效提升网络文化市场监管的效率,就必须要全面联合相关职能机构的力量,致力于加强公安、通信管理、新闻出版、文化以及网信等各个职能之间的交流协作,有效推动线索共享、执法共进以及深化协作。对行政执法机构来说,需要主动加强人民法院有关业务审判庭之间的交流协作,同时主动落实人民法院函告的司法建议书,能够针对人民法院在有价值的调查取证方法及办案流程等进行辩证性的学习。与此同时,还需要全面加强两法衔接力度,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进行衔接,保障涉嫌犯罪相关的案件能够按照流程直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有效推动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朝着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趋势发展。

(三)推动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技术发展

网络文化市场毕竟属于新兴的文化市场,本身对监管工作的要求更高。包括网络游戏、网络音频、网络视频等各种文化活动,其本身并不能沿用传统文化市场监管对象依托特定实体性标的物来开展,要想有效应对网络文化市场本身的隐蔽性、虚拟性,电子证据在这当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这就必然需要全面提升监管技术的科技含量。具体来说,主要措施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充分吸收借鉴刑事诉讼当中的技术侦查方案,同时将其拓展到网络文化犯罪方面。众所周知,网络犯罪对象本身的不确定性特征,避免会面对固定证据取证困难的局面,这就需要引入集收集证据、秘密性、技术性为一体的技术侦查方案,全面提高各种电子证据收集的效率。另一方面,注重电子证据有关的收集、转换以及固定工作。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代表,电子证据本身属于信息化技术与诉讼证据有效结合的一种产物,其本身不仅具有高科技性特征,同时又具有易篡改、易伪造等特征,导致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这就需要职能机构全面加大新兴信息技术的推广力度,主动尝试与社会企业进行深入的交流合作,通过外包、定制等方式,引入全新的监管技术,同时尝试摸索电子证据对应的收集、固定方法,综合利用线上侦查、线下侦查充分结合的方式,全面加速侦查方式与办案模式朝着科技转化速度,进一步提升证据收集、转换的效率与质量。

(四)加大监管队伍培训力度

人才队伍是保障各项工作开展的先决条件,是否能够打造一支综合素质过硬、专业能力突出、思想品质合格的监管队伍,关系到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最终质量。从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现实情况来看,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本身属于新兴的领域,传统的监管队伍显然难以在短时间内适应这种变化,这就需要加大监管队伍培训教育力度,通过循序渐进的原则,全面提升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首先,提升各级领导的重视,建立专门的网络文化监管执法队伍,针对现有监管队伍进行有效的技能提升。建立健全网络文化监管执法队伍培训机制,把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作为建设高素质的文明执法队伍的突破口,拓宽知识面,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在人才的引进层面,应注重对高学历人才专业人才的吸纳。其次,加强监管队伍培训教育工作。针对监管队伍所进行的培训教育工作,不仅仅局限于网络文化监管执法队伍,同时也包含传统的监管队伍,差异仅仅在于培训深度方面。针对网络文化监管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的重点不仅需要包含网络文化市场监管相关的知识内容,同时还需要涉及电子证据收集、固化、转化等专业化的知识,以此来提升网络文化监管执法队伍的专业性,促进政治素养、业务素养的全面提升。最后,建立健全人员能上能下流动体系。一个完善的新陈代谢机制能激发干部职工的活力和干劲,通过有效的考核来迫使那些低学历、低能力的人员逐步的从执法队伍中退出。与此同时,还应该建立一个员工內部调整机制,实现内部员工的流动,以确保岗位与员工的匹配。综合参考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建立一套规范的奖惩体系,将培训教育、监管执法等相关指标纳入进来,以此来提升监管队伍的能动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文化市场作为文化市场新兴的发展领域,其同时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能否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对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影响重大。这就需要我们重视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综合参考网络文化市场发展趋势、发展动态,积极更新监管理念、监管方法、监管技术,以此来提升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为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高健.“互联网+”背景下青少年网络文化消费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 (22):86-87.

[2]端木潘婷,余杰.网络虚拟现实中的文化雾霾及其生态协同治理研究[J].老区建设,2016 (16):52-53.

[3]郭栋.浅论网络文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新闻研究导刊,2014,5 (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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