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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军事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2019-04-05侯金枝

青年与社会 2019年7期
关键词:建设途径职业化

侯金枝

摘 要:法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军事法官的主要职责对军职人员的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国家应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积极改革军事法官职业相关制度。本文重点分析如何加强我国军事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以期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军事法官;职业化;建设途径

军事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官利用专业手法解决纠纷,其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工作方法开始独立发展。司法公信力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军事法官职业化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因素,为了提高军事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客观性,必须提高法官能力素养。

一、军事法官职业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地位模糊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军事法院是国家在军队设置的专门性司法机构,军事法官需要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并依法享有审判权,可以对军职人员进行审判,承担部分军队政治职能”。上述规定并没有对军事法官的职能地位与权力归属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大多专业学者对此争论不休,有些人认为国家司法权是军事审判权的唯一属性,军事法官不应涉及政治工作,而有些人则认为军事法院兼具国家审判权与军事统率权,军事法官除了要对军职人员进行罪行审判,还可以从事政治工作。

(二)角色定位不明确

国家相关法律对军事法官的角色定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专家学者对此问题同样坚持各自意见,一部分专家从“法官”的定义(法官是依法在犯罪案件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出发,认为军事法官是单一角色,只享有军事审判权,在处理军事案件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与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军事法官应同时具备军事审判人员与军队政治干部双重角色,可以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而军事法院则归属于军队政治机关,在政治机关党委领导下可以开展与法律相关的政治工作,理应具备政治角色 。

(三)管理制度不合理

当前,军区级以下的军事法官大多数是由其所属政治部门的军队干部按照任免权限进行直接任免,并不需要选拔与面试,体现出来的是军事法官的任免属性,无法保证公平性与公正性。这种任免式的管理制度十分不合理,根本没有充分考虑该任免候选人的专业素质、任职条件是否与军事法官岗位要求相一致,若被任命军事法官主要培养教育方向为政工干部,那么军事法官思维模式与审判方式便会存在专业性较低的问题,使得军事法官的机关化向政治化转变,导致军事审判的价值取向发生改变。

二、加强我国军事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途径

(一)完善任职保障,明确职能地位

(1)保障人身安全

法官这一职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尤其军事法官设审判的犯罪案件涉及军职人员,在当事人没有得到符合自身利益的审判结果时,有些过激分子会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对法官进行恶劣报复。对此,国家必须对军事法官的职能地位进行明确,提供完善的任职保障,例如在军事法院设置完善的安保措施,在审判后对危险犯罪分子进行隔离和严加看管;军事法官自身也应进行自卫训练,时刻对潜在危险保持警惕心理,保证能够在危险发生时及时作出应对,避免受到伤害。

对于明确职能地位,国家可以为军事法官设定职业责任豁免机制,表明军事法官不会因为某些职业行为被追究责任,要求军事法官履行军事职能,并不涉及政治职能。由于该机制能够为法官的职业提供保障,实现长期任职,只要军事法官不触碰国家律法便不会受到处分,所以能够提高军事法官的工作热情和办案质量,对军事法官职业化建设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2)提供物质保障

物质保障主要是指薪酬、福利、补贴、奖励等,薪酬福利是职场工作者的必要保障,想要实现军事法官职业化,在保证“法官”这一固定职称之外,还需要向军事法官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积极主动参与司法活动。目前,在军事法官职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朗的当下,我国有关部门对《法官法》进行了修订,于第8条法规中对军事法官的任职物质保障做出了规定,以调整薪酬的方式提高军事法官的福利待遇。对于物质保障这一点,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薪酬激励制度、福利制度,将军事法官的物质保障与普通的政治机关员工相区别,高薪资福利待遇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防止军事法官为一己之私铤而走险,对军事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积极影响。

(3)增强精神荣誉感

精神荣誉感可以被称为“职业荣誉”,是军事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军事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执行者、法律法规的维护者,理应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与精神荣誉感。在精神荣誉感的鞭策下,军事法官会时刻督促自身,为部队人员、政工干部、外界社会人员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有利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提高人们对军事法官的信任感、认同感,可以加快军事法官职业化建设。

(二)加强法官选拔制度,严格评定职业资格

之所以会出现军事法官角色定位不明确的问题。主要原因是选拔制度不完善、职业资格评定不准确,若想真正实现军事法官职业化建设,军事法院就要对军事法官选拔制度进行强化和完善,严格评定参选人员的职业资格,避免某些能力不足的选拔人员浑水摸鱼。

对此,国家首先应完善统一司法考试。对军事法官的任职资格、职业能力、综合素质进行评定,保证军事法官拥有充足的专业知识与较高的职业能力,只有具备任职资格且综合素质高的军事法官,才能確保犯罪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与权威性,提高军事法官职业化的建设水平。

其次,扩大军事法官的选拔范围。不将军事法官的候选人员局限于政工干部,反而将法学造诣高的军事研究人员、具备任职资格的军队基层干部、从业经验丰富且知识储备充足的军事律师等人也纳入军事法官职业选拔范围内,从而促使军事法官初步实现职业化。

再者,军事法官职业化对军事法官的年龄、学历、身体素质、军事专业知识、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内容提出要求。在选拔军事法官时,需要结合部队所处地区,注意到经济的不平衡性,结合地区部队发展特点,科学选择军事法官,保证军事审判的灵活性与高效性。

最后,军事法院应制定并实行逐级选拔制度。由于当前区级以下的军事法官多采用任免形式,难免会出现军事法官职业素养与岗位要求不一致、军事审判政治化发展等问题,所以军事法院应打破传统任免机制的束缚,改变政工干部在到年龄之后自动晋升军事法官的政治化发展格局 。例如,新入职的军事法官应从最基层做起,能力强者便可以对上级军事法官进行补缺,对改变军事法官职能地位、明确角色定位以及提高职业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影响。

(三)革新职业考核机制,加快职业化建设

职业考核机制是评定一位军事法官是否有能力胜任该岗位的关键内容,革新职业考试机制有利于加快军事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充分发挥职业考核机制的作用,可以切实提高军事法官的实际业绩。科学合理的军事法官职业考核机制应具有完备的考核标准与内容,军事法官在进行职业考核时,需要逐一通过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以及综合评定等工作程序;结合现代思想观念对军事法官职业考核机制进行优化,弥补现有考核机制中的不足之处,改革考核机制程序,将政治色彩全部剔除,以此保证军事法官职业化建设发展。

笔者认为军事法院需要将军事法官考核机制与职业化要求有机结合,革新与完善军事法官职业考核机制,促使其与军事审判管理体制相一致。例如,军事法院可以将职业考核程序改为“书面述职”、“庭审观摩”、“卷宗查阅”、“法官评定”;将军事法官的考核目标与职业化紧密结合,从政治素养、业务能力、道德修养、职业意识等方面革新军事法官职业考核内容,利用职业化要素设置考核项目,有效推动军事法官职业化建设。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军事法官职业化建设存在职能地位模糊、角色定位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军事法官职业化发展进程。对此,可以利用完善任职保障、明确职能地位,加强法官选拔制度、严格评定职业资格,革新职业考核机制、加快职业化建设等方法解决上述问题,积极推进职业化建设。

参考文献

[1] 吕建萍,荆媛媛.论司法公信力与法官职业化建设[J].法制与社会,2018(11).

[2] 赵晓强.法官职业化的现实困境——兼评本轮司法改革法官职业化举措[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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