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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防卫问题研究

2019-04-04余吴倩

科学与财富 2019年6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刑法

余吴倩

摘要:特殊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其激励着人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保护自身的权益,其是刑法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高度统一,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本文就特殊正当防卫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

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刑法

1.引言

正当防卫是国家给予公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在预防与治理犯罪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作为一种私力救助的方式以填补我们国家刑罚权的空白,历来备受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全球各个国家均高度重视关于正当防卫的刑事立法。

2.特殊正当防卫概述

2.1 特殊正当防卫的含义

特殊正当防卫又被称之为“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其所指的是公民在一些特殊状况下所做出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约束。《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指出:对于正在实施杀人、行凶、抢劫、绑架、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运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受伤又或是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2.2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按照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相关内容可知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主要有:

第一,特殊正当防卫首先需要具有正当防卫所具备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等构成条件。

第二,特殊正当防卫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对象条件,也就是只有在针对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的时候,特殊正当防卫才能够成立。

第三,特殊正当防卫的实施需要注意,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允许的时间方面的不当。虽然是遭遇严重威胁自身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得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持续打击不法侵害人员。

第四,唯有在以上犯罪严重威胁到人身安全也就是防卫人为了能够维护自身的安全而实施防卫时,特殊正当防卫才能够成立。

3.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

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需要不法侵害正在实施、防卫人具备相应的防卫意识、对于不法侵害者实施防卫以外,更为关键的要素是,对于正在实施杀人、行凶、抢劫、绑架、强奸以及其它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防卫。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针对非暴力犯罪与作为普通违法行为的暴力犯罪,无法适用以上规定。第二,针对轻微暴力犯罪又或是普通暴力犯罪,无法适用以上规定。只有对于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才不会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行凶”往往所指的是重伤与杀人界线不明的暴力犯罪。第三,并不是针对所有杀人、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强奸等暴力犯罪行为实施防卫均能够运用以上规定。唯有在当暴力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着人身安全的时候,才适用以上规定。比如:针对运用不会导致别人伤亡的麻醉手段实施抢劫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的,便无法适用以上规定。第四,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同样并不拘泥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还涵盖其它严重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比如劫持航空器、抢劫枪支弹药等等。第五,在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停止以后,防卫人将不法侵害人杀伤、杀死的,无法适用以上规定。比如:甲通过运用严重的暴力针对乙的财物进行抢劫,乙实施防卫已经完全阻止了甲的暴力抢劫行为。在此状况下,乙不能继续进行“防卫”,若继续防卫而导致甲的伤亡,便属于事后防卫。

4.特殊正当防卫的完善

4.1 健全奖励机制

特殊正当防卫的实行在具体实践环节不但或许会因为司法实践的误差而致使防卫人受到牢狱之灾,同时并非所有的特殊正当防卫行为均是有效的、完美的,尤其是在防卫不法入侵者的场合,防卫人在积极采取防卫手段的过程同样也有可能转变成侵害者的侵害目标、遭受伤害,所以,如何防止防卫人流泪、流血、还流失财产已经发展成当前亟待妥善处理的问题,不但需要在精神层面给予防卫人员重大的鼓励,并且还需要在物质层面提供相应的保障,以解决在其在物质层面忧虑。现阶段,不管是针对普通正当防卫又或是特殊正当防卫均具备对应的奖励机制,最为常见的做法便是将其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而给予荣誉称号鼓励以及相应的物质奖励,然而对于“见义勇为”行为规定通常存在于地方性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当中。能够参照“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奖励机制创建起与特殊正当防卫相关奖励机制,除了应用民事又或是行政救济以外,还有一种可行的方法便是由公安司法部门组织成立正当防卫又或是特殊正当防卫基金,有效分担防卫人的压力。

4.2 引入“撤退原则”

美国刑法学将紧急防卫划分成三种完全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作为出罪事由的正当防卫、不作为状况下的危害性偏低的防卫以及紧急防卫。其中的紧急防卫与我们国家的特殊正当防卫有着非常多相似的地方。紧急防卫又在作为以前提出了一种退避义务,也就是提倡在导致不法入侵者受伤、死亡以前行为人有着相应的退避义务,又称叫做“撤退原则”。唯有防卫人员在没有任何其它较为科学的选择的时候,才可以运用“紧急防卫”。我们国家能够引入、运用“撤退原则”,充分维护不法入侵者与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在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5.结论

综上所述,法律的威严性不单单在于立法人员的权威性,同样不仅在于司法人员的权威性,法律自身较强的严谨性给人们创造了一种可信赖感。特殊正当防卫此比较独特的权利,关系着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二者的双重权利。但是现行法律的条文并不清晰,法律工作者唯有充分了解特殊正当防卫的具体含义及其法律精髓,需要加深对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内在渊源、对人类社会以及人类生存重要价值的认识,才可以熟练应用,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卫亚联.论特殊防卫制度——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理解及完善建议[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6).

[2]付加迹.从邓玉娇案对特殊防卫权之防卫限度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06).

[3]熊嘉輝.对特殊防卫权构成要件的探析[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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