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道路交通安全分析对比
2019-04-04杨怡园
摘要:道路安全是当今世界上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超过100万,而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已连续多年位于世界前列,并且仍在持续增长。一些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已度过了高峰期,目前道路事故率呈下降或平稳的态势。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国内外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因素,以求减少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率。
关键词:道路安全;法律体系;基础设施
1.引言
近年來,我国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系统得到了全所未有的发展,汽车保有量迅猛增加,但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成为了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目前,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已经在采取一定得措施之后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因此我国可借鉴其中的一些经验。本文则从国内外在法律体系、违章处罚力度、道路基础安全设施三个方面不同来阐述对道路安全的影响。
2.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对比
2.1美国
美国小汽车保有量居世界首位,年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在世界也位于前列,然而在度过1976~1969的道路交通事故高峰期后的近几十年来,事故死亡率、车公里伤亡人数以及车平均死亡率在逐年下降。在这期间,1967年美国各州公路工作者协会发表的《考虑公路安全的公路设计与操作实践》起到了极大的积极影响。这本书在1974年经修改、扩充后再版,并于1991年形成AASHTO标准《道路安全设计与操作规范》,要求道路设计和运行管理人员除遵循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特别遵循安全规范。此后,美国还陆续出台了《行人安全教育规定》、《驾驶员教育规定》等多项教育方向的规定。各法律在每一项内容下面都以“项”“款”等形式做出了具体和详尽的说明,道路交通法律网覆盖全面。
2.2日本
二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车辆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交通事故率也随之增加,因此于1996年日本制定和实施了《交通安全综合计划》等多项法律法规,在《道路法》、《道路交通法》、《道路运输法》、《道路运输车辆法》等基本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安全规范方面的完善,控制了道路交通死亡率的数量。2013年又再次修改了《道路安全法》,目前,日本是世界上道路安全法律最为完善的国家。日本在法律中,对各种相关名词都有及其明确详细的规定,并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在过汽车过水泥坑时不得飞溅他人,车上货物不得掉落等十分细节的东西,都能够考虑到位
2.3国内
我国正处于道路交通事故率高峰期,交通部门也不断的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2011年第二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有《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安全检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多项辅助法规条例,在一些基本法律方向已无明显漏洞。但我国在关于具体安全操作、安全设计等方面还存在漏洞,此外,对于一些新出现的较为严重的道路问题,例如紧急救援方面、如何处理汽车与其他运输工具的关系等出方面还留有空白。
2.4国内外分析对比
通过以上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存在有法律体系更新上存在不足,且缺少在安全细节方面的规定。此外在一些发达国家,执法体系和立法体系相对分离,并且之间的责任划分明确,从体制上保证率立法的科学和执法的公正。在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国家公安、交通、农机部门颁布的法律为主,国务院颁布的一些法律条文则相对不健全,缺少行业基本法。法出多门,这不仅使法律缺少了相对的科学严谨,而且对执法造成了一定了干扰。对于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问题阐述,我国也存在一些漏洞。例如在对于如何超车问题上,描述中有“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然而何为安全距离并未明确,在美国法规中,则描述为“开启转向,当后车移到后视镜下方的三分之一处,才能驶回原车道。”描述精准,且便于驾驶员理解。可以看出,我国在道路安全法律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3.1美国
美国配套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相当齐全,并且制订了安全设施设计的相关规范,经过十几年,已经建立了成熟的公路交通安全设。关于对护栏在交通安全中起到的作用的验证,美国是开展工作最早的国家,同时也是开展最深入的国家。从1920年开始几乎每个州都有大型实验场所,可以用于实物的研究分析。1924年,美国有关部门倡导联邦统一道路体系,建立“路标统一规划”,并建议采用统一的标志设施,这一举措,为驾乘人员识别道路信息带来了极大的方便,1935年,颁布了《统一交通管理设施手册》,在标志的颜色、尺寸、几何参数都有详细的规定。另外,美国对标线设计也十分重视,使用寿命、外观、性能指标要求都很高,特别强调标线的逆反射性能、防玷污性、防滑性。联邦高速公路协会于2002年颁布新的标线法规,用计算机软件来对标线进行分级评定。在道路基础设施的细节问题,美国可以说是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2欧洲
意、德、法等国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也开展了对道路交通护栏的研究,在考虑本国实际国情后,规定了相关标准规范。1926年,巴黎汽车交通公约提出来道路标志统一体系,1949,联合国曾提出一个道路标志公约,并在1953年通过了以欧洲模式为基础的“道路标志及信号协定书”。联合国的这套标准,规定了道路标志的分类、形状、颜色,提高了标志的本身的功能,同时也增加了可读性,容易记忆。此外,线性诱导标志在欧洲各地的山区高速公路、匝道上使用极其普遍,设计新颖,很好的解决了山区高速行车的问题。在20世纪50年代,欧洲各国也逐渐认识到了标线在行车安全中起到的作用,并且开发研究了多种物美价廉的标线,至今仍在使用。在西欧道路上常用半透光或不透光的整块塑料平板作为防眩的遮光板,能够改善减轻行车的压力疲劳。
3.3国内
我国对交通安全的系统研究开始与20世纪80年代,初期结合国情和特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在1984年,我国对波形梁护栏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997年,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开发了可用于高速公路设施碰撞研究的实验手段,为防撞护栏的试验研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000年,我国修建了大型的实车碰撞试验场,先后开发了多种新型护栏。另外,我国在道路标志、标线规范上经历了五次的制定和修编,先后颁布了多个法律条规,将全国的交通标志的颜色、形状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加快了对高速公路标志的系统化、数字化研究的步伐。然而目前我国的规范设施大都是参照国外的标准和规范,缺乏实验过程和技术数据,进一步改进较为困难,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安全设施研究不够、不到位。
4.总结
目前,我国对道路安全的研究在各个层次领域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相关部门和社会也越来越重视道路安全问题,在汲取其他国家良好经验的同时,也已经探索出了一套适合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体制。然而,横向对比来看,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投入的资金和力量有限,因此在道路安全细节方面继续深入研究,以期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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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怡园(1999-09-29)女,汉,河南省,410728199909292044,本科生,研究方向:交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