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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隐私,在市场博弈中求平衡

2019-04-04关不羽

南方周末 2019-04-04
关键词:隐私权管制欧洲

如果一款打车软件要调取我的位置,我觉得理所应当。它若提出要调取我的电话通讯录,我拒绝使用、换别的软件

关不羽

从互联网诞生之日起,互联网隐私权的问题一直为世人瞩目。近年来,围绕这一话题的争论纷纷扰扰,2018年就发生了两次争论。第一次是李书福引出的“马化腾看你微信”。第二次是李彦宏被指讲了“国人不在意隐私”。企业家的信口一言都引发了轩然大波,可见公众在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焦虑到了何种程度。

有些评论认为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对隐私权保护不够,这是一种误解。中国法律体系中,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与之相关的法律达十余条。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专门对隐私权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专门的规定。

为公众带来巨大焦虑感的并非无法可依,更多地出于误解,最常见的是把大数据采集功能混淆为侵犯隐私。

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大数据采集到集中分析是一个“非人格”化的过程,个体信息被分解为各种数据项,最后的结论也不存在个体人格的识别度。比如每年“剁手节”之后公布的各地区消费倾向,只是宏观数据,既不涉及人格,也不存在实际损害,何来侵犯隐私权呢?

正常情况下,企业不会无端投入资源针对客户隐私上下其手,调用个人信息大都用于定制化服务,这也不是网络兴起的新兴事物。银行的VIP产品推荐、航空公司的酬宾通知“古已有之”,难道都是随机实施的?网络公司的定制化服务与传统行业相比只是技术手段上更为进步,法律性质上并没有不同。如果在手机屏幕上看见一条定向广告投放就担心隐私权被侵犯,就有点自寻烦恼了——实际上网络定制化服务的自动化程度更高,人机互动的隐私风险远小于传统方式——缺少声音甜美的客服话音确实遗憾,但是也减少了员工窥视客户信息的环节。

吊诡的是,很多公众一方面表现出高度担心互联网隐私问题,另一方面又随意地把自己生活的一切放在网上展览。“自拍狂魔”比比皆是,惹出的是非也不少,出了问题又抱怨“互联网隐私保护不够”。殊不知,隐私权是典型的私权。你的隐私你做主,不要说是企业了,国家也不能越俎代庖。

隐私权是私权,公权力过度介入并非良策。即使是出于“保护个人权益”的动机,过度的行政干预、立法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自主选择。“互联网+”的时代,“要以隐私换便利”的问题也不应该由公权力给出标准答案。“换还是不换”应由每个人的自行决定,而消费者的个体选择会影响市场中的企业行为,这是最常见的市场博弈。

比如说:如果一款打车软件要调取我的位置,我觉得理所应当。它若提出要调取我的电话通讯录,我怀疑其动机,拒绝使用、换别的软件。如果所有打车软件要如此,我甚至会考虑更换出行方式。这是我个人的隐私保护的尺度。如果我的尺度是符合大众主流标准,那么网约车企业需要改变他对客户信息调用权限的标准,否则这个企业乃至整个行业都无法生存发展。如果我的尺度高于了大众主流的标准,要么有企业愿意开发隐私偏好更高的小众市场,要么我只能为偏高的风险标准牺牲网约车的便利性。消费者个人的偏好无所谓对错,而企业就是不断权衡客户最大化和营运效率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双方在市场中博弈,并不需要太多干预。

但是,总有一些人要把自以为正确的“高标准、严要求”强加给市场,所有市场成员都会为之付出高昂的代价。

欧盟就是其中的典型。很多人对欧洲高度管制的“法治社会”高度赞美,却忽视了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欧盟经济早已丧失了活力。2018年5月25日起,欧盟网络数据隐私保护新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生效轰动一时。很多人都在赞扬这是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最严法律。但是,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部法律实际上是钉在欧洲互联网行业发展上的最后一颗棺材钉。

GDPR的前身是1995年制定的《计算机数据保护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导致了欧洲投资者和互联网企业对2C业务望而却步。再加整体的高度管制氛围,经历二十年发展后,欧洲本土的互联网企业已经被美中拉开了距离——互联网领域国际排名二十强中竟无一欧洲企业。起步较晚、技术起点较低的中国互联网企业还在其中占据了九席,而剩余的十一席全部是美国企业。

但是,习惯于管制思维的欧洲人并没有吸取教训,二十年后的GDPR更是苛刻得匪夷所思。“2000万欧元罚款或4%年度营业额中取高者”、所有数据采集都被纳入隐私权范围、要求企业对其全部供应链负责,让互联网企业陷入了动辄获咎的处境。2015年条例通过至今,已有数百家互联网企业撤出了欧洲市场,这对持续失血的欧洲经济是场灾难。

更为严重的是,只有行业巨头才有资源应对这项严苛法律带来的巨大风险,这也意味着弱小的欧洲本土企业彻底失去了成长的空间。这是一结果极为讽刺,GDPR的出台被宣传为针对美国互联网巨头,却成了经济学理论的经典案例:对某一行业的管制措施在短期内损害行业内全部企业,但是由于大型企业对这种损害具有更强的承受能力,因此管制措施的长期后果有利于大企业垄断市场,而增加的成本最终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作者系历史、经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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