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中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地位
2019-04-02潘蓉赵波
潘蓉 赵波
摘要:本文首先回应了对央企具有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三种质疑和非议,认为央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经济层面的具体表现,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央企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和发展稳定的重要基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主体地位和关键作用。推动央企更好发挥功能作用,应进一步优化央企改革发展的生态环境,加强央企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央企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中央企业;经济社会;主体地位;市场作用;政府作用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9)03-0084-06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企业的改革、稳定与发展,也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各方探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央企改革的顶层设计和路径选择、如何让全体国民分享其经营成果、央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处于何种地位、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哪种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等方面。对此,学界、政界、企业界和社会公众各抒己见,观点不尽相同甚至针锋相对。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二部分“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有大量篇幅涉及国企改革。深化国企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于此可见一斑。对于如何科学认识央企功能作用特别是央企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如何推进央企深化改革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是值得探讨、也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回应几种认识:央企是否具有市场经济主体地位
目前,质疑、非议甚至否定央企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和作用者,多数从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角度出发,以改革不容拖延、发展民营经济、改革垄断行业为理由,要求国有资本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主张“化公为私”,对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实施私有化改革,坚持央企改革应采取完全、彻底的私有化路径,打破央企垄断、缩小央企规模、减少央企比重。具体而言,主要认为央企存在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与民争利等问题。对此,无论是学理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应有清醒的观点和认识。
其一,央企是否产权不清、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人认为,央企问题的实质在于产权不清晰,产权结构存在先天缺陷,名为全民所有实则全民无法占有,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该论断的前提假设是“公有财产必然产权不清”,但理性分析,公有产权与市场经济是两个不同层面、不同属性的概念,并不存在对立和排斥关系。无论资本主义市场或社会主义市场,不仅公有产权客观存在,而且公有产权关系也完全能够厘清。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就阐明了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在《公司法》颁布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推进,央企产权关系进一步改革,特别是股份制改革取得很大进展,公司制成为主要组织形式,其产权逐渐多元而且明晰。自2005年开始,央企还强化了董事会的规范建设,截至2017年已有87家央企母公司实现了董事会制度,外部董事占多数且有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央企各级子公司公司制改制面超过92%。2017年,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国资委职能转变等制度,进一步理顺了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的产权结构,推进企业完善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以及深化企业改革。
其二,央企是否机制不活、不能成為市场经济主体。有人认为,央企生产经营听命于政府,政企不分、政企难分,经营机制不灵活,经营行为不自由,不能成为市场经济主体。这种观点似是而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特点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无论是公有制还是其他所有制的企业,都是独立自主的市场经济主体,均受市场机制调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央企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应该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但不代表其生产经营行为时时处处受制于政府指令,这与计划经济时期央企生产经营听命于政府指令完全不同。近年来,央企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已经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央企在市场经济中存在、发展和壮大,说明它与市场经济并不矛盾,其主体性并不受市场经济影响。这也印证了《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的,“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
其三,央企是否与民争利、不应在部分领域存在。有人认为央企在属性上更倾向于社会民生保障义务主体,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应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鉴于央企的国家出资属性,要求央企更多地发挥保障社会民生的作用,并在某些方面不将盈利作为唯一目标,甚至在必要时应当承担一定的政策性亏损,这无可厚非。但央企的本质是经济组织,以盈利和为股东、社会创造最大价值为目的。否定央企的营利要求,甚至主张央企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只是一厢情愿而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即使央企退出竞争性领域,也应是其自身的经营规划和对市场的自主判断与选择。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央企可以让出部分市场盈利空间,比如探索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当然,混合的比例是多少、应以谁为主控制,央企可以遵循市场规律、结合实际确定和调整,但不应是无底线的、无原则的。近年来,中央一直在研究央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2017年已开展两批国企混改试点,第三批试点的遴选工作已经着手启动。
总体来看,各种批驳央企的观点,偏激的多、理性的少,主观的多、客观的少,往往专门针对央企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批评,却置央企的重大贡献和改革发展成就于不顾。究其原因,除了立场存在问题,有些论者恐怕是坐在书斋看问题,没有立足于现实情况,没有从央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来认识问题,其观点与中国特色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不尽相符。须知清谈误国,在如何对待央企地位与作用上,还是要有清醒的头脑与认识。
二、阐述三个作用:央企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
如何科学判断和增强认识央企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决于站在哪种立场、运用哪种方法、维护何种利益。我们认为,应该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现实出发,旗帜鲜明地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上,用辩证的、历史的、唯物的观点和方法正确认识央企,维护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表明以央企为代表的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主体地位和关键作用,在社会发展中同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央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经济层面的具体表现
以央企为代表的国有企业,能够不断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政权的经济基础,确保公有制经济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不发生改变。一是央企已经成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怀疑、抨击甚至否定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将动摇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进而影响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习近平同志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截至2016年10月,央企约70%的资产集中在石油石化、电力、国防、通信、运输、矿业、冶金、机械等重要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工业增加值约占GDP的,国有企業特别是央企是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对国家产业结构升级和地区经济建设都具有较强的决定力和带动力。二是央企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发挥着作用明显。为了保证政权稳定和国家安全,国家必须直接将关系到国家命脉和民族命运的经济部门直接掌握在自己手中。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尤其是北欧国家及新加坡等,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一直占有相当的比重。一些央企经营涉及尖端科技或军事工业,更与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利益密切相关,能够为维护国家主权提供重要支撑。三是央企还具有执行国家特殊政治使命的功能。国家经济中有部分特殊产业或任务,往往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指令性,特殊情况下甚至不计成本,一般企业无力问津,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央企挺身而出、衔命而行。如中国航母工程、载人航天、探月工程、深海探测等特殊任务中,央企都体现了应有的责任担当。
(二)央企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是在推动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方面,央企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投资规模大、经营风险高、回报周期长,绝大多数私营企业都难以承受,央企自然责无旁贷。央企承担了全国几乎全部的原油、天然气和乙烯生产,提供了全部的基础电信服务和大部分增值服务,发电量占全国60%以上,生产的高附加值钢材约占全国60%。近年来,航天航空、石油石化、冶金、电力、电信等行业中有几十家央企先后在境内外上市。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中,央企也是排头兵和主力军,共有47家央企参与、参股或投资,与相关国家企业合作建立了1676个项目。在雄安新区建设中,至少有40家央企表示“雄安新区建设不缺席”,国资委也表示将成立支持雄安专项小组。央企增强了竞争力,扩大了带动作用,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在捍卫国家经济发展安全方面,央企具有保障和稳定作用。近年来,我国抗击国内外经济金融风险的实践一再证明,央企带头坚决执行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稳增长、调结构、促和谐,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安全。在某种程度上,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以央企为代表的国有企业稳定了中国经济,中国经济又稳定了世界经济。”三是在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方面,央企具有引导作用。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央企、民企和外企其实是竞争、互生和共赢的关系,一些央企经营领域可以由私企经营,这为社会民营资本的进一步发展和成长提供了坚实基础。国资委一位前负责人曾指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竞争中企业有进有退、优胜劣汰是正常现象。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大多处在行业的龙头地位,竞争对手主要是跨国公司。民营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与国营企业形成产业配套和优势互补的格局。”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也指出,“目前能够在国际市场与西方跨国公司抗衡的,主要还是依靠我国的大型国有企业。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已经具备较强的硬实力,最新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中,中国企业有110家,其中国有企业有83家,中央企业有50家。”
(三)央企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和发展稳定的重要基石
一是在社会民生保障投入方面,央企能够为国家财政提供持续支持。央企最大的价值在于为国家创造大量利税,为国家财政统筹安排公共服务提供巨额资金,推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央企一定要牢牢保持营收和利润增长势头,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做出应有贡献,成为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同时,国有资产通过股权减持等政策划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仅解决了眼前社保基金的资金缺口,也对维护养老金中长期持续平衡等都有积极意义。数据显示,2016年,央企资产总额69.5万亿元,同比增长7.7%;所有者权益21.8万亿元,同比增长6.6%;营业收入27.7万亿元,同比增长2%;实现利润1.5万亿元;实际上缴税费2.9万亿元L9;全国税收收入115878亿元,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上交税金占比32.9%。2017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14230.8亿元,首次突破1.4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874亿元,同比增长15.2%,经济效益的增量和增速均为五年来最好水平。自2000年起,央企划转总额约占社保基金财政性收入的35%;据2015年社保基金报告显示,央企划转社保基金2563亿元。二是在应对紧急事态和参与重大活动方面,央企能够提供社会治理能力。近几年来,央企在抗击雨雪冰冻、汶川和玉树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在马航救援、历次海外撤侨等危急时刻,在保障北京奥运、建国60周年庆典等重大活动的表现,成绩有目共睹。在保供电、保供气、保供油、保基础设施、保人民生活等方面,央企不计成本,顾全大局。以5家电力央企为例,其发电量占我国电力市场的66%,在煤价大幅攀升导致电价倒挂的时期,真正持续保量发电的主要是央企。三是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央企发挥了表率和示范作用,正在成为社会责任时代的先行者。“履行社会责任是央企的天职。”2016年10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6)》披露,国企、民企和外企三类共300家企业中,国企的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为(56.1分),尤其是央企(67.0分)数据领先于民企(23.3分)、外企(26.0分)。同时,央企在242个县承担了部分扶贫任务(包括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以及精准扶贫等);央企在国际化过程中,也按照国际惯例,在185个国家和地区按照当地政策履行了社会责任。2008-2012年,央企累计对外公益捐赠198亿元,10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基金会,探索企业慈善公益事业的规范化管理模式”。
三、提出三项建议:推动央企更好发挥功能作用
不可否认,当前央企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并非尽善尽美,但不能认为水脏了就把孩子也一起倒出去,还是要毫不动摇地深化央企改革,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改革路径,毫不动摇地巩固央企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央企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影响央企发展的因素有内有外,内因影响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只有内外兼修、统筹兼顾,才能助推央企更好地发挥作用。据数据显示,在世界500强的50个行业中,中国企业在27个行业中榜上有名(对比:美国涉及46个行业),仅有6个优势行业,这说明中国企业在很多领域还远不够优、不够强、不够大。我们建议,从多方面人手,做强做优做大央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使之成为更加成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进一步优化央企改革发展的生态环境
历史经验和现实实践一再表明,央企要巩固改革成果,稳定长远发展,离不开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外部生态环境。当前,有人抓住所有制问题不放,盯住部分央企高薪、高福利、消极腐败、铺张浪费等问题大做文章,发动舆论唱衰央企、动摇央企、否定央企,已经成为影响央企改革稳定发展的主要掣肘因素。针对上述不利因素,需要从两方面人手,形成内外联动态势,进一步优化央企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打铁先要自身硬”。首先需要央企固本培元,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大企业,增强与国际一流企业全方位竞争实力,增强在全球产业发展中的影响力和話语权。国有资本要加快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要进一步增强。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央企所属企业的治理结构改革,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央企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厚植为央企竞争优势、发展优势,实现党的建设与改革发展的同频共振,持续释放“治理红利”。另一方面,更好发挥党和政府的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习近平同志曾经强调,“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富裕”。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党和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组织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意识形态管理等方面,作用不可替代。特别是针对否定央企的论调和舆论,有必要从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安危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营造包括央企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科学发展、良性竞争的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央企人才队伍建设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现代管理学一般把人力资源当作企业的第一资源,当作最大的生产力。目前央企存在的最大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干部人事问题即人才队伍建设问题。某种程度上,央企由于自身行业的特殊性,对于人员考录、干部流动、奖励惩处等有严格的程序,因透明度不高、外界很难介入造成非议,如评论央企选人不公、用人不正、搞“圈子”文化等。改变现状的措施,一是深化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以巨大的改革勇气创新用人体制,通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引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甚至面向国际)选人用人,真正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让各类人才进发出巨大的活力和创造力。二是加速流动,以创新的思路完善人才流动体制。“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畅通央企人才交流通道,搭建筑巢引凤平台,建立完善各级党政机关和央企之间、央企和央企之间、央企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中高层人才交流、轮岗、任职制度,促进人才科学、有序流动,锻炼成才。三是加强教育,培养德才兼备央企人才队伍。着眼于全面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融人人力资源改革全过程,持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实践中砥砺品质、锤炼作风、提高干事创业的本领,建成一支爱国敬业、团结协作、改革创新、争创一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三)进一步强化对央企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对央企提出的质疑、批评和抨击,与央企自身暴露出来的问题密切相关。央企经营管理涉及物资采购、招标投标、选人用人、工程建设、资产重组等方面,一旦制度不严、监管失位、监督不力,很容易问题。十八大以来,一些国企领导人员因违纪违法被查,多数与权力运行失范有很大关系。很多大型企业发展史表明,企业越发展,风险越聚集,监管越重要。一是有效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行使权力。以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为重点,以规范权力行使为主线,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纪检监察等多个维度,扎紧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在监督中运行。二是大力整合监督资源。目前对央企的监管,涉及国务院派驻企业监事会以及内设的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审计、巡视、法律等部门,各自都可以开展监督检查,但从监督有效性来看,如果没有统一的组织协调,监督力量分散,资源无法共享,效果难以体现。为此,应探索建立“一个为主、多个配合”的内部监督模式,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整合监督资源,发挥综合效应,形成机制科学、组织权威、有效管用的监督格局。同时,也有助于将所有央企中行使权力的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畴,有助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监督环境。三是加大办案和惩处力度。案件查办和惩罚处理是贯彻中央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要按照中央要求,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案必查的要求,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矛盾突出的企业和领导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曝光,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增强震慑作用,不断巩固“不敢腐”成果。要用法治思维和方法、靠制度和程序处理解决问题,避免以反腐为借口行泄私愤和打击报复之实,避免不当使用公检法力量,异化办案惩处本意;要严格遵循党章党规党纪,充分运用科学化、信息化手段,分析把握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廉洁风险规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实现“不想腐”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要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对党员干部的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结合起来;要按照“全不全”“行不行”“力不力”“新不新”“顺不顺”的要求,进一步梳理完善制度,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严肃性,让制度真正“带电”、管用。
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改革是深化改革中的热点焦点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讨论。我们认为,央企作为“共和国长子”,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参与竞争、发展壮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应轻易否定央企的地位和作用,应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改革路径,不断推进央企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使其功能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