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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质量奖之我见

2019-04-02吴生龙

质量与标准化 2019年11期
关键词:奖励制度质量奖卓越

文/吴生龙

近期,有关政府质量奖的讨论较多,有的文章对我国政府质量奖(包括中国质量奖、省、市、县(区)政府质量奖)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质 疑[1][2][3]。笔者仔细阅读这几篇文章,认为作者对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的了解不全、把握不准,对我国政府质量奖的“设立依据、评审程序、评审准则、设奖目的”认识不够全面,甚至存在一些错误的观点,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绪,而且对政府质量奖工作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为防止以讹传讹,笔者就“政府质量奖”也谈几点看法,抛砖引玉,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与某些观点的商榷

近期,有学者发表了《我国质量奖的前世今生》(以下简称《前世今生》)。笔者认为,该文对我国质量奖界定不准、对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以下简称“波奖”)描述不实,一些概念认识不清。

首先,我国质量奖不全是政府质量奖,如中国质量协会主办的全国质量奖和有关行业协会主办的质量奖就不是政府质量奖。其次,该文对我国企业申报质量奖的层级存在臆断。《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7号,2015年)或各省、市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关于企业申报质量奖的条件,都没有该文中所说的“企业只有获得最低一级的质量奖,才有资格参评下一级别的质量奖”的要求。

关于波奖,《前世今生》对该奖设立依据、主管单位、颁奖人、奖项分布和地区奖等问题描述不实。事实上,波奖是依据美国1987年1月6日《波多里奇国家质量改进法》(100-107号公共法案)设立的,主管部门为美国商业部,具体管理机构为美国商业部下属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NIST)。波奖获得美国历任总统的重视,时任总统里根、老布什、克林顿、小布什和奥巴马均对波奖给予高度评价;美国时任总统克林顿、小布什均出席过颁奖仪式,并亲自为获奖组织颁奖,时任美国副总统、商业部长也颁过奖。因此,笔者认为,波奖就是美国政府国家质量奖。从2014年起,波奖设6个奖项,分别为: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教育、医疗卫生和非营利组织。1988年-2015年这6个奖项与美国州、地区申请质量奖组织的总 数 分 别 为:360、197、374、180、450、78、 11 753个。2013年-2015年,美国没有制造业组织申报波奖,但教育、医疗卫生、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申报波奖的不少。因此,不能得出“质量奖的作用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越来越式微”的结论,只是间接说明美国产业的变化。另外,美国50个州都设有以波奖项目为基础的独立的质量奖项目,1988年—2015年,美国州与地区中有11 753个组织申报质量奖,而不像《前世今生》中所说的美国没有按区域或行政等级设立质量奖的情况。

在概念与逻辑上,首先,《前世今生》把“质量奖等同于卓越模式”,混淆了概念。获质量奖的组织只是极少数,是广大组织的标杆;设立质量奖的根本目的是引导广大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比如,每年申报波奖的组织只有几十家、获得表彰的更仅有2~7家,但每年从NIST网站下载波奖标准达数百万份,说明世界有成千上万个组织和企业采用波奖标准,来指导他们的运营,提升绩效,获得可持续的经营结果。另外,质量奖的评审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不像《前世今生》所说的是单一指标,它是由140个“如何”组成的开放式评价准则,是全球管理理论和优秀企业管理实践的结晶,是全面质量管理的“操作手册”。它确实能够指导企业全面提升产品、过程、体系质量和经营绩效。根据美国NIST研究,波奖得主的绩效超过标准普尔500指数,收益比约为2.5。从评审工作看,波奖获奖组织得分大多在650~700分之间(总分1 000分),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能够达到卓越绩效评价准则65%以上的要求,则该企业的质量和经营绩效就具有世界级水平。其次,有观点认为申报美国波奖、欧洲质量奖和日本戴明奖的企业都得付费接受咨询服务[1][3],而“我国政府质量奖强调不收费,反而正是表明了我国质量奖实际上不是一个与国际接轨的奖项,更多程度的是一种政府对企业的‘变相许可’”。笔者认为该观点逻辑上和“许可”概念上都存在问题。

二、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是政府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第二十六条指出:“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提 出:“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提出主要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要求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项目列入2015年江西省政府公布的原省质监局奖励类行政权力清单。

因此,建立并实施质量奖励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激励的口号,而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一项行政职责。

当前,全球有近90个国家建立了质量奖励制度,比较著名的有:波奖、EFQM卓越奖(原“欧洲质量奖”)、日本戴明奖,常称世界三大质量奖。实际上,我国政府质量奖制度的设立充分借鉴了世界三大质量奖,尤其是波奖的评选经验(见表1)。如: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基本上采用GB/T 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而该标准主要是参考波奖评价准则制订的。实践证明,设立政府质量奖,不仅能极大地增强企业的质量责任感和勇于竞争的信心,而且还能起到巨大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激励更多企业在质量上追求卓越,促进国家质量水平的整体提升,为加快国家高质量发展进程添砖加瓦。

表1 中国质量奖与波奖对照表

三、我国政府质量奖的评选过程

我国政府质量奖包括中国质量奖和省、市、县(区)政府质量奖,其评选过程充分借鉴了波奖的做法,大致经历5个过程:

1. 政府制订规则

包括制订政府质量奖管理文件、评审规则,组建评审组织(如: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监督组织。

2. 专家实施评审

由技术专家组成的评审组依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如:《中国质量奖评审要点》《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对申报组织实施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和评审分数。

3. 监督评审过程

由相关政府部门领导与专家组成的监督组织对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实施全程监督。

4. 公示征求意见

公众对拟获奖组织进行社会监督。

5. 政府审批与表彰

政府质量管理部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报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研究,再将研究结果报政府审批和表彰。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质量奖的评选过程充分体现了质量奖项目设立的科学性、评审程序的公正性和监督的严肃性,而不像某些观点中所述“美国波奖、日本戴明奖和欧洲质量奖往往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质量评价机构,而我国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机构往往是原质检总局或当地政府”[2]的情况。不仅缺乏事实依据,而且极易误导公众认为我国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缺乏科学性、公正性和严 肃性。

四、正确看待获奖组织

对于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笔者认为应持科学、辩证和开放的态度。

1. 退出机制

我国各级政府质量奖管理文件中,既规定了申报组织的准入门槛,也设置了获奖组织的退出机制。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除获得荣誉和奖励外,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没有获得监管部门对其放松监管的任何特权。

2. 评审的局限性

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时,受评审人数、评审时间、抽样及其误差、专业知识等局限,难以全面诊断出企业经营绩效的全貌。另外,如前所述,即使是波奖获得者,也只能获得波奖评审准则65%~70%的分数。因此,追求卓越,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3. 评奖的相对性

申报政府质量奖是企业完全自主自愿的行为,各级政府质量奖管理文件虽然均规定了授奖名额,也提出了宁缺毋滥的要求,但难免会出现有的地方政府在对待申报企业参选过程中存在“矮子中选高子”的情况。

4. 切忌因噎废食

就像不能因为出现周永康、徐才厚等腐败分子而否定党的干部政策一样,在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中,撤销个别违规企业质量奖称号,实属正常现象,与质量奖励制度无关。当然,质量奖励制度建设也需持续改进,如:健全评选机制、修改完善评审标准、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增加评审人(日)数,加大对申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风险管控能力的评审力度等。

关于所述质量奖是政府为企业“背书”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企业“背书”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之一,如波奖是美国政府为获奖组织“背书”,我国政府颁发给企业的科技进步奖也是为企业“背书”。关键问题在于政府为什么样的企业“背书”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背书”[2]。

事实上,作为履行“建设质量强国”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激励与惩戒是其必备的两个手段,两者缺一不可,也即“一手举旗子,引导激励;一手扬鞭子,执法打假;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像“做人要学雷锋、做官要学焦裕禄”一样,如果做人没有榜样,只抓坏人,人们不知怎样才是好的,何况坏人也永远抓不完,社会必然无序。国家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就是要为广大企业树立标杆,做到学有榜样,同时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如:卓越绩效模式),引导广大企业追求卓越绩效;倘若仅靠执法打假或“公平竞争”[4],是难以完成建设质量强国重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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