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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制众筹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2019-04-02

金融经济 2019年4期
关键词:筹资众筹资金

1.引言

众筹作为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是继P2P网贷后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次浪潮,广受中小企业以及创业者欢迎。其中,奖励制众筹是众筹模式的典型代表。奖励制众筹的良性健康成长,对于我国未来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奖励制众筹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法律规制滞后。本文分析奖励制众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完善奖励制众筹的法律规制有所裨益。

2.奖励制众筹法律规制现状

在维基百科中,众筹定义如下:众筹(Crowd-funding)是一种群体性的合作行为,人们通过汇集资金,以支持由他人或组织发起的项目。十八世纪左右众筹开始萌芽生长,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现今社会,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借助互联网手段正茁壮成长。众筹融资模式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奖励制众筹、借贷制众筹、募捐制众筹和股权众筹。其中,作为后起之秀的奖励制众筹是指筹资人拥有创新性项目但资金匮乏,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将其独特创意发布并为出资人设定相应的回报,而出资人依据自己的兴趣或者现实需求选中投资目标,最终促成筹资人、出资人以及众筹平台三方共赢的融资方式。

奖励制众筹是依托互联网的新型融资模式,其运行方式具有网络化特点。以下是京东众筹平台的具体运作模式:

项目发起人向京东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申请,众筹平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线筹资。当众筹成功(即筹集资金超过目标金额)时,平台将70%首款打入筹资者账户并收取3%的手续费,等到项目完成,再将剩余30%资金全部交给筹资者,平台通过支付罚金(违约金)等方式保证项目的完成。当众筹失败时,平台将已筹集到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在所有众筹平台中,奖励制众筹平台数量所占比重最大,但其发展历史并不悠久。作为创建历史最悠久的众筹平台ArtistShare于2001年才正式开始运行,开启了互联网众筹新时期,被誉为“众筹先锋”。2009年,纽约创办了全球首家专门化的奖励制众筹平台Kickstarter,在其带领下,奖励制众筹开启了“开外挂”式发展之旅,越来越多的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2011年我国首家互联网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运营,成为我国互联网众筹的先驱,并成为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搭上线上众筹快车的里程碑。随后众筹平台开始在国内普及,之后追梦网、淘梦网诞生,这是国内早期主要面向微电影方面的奖励制众筹平台。2013年淘宝众筹成立,电商巨头开始挺进奖励制众筹行业。随后京东众筹、苏宁众筹、淘宝众筹三大平台出现,形成了众筹业三足鼎立的局面。

奖励制众筹作为21世纪新型融资模式,具有融资快、门槛低、融资易、市场开放度高等特点,具有传统融资模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从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奖励制众筹市场广阔、吸金能力强,并将成为未来新的市场投资热点。Massolution2015年调查数据表明,2009年全球众筹融资金额总计50.3亿美元,在之后的三年中以平均116%的年增长率快速增长,2015年融资额突破344亿美元。亚洲地区近年已跃居为全球第二大众筹市场。到2016年3月止,我国已拥有106家奖励制众筹平台,融资总额高达39亿元。

国外大多出台了专门针对众筹的法律法规,给予众筹经济法律保护。2012年美国国会发布了“JOBS法案”(即《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使奖励制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在美国得到确立。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也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对众筹行为进行规范。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众筹首次被写进十三五规划。随着奖励制众筹在国内经济领域迅速发展,产生的法律问题日益严峻,然而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对互联网众筹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众筹经济的发展一直处于无政府管理、无法律保障的状态。法律的滞后使得现实中许多众筹行为游走在法律红线之外,并增加了犯罪几率。对互联网众筹经济亟待进行立法监管。

3.奖励制众筹的法律风险

金融脱媒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所在,即不受传统融资思维模式的束缚,运用互联网科技快速达成融资目标。奖励制众筹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创新性融资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新生儿”,但正是由于其模式新颖,导致许多法律问题和风险产生,在整个奖励制众筹活动过程中,众筹平台、投资者、筹资者三方都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3.1 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

3.1.1 非法集资风险

金融管制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传统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通,融资门槛高但融资效率低,这催发了各种形态的非法集资。众筹即筹集社会投资人资金,与“集资”在法律上的定义相似,促使创业者和投资人在商业运行模式的选择及操作细节的把控上需十分谨慎,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非法集资具体而言包括了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支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奖励制众筹模式在形式上满足了该四个条件,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宣传、承诺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众筹的合法性没有得到充分落实,众筹三方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存在法律风险。

3.1.2 众筹项目审核不严风险

奖励制众筹项目类型众多,众筹目的也各不相同,众筹项目没有严格认定标准,这就要求众筹平台在众筹项目筛选上需格外谨慎。但事实上,许多众筹平台只是对项目信息进行基本审核,并未对项目真实性和实际可操作性以及项目前景等进行综合分析,使得一些粗制滥造的众筹项目出现在平台上,误导投资者,并导致投资者资金损失。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末,我国互联网众筹平台已经达到608家,因各种问题倒闭和歇业的平台达到271家,约占44.6%的比例。这说明许多众筹平台在运营方式、管理水平等方面不够成熟甚至存在严重问题。这些不成熟、能力有限的众筹平台对于劣质项目识别度不够,使一些鱼目混珠的项目存在,拉低了整个众筹市场项目水平,同时也不利于众筹平台自身长期发展。

3.2 众筹投资者的法律风险

3.2.1 众筹项目违约风险

数据显示,在Kickstarter上融资额最大的游戏类众筹项目能按时发布的只有10%。许多众筹项目产品都是未成形的,从众筹成功到生产出成品需要很长的时间,众筹网站前期展示的只是预计回报时间,真正回报时间可能要晚于预计回报时间。加上众筹平台项目多、种类杂、人力有限等原因,众筹平台如果没能及时跟进,督促众筹成功的筹资人定期向出资人或在网站上发布项目进展情况,众筹项目违约的风险就大大增加。按照众筹平台的规定,筹资人不能按时完成项目或者不能为出资人提供承诺的回报时,应当退还出资人的资金,但实务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众筹项目一旦发生违约,投资者的权益将首当其冲受到侵害。

3.2.2 众筹资金安全风险

在现行模式下,众筹平台有两种途径处理众筹所得资金。第一种是由出资人将资金转入到众筹平台账户,等到众筹成功时,再由平台将所筹资金转给筹资人,如果不成功,众筹平台则将钱款退还给出资人。第二种是众筹平台选择与第三方账户平台合作,将资金交给第三方账户平台保管。但也有些第三方账户平台实际受众筹平台控制,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有效监管,这同样会导致众筹资金安全风险。一旦众筹平台控制人或内部工作人员存在挪用资金的情况,众筹资金安全将遭遇严重威胁,近年来已发生多起团购网站平台控制人卷款跑路的事件。

3.2.3 投资者维权风险

我国目前仍处于消费型社会环境中,国民平均投资水平不高,投资相关知识与经验不足。众筹平台自身运营模式的弊端,投资人与筹资人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导致投资人与众筹平台、筹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加之法律监管方面的缺陷,当筹资者得到资金后完成不了众筹项目,或者众筹平台控制人携款出逃时,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维权极为困难。

3.3 众筹筹资者的法律风险

3.3.1 众筹项目知识产权风险

为了使众筹成功或者获得更大程度融资,项目发起人就要向众筹平台提交新颖、有亮点的项目,因为众筹平台网页展示的项目信息是投资者了解项目的主要渠道,而新颖的信息才能获得更多投资人的关注和支持。因此,筹资人大多会尽可能全方位展示项目,其中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产品盈利点以及市场发展前景等,这使得众筹项目在众筹平台上是透明化的,但过度披露将会导致商业信息泄露,项目创新技术被抄袭。

3.3.2 众筹项目侵权风险

奖励制众筹产品大多是创意性项目,能足够吸引投资者眼球,但创新产品难免会涉及一些知识产权方面问题。由于项目发起人自身能力有限或者缺乏意识,再加上众筹平台资源有限,项目审核时未能发现项目侵权就将项目上线,导致众筹项目侵权问题发生,以致引发众筹项目侵权诉讼。如2012年3D systems公司向美国纽约南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称Formlabs公司在Kickstarter平台上众筹的项目侵犯了3D systems所拥有专利,该诉讼历经两年多才落下帷幕。

4.奖励制众筹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

奖励制众筹之所以出现以上法律风险,归根结蒂是由于目前国家对奖励制众筹的立法不够完善,传统法律又捉襟见肘,无法完全适用于众筹领域并解决众筹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为解决奖励制众筹可能出现的种种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4.1 通过立法落实众筹融资合法化

立法不明确导致奖励制众筹法律地位模糊,众筹三方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存在非法集资风险。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将众筹与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严格区分,给予众筹融资合法性地位,以保护众筹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并防范不法行为发生。

4.2 设立严格的奖励制众筹平台市场准入机制

应设立严格的奖励制众筹平台市场准入机制,确立众筹平台设立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众筹平台在设立运营前,须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由审批机关在充分考虑众筹平台创建的必要性、平台经营模式、平台协议、内部管理制度、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于符合条件的众筹平台,发给众筹平台经营许可证,实行标准化监管。只有严格控制众筹平台市场准入标准,才能提升众筹平台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对众筹项目的审核,保证众筹项目质量,促进众筹市场良性发展。

4.3 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对于奖励制众筹平台而言,避免出现平台信用危机最好的方法就是不直接接触投资者资金,将众筹资金交托给银行等第三方机构管理。投资者看中众筹项目想要投资的,就将出资转入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在确保项目启动时再划拨资金给筹资人。Kickstarter就是借助资金托管模式,与Amazon Payment合作,由Amazon Payment作为众筹资金管理和资金往来平台。投资人的出资全部汇入Amazon Payment,筹资人也只能通过Amazon Payment才能将众筹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而Kickstarter全程不经手资金管理。当然,为防止融资者与第三方机构串通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支取众筹资金,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必须是依法经营资金托管业务的合法设立的机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必须对众筹项目和投资人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资金流向须保证是从投资者流向筹资者账户,不经过众筹中介平台。

4.4 建立、完善众筹项目评价、审核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

针对奖励制众筹中存在的众筹项目违约风险,应当建立众筹项目评价机制,由专业评级机构对众筹项目进行评价,考量的因素应包括融资企业的信誉程度、内在价值、市场前景等。同时,相关部门应制定众筹项目审核的示范性标准,并督导众筹平台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严格审核标准,以提高众筹项目质量。众筹平台应在评级机构对筹资项目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项目发起目的、项目发展前景等,防止项目发起人发布虚假项目进行欺骗性融资,并筛选出切实可行的项目在众筹平台上发布,同时将评级评估结果一并予以公布,由投资者自行决策。一旦项目众筹成功,众筹平台应落实信息披露制度,督促筹资方按约定向投资人披露项目执行情况、财务信息等方面内容,使众筹方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监督,从而减少项目违约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提高众筹资金利用效率,为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4.5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对于奖励制众筹可能存在的众筹项目知识产权风险和侵权风险问题,应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首先,应建立众筹项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由专门机构对众筹项目核心技术、产品外观等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切实保护筹资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并通过普法宣传等活动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最后,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库,使众筹平台和项目发起人能随时查阅众筹项目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防范侵权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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