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反恐形势及区域合作
2019-04-01李旭杰朱思锐徐梓涵蔡澳
李旭杰 朱思锐 徐梓涵 蔡澳
摘 要:多年来我国与东南亚国家反恐合作成效明显,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加强。文章从当前东南亚地区的反恐形势出发,结合我国和东盟国家多年的反恐合作,对未来的区域化反恐提出进一步的构想。
关键词:东盟国家;反恐合作;未来发展
一、东南亚地区反恐形势
“9·11”后的十多年来,东南亚各种暴恐事件频发,东盟十国中,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恐怖活动集中,在美国对阿富汗长达10年多的反恐活动中,许多恐怖分子逃到东南亚,他们与当地的恐怖组织相互勾结,在整个东南亚地区发展为成熟的势力,使得东南亚的恐怖主义更加全球化。
印度尼西亚已经成为东南亚恐怖活动重灾区,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人口最多的国家,社会和经济极不稳定,宗教分裂活动频繁,给恐怖主义活动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空间。印尼伊斯兰祈祷团一直与基地组织联系密切,基地组织向伊斯兰祈祷团提供大量资金支持,伊斯兰祈祷组织则通过基地组织获取技能上的培训。
二、东盟国家的反恐协作
东盟的建立为讨论各国的分歧提供了一个和缓的气氛,2003年东南亚反恐中心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成立。2007年,在第十二届东盟峰会上,东盟国家签署了《东盟反恐公约》,这是东盟国家签署的所有公约中第一份具有法律效益的公约。
东盟各国意识形态各异,民族文化差异较大,对恐怖活动的定义不尽相同,《东盟反恐公约》的出台为东盟的联合反恐活动明确了具体的目标和方向,推动了东盟与区域外国家的反恐协作,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东盟一体化正在形成中,多边合作机制仍不完善,《东盟反恐公约》虽然为东盟反恐行动确定了框架,但此运行机制只是建立在各国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出台的文件一般没有强制约束力,行动较为松散。
(二)在多边反恐中,美国等大国为了扩大各自政治利益,分别加大了对东盟地区的介入,例如美国与菲律宾签署了《访问部队协议》,允许军方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美国的军舰可以停靠菲港口及美军上岸访问。
(三)在应对反恐态度上,由于东盟国家意识形态和民族问题不同,菲律宾、新加坡和马来西亚都持积极态度,印度尼西亚、泰国则认为自身并无较大恐怖主义威胁。
三、东盟—中国的反恐的合作
在《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指导下,我国积极同东盟各国深化反恐工作,寻求在反恐怖领域的地区和国际合作,2002年,我国发表了“中国和东盟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以打击恐怖主义、武器走私等跨国犯罪。中国积极参与东盟框架下的地区论坛、东盟峰会、东盟防长扩大会及中国与东盟防务与安全对话,开展安全合作多年来,中国对东盟国家累计举办禁毒执法、刑事技术、海上执法、出入境管理、网络犯罪侦查等各类培训班,共邀请4000多个东盟成员国执法官员参加培训。
中国积极参与计划的制定,贡献中国智慧。通过连续多年的不断努力和“10 + 3”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的支持,中国-东盟自贸区法律事务论坛成立,东盟地区论坛在反恐领域进行一系列的交流深入推进了司法合作。
区域层面上,2015年APEC峰会通过了《亚太经合组织反恐和安全贸易战略》,旨在为亚太经济发展扫清壁垒,会议特别强调了在打击恐怖主义集资融资方面的合作。在双边合作方面,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联合巡航执法是一个较为成功的例子,并于2011年发表了“联合声明”,旨在加强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
在中国积极投身东南亚地区反恐合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多年来,美国,俄国,印度和英国都曾强行介入该地区的政治、经济和安全事务,反恐合作夹杂着大国的政治意图,鉴于目前周边还对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持有疑虑,中国有必要在与东南亚国家“增信释疑”上做出进一步的努力,在复杂的非传统安全领域上实施预防性外交,改变地区论坛的低效率,同时也为将来在敏感问题上积累外交经验。
各国对于恐怖活动的界定不统一,国际反恐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一的现实情况。东盟许多国家都缺少有关反恐的法律,《反恐法》必须明确恐怖活动的范围,中国反恐怖法可以吸收恐怖活动犯罪的国际条约。在与东南亚各国的多边反恐协作中,加强司法领域的沟通,学术培训,警务合作是国际合作司法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日趋复杂的恐怖主义问题简单化,成立若干国家警察的联合体,将警察联合体纳入反恐合作的组织框架,以便于跨国侦查、取证、缉拿逃犯、遣返犯罪嫌疑人、查找、传递证据等事务的开展。
在云南国际化大通道的建设过程中,国际恐怖主义借助这一国际大通道的便利进行恐怖活动的可能性会增加。要做好防范和应急预案,密切多边框架下的军警交流,情报搜集等工作,不定期组织实施联合演习,提高战备意识和高效反应能力。
切断恐怖组织的资金供给,当前犯罪收入日益成為恐怖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毒品走私为恐怖主义提供大量资金来源,并且来源还包括敲诈勒索、绑架、走私和贩运。《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第一份刑事法律文件,《公约》规定,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四种行为:犯罪活动、洗钱、腐败和阻挠司法机关。我国可以借鉴此框架公约,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监测和控制各种形式的洗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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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利文.集体行动的逻辑与东南亚反恐合作的困境.东南亚研究[J].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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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ttp://www.ahqdj.cn/xinwenzhidi/guoneixinwen/ 2015/1241129.htm,201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