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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2019-04-01张爽

商情 2019年10期
关键词:金融管理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张爽

【摘要】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对于促进地方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本文重点对我国现阶段我层央行在地方金融监管管理协调机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地方金融 管理协调 调查

近些年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金融行业的新形势和新特点,这为我国金融行业以及经济的发展既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为了更好的加强对地方金融的协调管理,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产生,基层央行在地方金融管理中先后增加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行业信息安全管理、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创新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新职能。在这种背景下,也不断催生了各种地方金融协调管理机制,对于地方金融管理中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金融系统形成有效合力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一、现阶段我国基层央行在地方金融监管管理協调机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基层央行推动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难度较大

第一,现阶段我国基层央行在开展地方金融管理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设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由于近些年我国金融行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由于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完全颠覆了传统的金融模式,这这种情况下我国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现阶段我国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央行具有对其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的只能和权限。我国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表示:“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截至目前十几年过去了,我国进一步的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出台。2013年,针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国务院进行了批复,表示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其他各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金融监督管理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是国务院的批复也仅仅是对国家金融监管总部层面的监督协调管理机制进行了明确,而并没有针对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进行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提出硬性的要求。除此之外,我国关于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比如《银监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关于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仅是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并没有对具体的内容进行阐述。综合以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在开展地方金融管理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设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导致基层央行在推动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

第二,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政策性目标存在差异,导致无法达成合作共识。现阶段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以及相应的地方政府具体负责,三者之间相互分工,相互配合。但是在具体金融监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不同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于其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以及侧重点不同,导致它们之间难以达成有效的合作共识。人民银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的主要目标为有效方式地方性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而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更关注如何打破现有金融体系的限制,不断提高地方金融机构的活力,从而更好的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这种在管理目标上的差异直接影响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导致两者之间无法协调配合。在国家货币政策贯彻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更关注本地经济的快速增长,导致地方政府对国家货币政策会采取选择性实施的策略,更倾向于宽松的货币政策。在国家宽松货币政策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会采取诸多措施来增加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但是在国家紧缩货币政策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的配合积极性明显降低,甚至部分地方政府会通过采取一些隐匿性政策来阻碍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的实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家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在金融稳定维护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发展对于金融资源需求巨大,促进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忽视部分金融风险,进而影响了地方金融的稳定发展。

第三,金融监管各相关部门之间存在利益藩篱。在金融行业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为了促进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财税政策之间的有效配合,进而优化辖区内的经济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基层人民银行希望建立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分析等协调机制,由当地政府或者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建立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从而促进经济项目与更多的金融资源之间实现有效对接,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发展领域。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不同部门之间具有藩篱阻碍,导致虽然建立了相应的银行、企业信息交流共享平台,也形成了相应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但是表面工作多于实质内容,并没有取得理想的管理效果。

(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设中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情况

第一,现阶段我国基层央行没有设立专门对外进行协调的议事部门。目前基层央行在开展对外协调议事的机制建设方面,主要是由具有不同职能的科室部门分头进行主导,对相关的事务单独推进,容易导致在金融管理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重复建设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了增加了相关单位的工作量,造成了资源浪费。比如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域,不同层面的金融监管部门先后成立了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金融生态良好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等多种组织结构,但其实这些组织机构以及协调机制在本质上存在工作职能相近的情况,因此一些本质相近的协调机制可以进行合并运行。

第二,协调机制的建立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目前我国人民银行系统内部尚未出台针对性的办法或则制度来对各种金融管理协调机制的建设进行规范,比如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应该重点在那些领域,其管理范围以及规格层次应该到何种程度,如何完善金融协调机制的内部审批程序等,都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

(三)我国地方金融管理机制的运行效率相对较低

第一,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金融管理权限相对较低,以金融业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为例进行分析,目前我国人民银行虽然对金融行业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明确了监管职责,但是并没有出台相关的金融行业信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办法,明确赋予人民银行对于金融业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监管权限。进而导致人民银行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没有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人民银行的监管管理效果。

第二,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统计以及信息共享水平较低。首先我国基层央行尚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风险监测制度体系,难以全面统计各种金融监测信息。虽然在银行机构存贷业务方面的信息统计相对全面,但是在金融衍生业务、理财产品、表外业务、影子银行、交叉金融工具等方面缺乏统计信息数据,并且信息采集系统无法嵌入银行业务进行数据采集,只能由银行工作人员采用手工录入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降低了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工作效率。其次,各金融相关部门没有建立长期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导致难以深入挖掘数据背后所隐藏的有用信息,进而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

二、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法律层面对我国各级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管理协调机制的管理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明确,从而为人民银行在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首先应该建立大金融管理协调机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证券以及保险领域进行协调管理;由地方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对联合工商、商务以及司法等部门进行协调管理,并负责基于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地方金融监管法规,从而对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包括小型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P2P网络信贷平台、投资公司、典当行以及民间融资中介等进行管理协调。其次应该进一步从地方层面健全相应的财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为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建立涵盖多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以及信息交流平台,对祥光的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以及政策信息等及时进行共享;同时从政策目标层面进行协调,打破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藩篱,从而更好的为企业和银行提供有效可靠的融资担保、信贷贴息以及风险补偿等,有助于在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中财税政策、货币信贷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形成合力。

(二)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内部的协调机制建设

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内部的协调机制建设对于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应该健全人民银行内部的组织管理体系,设置专门的部门开展对外协调机制建设,对设立对外协调机制的标准以及内部审批程度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全面清理现有的存量协调机制,避免地方金融协调机制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其次,应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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