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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结合调整对象研究

2019-04-01刘蓓陈文天

现代交际 2019年3期

刘蓓 陈文天

摘要:民事结合这个概念最初提出是为了保障同性恋者的权益,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民事结合的调整对象不单单局限于同性之间,也包含了普通男女不希望进入法定婚姻而是普通法婚姻的一种状态。这种制度不同于同性结合,民事结合的范围更加的宽大。本文从不同国家的立法状态来分析民事结合,得出我国对于民事结合调整的对象应当是不区分性别的。

关键词:民事结合 家庭形态 同性婚姻 调整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3-0045-02

一、民事结合概述

(一)民事结合的含义

民事结合又称公民结合或民众结合,来源于英文单词Civil union。他是几个用于表达类似婚姻这种民事状态的术语之一,通常他的目的是为同性恋伴侣提供与异性恋伴侣相同的权利。他也可以用来表示不希望进入法定婚姻,而更希望处于一种类似于普通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的结合的异性恋者结合。这个概念起源于丹麦,他的目的是给同性伴侣提供和婚姻一样的权利、福利、义务,后来被很多国家借鉴使用,是類似婚姻的一种关系。在一些国家还可以用来表示没有结婚意思的非婚同居的关系现状。关于这种概念的界定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表述。采用“民事结合”的国家主要有丹麦、新西兰、瑞士、瑞典及美国的部分州;英国则采用的是民事伴侣关系的表述;荷兰、比利时及西班牙均采用“同性婚姻关系”[1];在法国则采用的是“民事结合契约”[2];德国采用的是“生活伴侣关系”。[3]

(二)民事结合的分类

根据民事结合调整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划分为:异性民事结合、同性民事结合和非婚民事结合。

所谓异性民事结合指的是只适用于异性伴侣之间的民事结合。目前只有哥斯达黎加和玻利维亚采用这种民事结合制度,但是在最近这两个国家对于同性恋的问题也在逐渐的发生着变化,主要是表现在哥斯达黎加将婚姻的性别限制取消了,这对于同性民事结合的合法化是重要的一步。同性民事结合是指只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的民事结合。这正是与民事结合诞生的目的相吻合,而且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民事结合类型。同性民事结合制度是为了保障同性伴侣有与异性配偶相同的权益,这种制度不仅保护了传统婚姻关系中异性婚姻的主体性还对同性的权利起到了保护的作用。非婚民事结合是指民事结合调整的对象不区分性别,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都适用民事结合。虽然民事结合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同性婚姻之间的利益,但是随着当今世界的多元化使得民事结合调整的对象扩大到异性之间的婚姻关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逐渐地消除对于同性恋的歧视,这将是民事结合制度发挥道德最大功能。

二、不同国家对民事结合中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

(一)民事结合中调整的对象不区分性别

民事结合制度是由加拿大魁北克地区所最初设计的,他的目的是解决同性结合的问题,就像是欧洲及美国的同性结合制度,但是民事结合制度与同性结合制度又有所不同,魁北克地区的民事结合制度是在于建立一个与婚姻相平行的制度,与婚姻制度有着相同的承担家庭的一种功能。而同性婚姻制度则是将同性婚姻纳入到婚姻法当中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这是两者大不相同的地方。

在法国、荷兰等国家就沿用了这种民事结合制度,承认魁北克地区设计的这个制度的观点,旨在保护同性婚姻,为同性婚姻争取相应的地位。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民事结合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同性伴侣扩大到异性伴侣的国家,在荷兰《家庭伴侣法》中所称的“伴侣”不以性别进行划分,也不论其性取向,涵盖了所有的异性伴侣和同性伴侣。

魁北克地区的三种家庭的结合形态包括婚姻、民事结合和事实结合。在他的民法典上并没有规定性别的限制,民法典规定两个18周岁以上的人之间自愿的共同生活并履行依民事结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一项承诺。《魁北克法典》[4]第521条规定,配偶双方在民事结合中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配偶双方相互尊重、忠诚、救援、协助的义务。配偶双方负有共同生活的义务。在民事结合中,关于家庭生活、亲权的行使、生活费的负担、家庭住宅、家庭财产和补偿金比照适用婚姻。

在此制度下,不论是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还是异性不婚同居的权益都得到了相应的保障,民事结合制度一方面承认了同性结合的利益。另一方面,这实际上是在传统的异性婚姻旁开辟了一种新的婚姻形式,这种异性配偶间享有传统配偶间的一切权利,承担一切义务。

(二)民事结合中调整的对象区分性别

在设计民事结合制度的最初旨在解决同性婚姻的问题,至今仍有国家将民事结合中的调整对象仅适用于同性结合之间,比如在丹麦和芬兰等国家。这个制度所解决的只是同性之间的婚姻合法问题,来保护同性之间的合法关系,男女之间还是适用相应的婚姻法来约束。同时我们也要从丹麦的相应国情出发,在这个国家中同性恋的数量较为庞大,丹麦男女结婚的数量约占整个人口的四分之一,所以整个民事结合制度所调整的对象仅仅限于同性也情有可原。

这种的分类方式在民事结合起初的时刻被采用,但随着时间的发展,人们的意识逐渐有了改变,不再仅仅局限于异性之间的民事结合。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所示。

三、我国民事结合中调整对象的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逐步允许民事结合,然后将其合法化,所调整的对象应当不区分性别,这样既能保证同性恋者的权益,另外也开创出家庭的新的结合形态,不再仅仅局限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关系。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相应的法律也应当具备多元化来保障不同群体的权利。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阐述:

第一,在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的研究报告和相应的数据收集中,我国的同性恋人口约占到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左右,这样大的一个群体,如果忽视他们的权益问题,对社会的稳定性将是不利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同性恋者追求自己的权益并没有侵犯到其他人的利益,这也是人权的体现。另外,在近几年中,同性性侵的案件也多有发生,但是我国法律却没有对受侵害者进行相应的保护。无法用刑法中的强奸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这使得受害人在身心方面都受到了严重的创伤。

第二,根据不完全的统计分析,当今的未婚成年人想结婚的以及打算结婚的人在逐渐减少。一方面大家不想在法律的制度下完成婚姻,一方面都在追求自由无拘无束的生活。非婚同居[5]现象在世界上日益增长,在我国引发的各种问题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我国法律则是采取回避的状态。这种非婚同居现象,有一部分人是不想去实施法律上的结婚行为,也有一部分人是结婚前的非婚同居现象,所以采取民事结合制度不区分性别也有利于保护异性婚姻之间的利益。我们要解决的是,如果非婚男女同居是否应当按照民事结合的制度来界定,以及有没有必要来进行这样的一个制度设置。存在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在这里,笔者认为既然双方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自然而然是按照婚姻关系来处理,并不能因为没有一张结婚证来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所以我国应当在承认民事结合的制度前提下,把异性民事结合也相应合法化。

注释:

①Same-sex Marriage and Partnership[OL].http://www.ilga-europe.org/europe/issues/marriage-and-partnership.

②Civil Solidarity Pact Act (1999)(France)[OL].http://tif.journal -officiel.gouv.fr/1999/16959ALL.

③Life Partnership Act 2000(Germany)[OL].http://www.ilga-europe.org/europe/issues/marriage-and–partnership.

④魁北克民法典[M].孫建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待版.

⑤孙欣.非婚同居,在法律门外徘徊[J].法律与生活,2003(7).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

[2]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6:88.

[3]熊金才.民事伴侣的权利与义务——英国民事伴侣关系法述评[J].太平洋学报,2006(12):73.

[4]李步云.人权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5]王菁.同性婚姻立法比较研究[D].武汉大学,2005.

责任编辑: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