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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患纠纷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2019-03-29孙晓菁

祖国 2019年3期
关键词:医患纠纷法律对策医闹

孙晓菁

摘要:“医闹”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随着刑法对“医闹”现象的态度调整,国家日益重视完善医患纠纷处理制度,力图推动医患双方通过和平途径解决纠纷,社会各方也积极参与进来,履行自身职责义务,为缓解医患矛盾、减少医闹现象做出贡献。

关键词:医患纠纷 法律对策“医闹”入刑 公力救济

一、医患纠纷的高发现象及成因

由于暴力伤医事件频繁发生,“医闹”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实践中,“医闹”现象高发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社会客观原因。随着我国居民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人们对高质量医疗的需求逐渐增多,但国内优质医疗资源分布并不均衡,难以满足全部患者需求。二是患者自身原因。在暴力伤医和其他类型的医患纠纷案件中,多数患者缺乏与医生之间的沟通,缺少对医生的信任,也有部分患者受利益驱使,故意制造“医闹”事件,上述现象反映出我国民众基础医学素养和法律意识有待提升。三是院方管理问题。我国大部分医院缺乏专门的医患纠纷预警机制,无法及時处理突发状况,控制“医闹”事件影响,并且,部分医院秉持“不闹不赔”的错误态度,间接助长了“医闹”现象。四是执法力度问题。我国医患纠纷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尽管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健全,但民众的法律观念尚不成熟,如果执法机关不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便无法督促民众遵守社会及医疗秩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减少医患暴力冲突[1]。

二、关于医患纠纷的法律规范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标志着“医闹”行为正式入刑,最高可惩处七年有期徒刑,体现出国家对医闹问题的重视。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规定,将“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项行为添加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犯罪论处。从上述刑法修订可以看出国家从源头治理医患纠纷高发现象的决心[2]。

事实上,医患纠纷的处理需要各部门法之间彼此配合,单纯刑事领域修订无法达到最佳效果。我国有关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相对匮乏,现存的法律法规在规定范围上过于狭窄,无法适用于现实中的所有情况,部分条款缺少明确指引,无法为现实问题的处理提供解决方案。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适用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前提下,对其余情形缺少适用性,并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生及院方的处罚较轻,无法对部分在医疗事故中受严重损害的患者做出足额补偿。如医患纠纷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最早医疗事故证明责任完全由患者一方承担,随着我国证据规则日益完善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转变为由医院承担证明医院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侵权责任法》又对医疗侵权诉讼中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进行规范,若院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定、无合理原因不提供或伪造、销毁、篡改相关病例材料,便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意味着在患者恶意寻求不当利益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处于不利地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医患纠纷的立法领域,尤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现实可行性、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上依旧需要做出改进措施。

三、现行(传统)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司法裁决三种途径和平解决。

(一)自行协商

除公力救济外,医患双方也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医患纠纷,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体现医患双方的真实、自由意志,没有繁琐的程序负担。但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缺乏强制约束力,未必得到有效履行,这使得选择自行协商的医患双方最终仍难免走上公力救济道路,浪费了被侵权者宝贵的救济时间,容易引发诉讼时效届满等一系列问题。

(二)行政调解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介入医患双方之间,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是性价比相对较高的医患纠纷处理途径。较自行协调而言,行政解决途径更为公平公正,不易激化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节约司法成本。但当前政府没有主动向院方提供此类解决方法且对民众的相关宣传力度也很小,导致知之者甚少。此外,由于行政调解规定的第三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医院的“血缘关系”十分密切,民众易对调解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综合上述原因,目前行政调解在医患纠纷处理中的普及程度不高。

(三)司法裁决

相对上述两种救济方式,司法裁判在医患纠纷处理中最具公平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有利于调动执行监督力量、落实裁决结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司法裁判诉讼流程长、消耗时间多,对医患双方而言都意味着较高的精力和金钱成本,因此,争议较小或侵权程度较弱的医疗纠纷案件很少进入司法流程,多数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3]。

四、多元化的应对医患纠纷法律对策

(一)完善公力救济渠道

医患纠纷的根源在于院方和患者的权益遭受侵害时缺乏公平、及时的救济渠道。目前我国关于医患纠纷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医闹入刑,但缺少更为详尽的刑罚衡量标准和配套的民事赔偿方案,若医患纠纷仅限于民事领域,又存在现行法律规范彼此冲突、医患双方利益保护不统一等问题。因此,为处理好医患纠纷,我国立法机关应制定更为系统、全面的法律规范,使医患双方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有法可循,维权有据可依。

各地政府作为执法机关也应配合起来,积极向民众普及医患纠纷的和平处理方式及行政调解方案,接受民众和上级政府的监督,打造公平、权威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行政调解平台。

司法机关作为医患纠纷最权威的裁判者,需要承担起对社会的引导责任,推动司法流程的规范化、便捷化,给予民众公正的裁判结果,对民众的自行调解和其他案件判决产生良好借鉴意义。

(二)依法打击医闹行为

医闹是民众采取暴力方式进行私力救济的违法途径,对医闹现象进行控制,需要提高医闹成本。对此,我国在立法领域已将医闹入刑,在执法领域还需公检法机关联合协作,通过大量的实地调研并结合案例对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帮助立法机关做好做实立法工作,提高约束医闹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灵活性、合理性、可靠性。对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暴力袭医、造谣、传谣或侮辱诽谤院方等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机关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做好教育工作,加大对民众的普法力度,鼓励社区定期举行关于医疗纠纷的普法活动,在医院门口或内部设置普法宣传栏,引导人们依靠法律武器而非暴力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事故處理机制

当下,医院在医患纠纷的处理问题上缺乏健全的院内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体系,没有专设部门或人员与患者进行交涉,缺少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为减少医闹现象,推动医患纠纷和平解决,医院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体制建设,在医闹多发地带,如急诊室、手术室周围,增设安保措施,第一时间控制事态,争取将伤害降到最小。同时,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责任保险体制,分担医疗事故发生时患者及医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减轻双方的压力,从而缓解矛盾,降低医闹事件发生的概率[4]。

(四)深化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2005年以来,我国医疗改革已经步入了“以病人为中心”、“强调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发展时期。针对医患纠纷高发的现象,我国可以继续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培养基层医疗人才,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建设更为合理的诊疗制度和阳光透明的收费制度,取消以医补药,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使老百姓真正地受益于医疗保障体系。同时,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主动自查自省并接受社会公众和政府监督,配合国家监管力量,坚决打击一切违法违规行径。

五、结语

降低医患纠纷、减少医闹事件不能单靠一方力量,而是需要社会各方协调配合,遵守法律规范,推动和平解决进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当好秩序这艘船的掌舵人,妥善预防好、管理好、调节好医患关系。立法机关要完善立法,积极普法,公检法机关要严格执法、打击违法,为船的航行保驾护航,维护良好的法治氛围。患方应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了解相关法律和医学常识,依法维权,做遵纪守法的好乘客、受益者。医生及院方要做好船的摆渡人,敬业奉献,体谅病患,不断提高自身诊疗技术和职业道德,力争为患方提供最优质的医疗服务。

参考文献:

[1]汤啸天.从中美医患纠纷调解看医患关系的实质[J].医学与法学,2017,(07):36-40.

[2]雷林静.从医闹入刑谈化解医患纠纷的新思路[J].管理观察,2015,(11):168-170.

[3]汤立伊,吴登勇.论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4,(03):46-47.

[4]伍德志.论医患纠纷中的法律与信任[J].法学家,2013,(05):1-175.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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