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购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9-03-29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550025)
一、网络购物概述
网络购物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了解商品信息,并在互联网上完成对相关商品的选择,向商家发出购买信息由商家送货上门的一种购物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网络购物已经成为许多年轻人的主要购物方式,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可以做到足不出户也享受购物乐趣,相较于实体店购物,网络购物更加方便,消费者可以在互联网的支持下在任意地点,任意时间进行购物,其所受的限制因素更少;更加实惠,在网络购物中,商家只需展示商品的图片或者视频,并不需要有一个实体的店铺来陈列商品,这使得网络购物中的商品在价格上可以有更多的下降空间;更高效率,网络购物使得消费者在最短的时间中获得更多的商品选择,明确的分类,快速的链接都为提高消费者的购物效率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正是由于网络购物比实体店购物有更多的优势,使得网络购物迅猛发展,造成的法律问题也是不断增加,许多因素造成了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好的保护。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漏洞
(一)法律赋予的权利被限。在网络购物中,法律赋予消费者最接近源头的权利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7天条件退货权,就是说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后拿到经营者邮寄过来的商品,若是不满意可以自收到商品后的7天以内将商品退还经营者。这使得更多的消费可能在纠纷产生之前就已经结束了网络购物,但是法律赋予的消费者这个权利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比如鲜活易腐的,期限性的,数字化的商品都不适用该规定,那么购买这几类商品的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通过互联网购物的缺陷在此时就具体展现出来,互联网所展示的图片、视频与实体店实际接触到的东西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差异,图片与实物的差别加上经营者文字描述可能出现的夸大情形导致消费者无法准确认知该商品,此时消费者拿到的商品与实际相差甚远,消费者又不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此类情形在生鲜食品类是很常见的,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就出现了一个比较明显的缺陷。
(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在网络购物中,最常见的就是在各个环节出现各种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可能是进互联网平台时就需要签订,或者是在进入某些店铺下单时即需签订,此时消费者可能都没有时间或者说该格式条款没有足够引起消费者的重视使得消费者随意同意该条款,等到纠纷形成时该格式条款的弊端就展现无遗。格式条款的适用使得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许多权利都被限制,如在某些购物商店专栏中,往往会在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或者视频的最下方显示关于退换货的一些要求,一般经营者会要求消费者在固定的时间,用固定的方式进行退换货,或者列举某些类型的原因不予退换货,也就是说可能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后无论什么情况都不予退换货,消费者的权利就被格式条款所限制。对于格式条款的适用,经营者亦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更使消费者在无知的情况下同意适用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周。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的过程中,使用自己的账号,密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交易,而经营者在此过程中需要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来完成交货,理论上来说,此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仅仅是表露与经营者,但是在现实中,就出现了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无论是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或者是消费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是属于一个隐私的范围,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中都有提及关于消费者的隐私权的问题,但是就其如何保护及受侵害后的相关问题都没有提及,这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网络购物中不能得到良好的保护,亦没有准确的法律文件对其进行规制。
三、相关漏洞的对策
(一)明确限制消费者权力行使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文件中,都肯定了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得到保护,但是有很多都是笼统,模糊的规定,这具对在实践中具体的适用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法律赋予消费者权益同时限制其使用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规定的不明确,不细致导致法律漏洞的必然存在,这就需要对规定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让消费者能够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实现自身权益的维护,更能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话语权不处于失衡状态①。关于消费者的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该规定不进行进一步明确只会造成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求告无门,需要明确到在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下的例外情况,在经营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得以主张退换货权利,虽然有必要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限制,但是不能再此时片面的进行要求。
(二)严格把控格式条款的适用。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的适用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在格式条款中不断减少,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对格式条款的适用进行把控就是给格式条款的适用进行门槛设计,在适用时也对格式条款进行格式要求,如在某些特殊的商品中,关于格式条款的适用要偏向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不是排除消费者的权益,甚至在特殊情况下禁止格式条款的适用,以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格式条款的摆放位置上,要求经营者将格式条款至于显眼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位置,使得且在与客服的沟通中,要求客服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避免出现消费者忽略格式条款的情况。使消费者有时间注意到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考虑清楚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自身的影响,从而重视起格式条款来,这对于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格式条款的警示牌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另外在格式条款中必要时加入一些关于经营者违反相关的规定的承诺,有权利又有义务的条款才是真正公平的条款。
(三)增设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关于网络购物中个人信息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都进行了一部分涉及,但是就其具体的规定来说过于粗略,内容也不够完整。正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收到的促销电话,促销短信,可能都是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重要表现,更不用说在某些软件中通过了解购买记录,浏览记录等等来通过弹窗的方式推荐各种商品。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时,并没有对侵权行为的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使得很多情况下消费者没有确定的法律依据来主张权利。现实中出现的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件屡见不鲜,却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进行规制,消费者需要更多救济途径。对于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行为更是需要严格进行规制,以期能够杜绝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四、结语
网络购物在现实社会中所占据的位置有多重要就决定了需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更好的规制,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及时纠纷产生后也能迅速的解决,这才是我们所期待的网络购物。
【注释】
①沈楠.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沈阳: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