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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问题

2019-03-28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1期
关键词:主体政府发展

(西北大学哲学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7)

一、社会组织定义

社会组织,有时也被称为“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理解。从广义来看,其指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自觉发起建立并开展共同活动的一切群体。从狭义来看,其仅指与政府和企业相区别的,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满足社会整体或特定成员需要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二、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弥补市场失灵。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深入,政府面临着职能转变的新要求,着力于减少行政色彩,实现计划和市场的结合。社会组织在性质上和政府有着根本差别,其参与社会治理将与政府实现有效弥补与衔接,通过承担一部分职能,进一步优化政府目前职能权限结构。

(二)有利于提升我国社会治理水平。在市场体制下,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中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协调、互动成为可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将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各守其位的治理框架,促进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团结和整合,进一步促进社会治理理性化常态化发展。

(三)为促进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动力。首先,社会组织是动员整合社会资源的重要主体,其数量庞大、涉及领域广泛,可对社会中闲置的或具有潜力的人力、物力乃至价值观进行整合,加强社会整体层面的凝聚力。其次,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如促进社区自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组织还可促进制度创新和制度完善,主要通过提供政策建议或进行实践创新,为国家完善社会制度提供源泉。社会组织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工作重点和突破口,致力于保障社会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

(四)有利于更好服务社会公众。社会组织聚焦于扶贫、教育、医疗、环保、文化、等多个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类型,能为公众提供多样化、专门性的社会服务,可满足多元的物质及精神需求。提供公共产品时,社会组织既可以与政府合作,也可充分发挥自身贴近基层的特点,密切联系群众,贯彻以民为本理念。保障改善民生环节中,政府集中于提供较低标准、较广覆盖面、主体间差异较小的服务,社会组织可为政府提供必要的辅助性支持。社会公众在接受社会组织服务的过程中,也调动了自身的团体意识、组织意识、参与意识。

三、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在环境。1.政策支持不充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条件和前提是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的形成。当前,政府职能转变与权力释放仍存在问题。同时,大多数省市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时,缺乏整体维度的科学合理规划,甚至出现信任不足和重视度不够问题,支持性政策缺乏,将社会组织视为下级部门,难营造适宜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2.制度管理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我国已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规章,但在完整性与针对性上存在问题,监管体系尚未建立。随着社会组织自身的快速发展,重视组织审批建立而忽视后续监管的问题日益凸显;针对出现的新型社会组织,如网络社团、微信社团等,监管力度不够且存在漏洞。

(二)自身发展。1.内部管理不规范。社会组织应保证自身治理结构的完整性,即涵盖决策、执行和监督三种角色,现实情况是,多数社会组织没有建立完善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或设立了监事会但几乎不发挥作用。在财务方面,筹资渠道单一,财务管理缺乏专业财务人员,进一步导致账目混乱,信息不公开透明;在人员方面,总体数量较少,人员薪资待遇和福利水平较低,难吸引与留住专业人才,人员队伍亟待扩充。2.自治性和独立性较弱。社会组织应培育自身主动服务意识和能力,与政府构建合作关系。但基于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在资金来源上多依靠政府拨款与资助,许多社会组织缺乏独立性,在人力资源、资金资源、办公空间等方面依赖于政府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甚至逐渐凸显出官僚化倾向,与社会组织自身特征与属性不符。3.公众认可度有待提升。社会组织应是推动公民社会发展,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高公民意识的主体力量。基于我国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政府占主体地位的思想与认识,虽在社会转型变革中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我国公民意识相较西方国家仍处于较低水平。社会公众对政府参与社会事务的认可度和依赖性较大,对社会组织的作用认识不足,从而对社会组织不信任,参与积极性不高;且其当前发展中存在不足与问题,行政化色彩突出,进一步削弱了公众对其的认可度。

(三)交流合作。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应与其他治理主体形成良好沟通互动机制,社会组织之间也可相互借鉴发展经验。就政府与社会组织而言,两者缺乏有效的沟通、协同机制,在合作中难以平等地位发挥作用;就企业与社会组织而言,前者以盈利为目的,后者以公益性为主旨,两主体间理念差距客观存在,导致其在发展中互动不足,没有形成有效的供需对接机制;就社会组织自身而言,受限于其发展基础、组织规模、管理章程、人员构成、关注群体、活动领域等方面的不同,相互之间缺乏有效交流、合作机制,也较少开展集中性的交流活动,优秀社会组织发展经验难得到推广。

四、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提升路径研究

针对以上问题,为促进我国社会组织提升自身发展水平,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政府积极推进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提供更大发展空间。政府要深入推进政社关系转变,以培育扶持为主,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减少对社会组织的限制,提供更多资源和发展渠道,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积极构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在良性互动中形成社会治理合力,为公众提供更全面服务。建立社会组织交流平台,一方面为社会组织间搭建沟通桥梁,一方面使公众对社会组织有更直观深入的了解,利于开展监督。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保障。要将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国家治理的范畴中统筹考虑。尽快制定并完善全国范围内的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设立保护社会组织自主权利,在管理机制上鼓励全社会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支持,注重相关条例的广覆盖性和及时更新性。

(三)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提升组织专业性。通过制定严谨、完善的注册登记程序保证社会组织基本的合法性,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社会组织自身应设立组织章程并严格遵守,为开展具体活动提供规范与指引;完善治理机制,具体应包括员工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主体,实现权力间的制衡,避免组织内部腐败等问题;建立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监管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等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通过开展培训及引入人才,提高组织成员处理问题的能力,优化员工结构从而提升组织整体的管理水平。

(四)加强宣传和引导,提升组织公信力。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手段对社会组织的性质、开展的活动与项目、组织文化、服务宗旨等进行积极地宣传,让民众更多更深入的了解社会组织。还可以培育一批优秀社会组织,开展切实的服务项目,形成品牌效应,以此来提升社会组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注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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