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刑法解释中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2019-03-28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0)
一、罪行法定与扩大解释
(一)罪行法定原则概述
1.罪行法定原则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提出是以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学说作为思想基础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运动时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争取权利和自由的成果,是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理论,是法治国家的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和标志。我国自1997年将其引入刑法典,使其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刑法原则之一。
三权分立思想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三权分立说由洛克率先提出,孟德斯鸠最终完成。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已做出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
2.罪行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成文刑法所使用的文字具有相对确定的含义,即要求成文的罪行法定和确定的罪行法定,换言之,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的渊源仅限于成文刑法,那么刑法规范必然存在漏洞,漏洞过多则不利于法益的保护。所以,在罪行法定原则之下,现代民主国家必须对刑法作出合理的补正解释。
(二)刑法解释中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1.罪行法定原则下对扩大解释的界定
扩大解释的特点是:对用语的解释较之其通常含义更为宽,从而有利于刑法的适用。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成文的罪行法定和确定的罪行法定,所以法律文本对解释具有前提性价值,所有的解释都必须基于对文本的理解才可以作出,即无文本,则无解释。
首先,扩大解释必须要优先采用文义解释,以刑法文本作为解释的出发点。基于解释者与文本之间的这种关系,解释就不能随心所欲的开展,那就要求我们在扩大解释时必须在刑法文本的可能含义范围之内进行。
其次,在对刑法文本进行扩大解释时既要考虑文本自身的含义,又要使解释的结论尽量符合刑法文本的精神。只有两者都满足,刑法的扩大解释才是成功的补正解释,才能充分保障国民对自己行为的可预测性。
2.刑法扩大解释与罪刑法定的关系
罪行法定作为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扩大解释决不能超出其范围。首先,扩
大解释的结论必须要考虑到法条语义的可能性,如果行为超出了法条语义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
其次,通过一般人的标准来考量扩大解释的结论是否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一般人对解释结论感到意外时,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二、关于类推解释的概述
对于类推解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和看法。德国刑法学者罗克辛指出:类推是通过类似性推论的方法,将一个法律规则转而适用于一个在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案件的做法。日本学者西原春夫认为:所谓类推适用,就是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适用关于具有类似性质的行为的法律来加以处罚。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就刑法中最相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一言以蔽之,类推解释实质是将刑法适用于法条没有规定之事项,可以说它是由法官进行的“法的创造”。
三、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适度的扩大解释是必要的。首先因为刑法规范用语是具有局限性,所以我们常常需要借助扩大解释以使刑法可以更好适用于司法实践,且扩大的范围仍在文义的可能含义范围内,所以不会影响国民对行为的预测性。其次,刑法规范的追求的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现实不断变化发展的内在矛盾,也是我们进行扩大解释的重要原因。最后扩大解释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法益,社会的不断进步催生新事物不断产生,不进行扩大解释就不足以保护法益。换言之,适度的扩大解释必须讲求“文本主义”,以法律条文的客观含义为主,否则便会有可能成为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结语
只要存在刑法适用,就必然有法律解释。这使得解释学成为刑法界的热点和难点,在刑法解释学中,由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存在困难,所以对扩大解释边界的厘定显得比较吃力。对此,试图建立单一或者静态的边界厘定标准,但是,不仅在刑法解释理论上要受到质疑,而且在司法具体实践中也难有用武之地。所以,应该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在理论上依据刑法文本,抓住刑法规范的本质属性;在技术路径上从解释方法、解释根据、边界控制方面考虑;在扩大解释过程中坚持与时俱进,始终对其边界进行作为多极的、动态的确认,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