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的保障:一致与分歧
2019-03-28黄桂霞
黄桂霞
(全国妇联 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一、问题提出
劳动权(1)本文的劳动权使用的是其狭义概念:“就是指工作权,即公民享有的使自己劳动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见沈同仙:《劳动权探析》,《法学》1997年第8期。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必要前提,是保障女性经济独立、获取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重要手段和指标。劳动权能否实现不仅影响劳动者的利益,而且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权利,是人口再生产的必要前提。生育包括女性的怀孕分娩,也包括阶段性的抚育,因此,女性生育权益的保障不仅是女性自主权、健康权的体现,而且影响国家的人口结构、人口质量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劳动就业和生育是女性参与物质生产资料和人类自身生产(简称“两种生产”)的主要形式,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保障则是女性平等参与“两种生产”的根本条件,是社会发展的必要基础。近年来,中国出现生育率持续低迷、女性就业率难以升高的“双困”局面,其根本原因在于女性难以很好地处理生育和劳动就业的矛盾,生育的社会价值没有得到适当的尊重与保障。女性的工作-家庭冲突成为中国低生育率的关键因素[1],也是女性就业率下降的重要原因。完善的生育保障制度不仅可以较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和劳动就业权,更好地发挥女性人力资本作用,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生育率和人口素质。因此,梳理中国的生育保障制度政策,总结历史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可以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解决女性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的冲突,也可以为推动中国从人口红利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助力国家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支持。
国内外对于妇女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的研究很多,各国政府也为保障女性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国家对妇女生育权和劳动权的保障,主要是为了保障女性在物质生产和人口再生产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女性生育权和劳动权的定位和制度政策的支持力度。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制定严格的产假雇佣保护制度(2)禁止辞退产假中的女职工(除极特殊情况),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保证其产假后顺利返回原工作(或相似工作)岗位,比如澳大利亚的《公平就业法案(2009版)》。、可供选择的带薪产假(陪产假)制度(3)奥地利为雇员提供了5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来享受带薪产假(陪产假)。具体包括:母亲30个月+父亲6个月,母亲20个月+父亲4个月,母亲15个月+父亲3个月,母亲12个月+父亲2个月(获同一比率补贴),母亲12个月+父亲2个月(获得与收入相关补贴)。此外,雇员还可享受相应带薪休假补贴。韩国在劳动法平等就业部分(第19条第4款)规定,产假可以分一次或者多次使用。、女职工灵活工作时间制度(4)包括削减工时、灵活工时以及兼职工作计划等。例如,在瑞典,生育女性可以以削减3/4、1/2、1/4或1/8正常工作时间的形式休产假(分别享受3/4、1/2、1/4或1/8的产假补贴),也可以以削减最多1/4正常工作时间的形式休产假直到孩子满8岁。参见SFS 2006:442第4-8部分内容。以及综合采用补贴(5)包括雇主补贴、公共育儿补贴、家庭育儿成本补贴等。例如,法国对有3岁以下孩子的家庭增加育儿补贴,提高了女性1%的劳动参与率。等手段减轻女性工作生活的负担、保障女性的劳动就业权。
欧美国家实践证明,公共托幼服务是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先决条件,对母亲就业有积极影响。亲职假对母亲就业倾向的影响比较复杂,雇佣资格受保护且时间较短的产假有利于母亲就业,假期较短、工资替代水平较高且父母双方可以灵活使用的父母假有利于母亲顺利地重返劳动力市场;而时间较长、工资替代率较低且不鼓励父亲使用的父母假则对母亲就业有负面影响。向2岁或3岁以下幼儿父母提供幼儿照顾而发放的专项补助——照顾津贴提高了家庭照顾的社会价值,但对母亲就业产生了负面影响。产假是对妇女劳动力市场参与的支持,与工资水平相当的补贴可以更大可能地促进有酬工作的性别平等。儿童照顾、帮助妇女“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成为政府提高妇女劳动力市场参与、促进性别平等的目标[2]。阿德里安·卡尔维奇(Kalwij,A.)对16个西欧国家个体层面的数据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家庭补贴、亲职假、育儿津贴等政策能够帮助妇女平衡家庭与就业、降低抚育孩子的成本,对提高生育率产生积极影响[3]。儿童照顾不仅对女性劳动参与率产生负面影响,而且会对其后续的职业生涯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如就业困难、晋升机会减少、工资收入下降、工作经验损失等[4]。因此,为家庭提供照顾支持、为母亲提供弹性工作岗位、设置父亲亲职假等措施,可以提高女性劳动参与率[5]。
国内相关研究更多从女性解放、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角度展开,注重讨论儿童照顾或者抚育对女性劳动就业的影响,从儿童保障的角度讨论女性劳动与生育权的保障。中国为保障女性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制定了生育保险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等。1986年以后的妇女劳动保护制度主要以保护母性技能为中心[6]。有专家通过分析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对女性就业的影响认为,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方向是建立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改变用人单位负担的传统单位模式,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降低女性就业门槛,促进女性就业[7],保障妇女就业权。以女职工劳动保护为宗旨的禁忌劳动制度维护了女职工的生育、健康和就业权益[8]。法定产假、哺乳假等假期为女性生育尤其是抚育幼儿提供了时间保障,维护了女性和儿童的健康权益。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女性就业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拥有自主选择权,制度性的解雇保护保障了女性生育期内的就业权[9],为女性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了支持。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有利于减轻就业性别歧视,体现生育的社会价值;产假、育儿假可以化解女性怀孕、产假期间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女性的就业权[10][11]。也有专家通过中国生育政策的变化讨论对女性就业的影响,普遍认为公共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会加剧女性工作与家庭的矛盾,加重就业歧视,从而进一步制约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12]。宋健通过对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生育二孩、家有婴幼儿、因生育中断职业的经历均会对妇女的就业状态产生消极影响[13]。
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不仅是维护妇女权益、解放妇女的前提条件,而且是国家发挥妇女在人口生产和物质生产两种生产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本文以中国共产党的生育保障制度为例,讨论女性生育权和劳动权的本质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中国共产党的生育保障制度对女性生育和劳动就业权益的保障
中国共产党对女性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的保障,其思想源于马克思主义的“两种生产理论”,所制定的制度政策与当时社会发展的阶段、所处的历史环境分不开,也与女性在革命和社会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国家的人口政策密不可分。针对女性生理特点以及女性承担的生育责任,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制定了保障女性生育权益和劳动就业权的制度政策,为生育责任者提供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休假以及劳动保护等。产前产后的休假保障了生育女性身体健康和劳动力的恢复,医药费的报销减轻了生育家庭负担、保障了母婴安全,照发工资或者生育津贴等收入补偿为母婴生活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劳动保护减少或解决了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了母婴健康,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障不仅能够满足女性个人特殊时期生存发展的需求,较好地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生活水平,保障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保障和提高人口素质,而且能够对社会必要劳动——人类自身再生产活动给予一定的支持与价值承认,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一)保障女性劳动就业权益是生育保障的出发点
参加社会生产、获得经济独立是妇女求得解放的前提和基本条件,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益成为中国共产党动员广大妇女参加革命、让妇女成为革命和社会建设力量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为保障妇女劳动权益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一是保障生育女性的劳动就业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其所在的敌后根据地,立法保障女性的劳动权益,禁止婚育歧视,给予解雇保护:“生产前5个月内及生产后9个月内不许开除女工,若不得她的同意,并不得令其出外办事或迁移到别处去。”[14](P 156)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女性就业环境的安全,包括禁止女性从事高危、高污染、高辐射、高强度的工作,孕期禁止加班加点、禁止出差、减少工作时间或者工作量、调换工作岗位、给予一定的工间休息等。
二是保障女性恢复劳动力。产假是为了保障女性的健康以及婴儿照料,更是为了保障女性恢复劳动力。对于正常生产的女工,生育前后都有一定时间的假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规定基本的产假时间为56天(8周),且根据生育女性的不同劳动强度给予不同时长的休假时间,充分体现了产假对妇女体力恢复的作用。“所有用体力的劳动女工,产前产后休息八星期,工资照发。使用脑力的机关女职员(如女办事员与女书记)产前产后休息六星期,工资照发。”[14](PP 155-156)对于未足月生产的女工给予流产产假,主要是为了保障女性健康和恢复劳动力。女工怀孕流产的,一般给予15天或者30天的流产产假。对生育女性产假期间予以经济支持,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1931年劳动法明确规定了产假及流产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41年陕甘宁边区规定:“生育妇女生产前后休息期间内,酌发大米、白面等营养品;如无大米、白面等,在生产前休息期间,增发休养费。小产妇发休养费,并给休养一个月。”[15]太行区1948年规定,为在太行区工作的妇女干部产前产后提供假期、粮食待遇[16](PP 256-257)。
三是建立育儿设施,提供育儿服务,为家庭提供育儿补助和保姆雇佣费用,保障妇女安心生产。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明确规定,“在工厂内设立哺乳室及托儿所,由工厂负责请人看护”,并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婴儿的补助金——如工人生了小孩,得领取补助金来买小孩十个月所必需的物品和牛奶”[14]。太行区在1948年的规定中也增加了雇佣人的费用支付项目,为在太行区工作的妇女干部产前产后提供假期、粮食待遇,并且提供麻纸50张、棉花1斤、小米70斤,作为生产及雇佣人的花费;男干部之妻生产时则一律给小米50斤,作为雇人之用[16](PP 56-257)。给予婴幼儿看护补贴,比如给予小孩带乳费、支付雇佣人的费用等。“生育妇女可以领取分娩津贴及小孩津贴,女工所带小孩每月发给带乳费。”[17]公共托幼服务则为女性参与革命生产解除了后顾之忧,托幼园所以集体的教育培植社会的新细胞,在民族解放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促进了妇女解放。战时儿童保育会自1938年成立,迅速发展,以公育代替了私育,减轻了妇女抚育孩子的负担。“各机关、团体学校有婴儿五人以上者应设立托儿所,五人以下者,可合数单位共设托儿所,不足五人又无单位合设者,得另设窑洞,安置保姆婴儿。”[15]这为婴儿享受更好的看护提供了基本条件,为女性参与生产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与支持,可以说是对生育权的进一步保障,这在当时世界范围内都是高水平的保障。
(二)以生育支持和劳动就业权为主的生育保障是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基础
生育保障的发展不仅与妇女解放和社会发展有关,而且与国家人口政策、社会对女性劳动力的需求密不可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建设需求一致,需要广大妇女积极参与公领域的生产劳动,而历经长年战火的新中国又亟须提高人口出生率。这一阶段的生育保险虽未单独立法,但在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央机关的相关政策中进行了规定,不仅保障覆盖面有所扩大,而且保障力度有所增强;不仅注重女性的健康,加大了对婴幼儿健康的保障,而且为更好地保障女性参加公共生产劳动、为女性协调生产与生育提供了充分的支持。
一是为妇婴提供基本免费的健康保障。妇女身体健康是积极参加社会生产的前提,也是进行人口再生产的基础,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以及并发症的治疗等成为生育保障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生育的检查费及接生费有了明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女性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工怀孕检查费、接生费与一般女工人、女职员相同。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或住院中的药费,由公费医疗支出。”[18]无论是资方负担还是公费医疗,个人都不用支付任何生育费用,为母婴享受更好的保健提供了制度支持。1953年劳动保护条例修订时,为难产的妇女增加15天假期,目的是增强对女性健康权的保障。农村建立了县乡村三级的医疗保健网,以保障妇幼健康。“新中国成立两年来,全国各地改造旧产婆约10万人,建立了接生站和妇幼保健站1万余处。”[17](P 118)
二是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生育不仅是创造新生命,而且要将新生命培育成健康的劳动力,才算完成人自身的生产。身体健康的女性要在安全的环境下,才能更大概率地孕育健康的婴儿,所以婴幼儿的健康不仅与女性的健康密不可分,而且与女性的劳动就业条件密切相关,对婴幼儿的健康保护也主要通过保障职工尤其女工的健康和安全来实现。无论是劳动保险条例,还是生育保险制度,或者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都对孕产妇和哺乳女性给予了较多的照顾和支持,将保障儿童作为单位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规定由单位逐步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置托儿所、哺乳室、妇女卫生室等妇幼保护设备。1955年女工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各单位在进行基本建设时,必须包括足够本单位女工需要的妇幼保护设备,如托儿所、哺乳室、妇女卫生室以及厕所等。”[19]产假时间从新民主主义革命革命时期的56天(产前14天、产后42天),不断延长至98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保障收入不降低。产假及产假期间的收入是对女性恢复劳动力的保障,也包含了对婴幼儿抚育的时间和经济支持。
三是为女性参与社会生产提供托幼支持,以保障女性劳动就业权,提高劳动生产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大量女性劳动力进入公共劳动领域,但如果孩子安置不当,女工的生产情绪和积极性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保障她们安心从事革命、生产,党和政府专门发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政策,帮助女性解除婴幼儿照料和喂养后顾之忧,解决职工子女入托问题,为女性平衡工作与家庭照顾提供了较好的支持。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女工人女职员,有四周岁以内的子女20人以上,工会基层委员会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协商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设立托儿所(如尚未具备设立托儿所条件,而有哺乳婴儿5个以上须设立哺乳室)。其房屋设备、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一切经常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20]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积极响应,为了方便职工接送子女,除了在职工居住集中的地点和办公地点开办比较正规的托儿所、幼儿园外,还在工地开办临时托儿所,极大地方便了职工,减少了职工送托子女的劳顿和时间。这类托儿所、幼儿园的费用直接由职工所在企业支付;少数不方便建托幼园所的单位,其职工可以将子女送往个体托儿所或幼儿园,管理费则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报销,相当于婴幼儿免费公育。“1950-1956年,全国幼儿园(所)由1799所发展到18534所,入园(所)幼儿数由14万人发展到108.1万人。”[17](P 119)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女性生育及劳动就业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当时的劳动女性大多归属于国有单位或集体/公社,所以当时的生育保障基本覆盖了所有就业的女工人、女职员以及机关女工作人员。
(三)保障女性健康权和就业权是市场经济背景下生育保险的主要目标
从立法宗旨来看,中国共产党以劳动保护为主的生育保障主要是对劳动力的保障,是对女性平等劳动权益的保障,保障妇女能安全、健康地参加社会生产,生育后能恢复劳动力,并充分发挥妇女的积极性,提高其劳动生产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男女平等、妇女解放进入新阶段,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高级管理、科研人才涌现,女性更加追求个体成长和自我实现,社会制度政策适应妇女发展的需求,注重保障她们的健康权和个体的自我实现。劳动就业方面,因国企改革带来的职工下岗再就业问题,“妇女回家”的论调一再泛起,很多支持妇女平衡职业和家庭的政策措施开始隐退,公共托幼服务逐渐由市场替代,生育保障等相关政策更加注重保障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
一是保障女性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改革开放后,女性受教育程度大幅提高,人力资本含量越来越高,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开始崭露头角,与男性共同站在社会发展的前列,创造男女平等、公平的就业机会和环境,对于社会发展和男女平等都显得更为重要。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其目的是“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对女性劳动权的维护,“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1]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仅面向城镇职工,侧重的依然是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2012年颁布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促进公平就业”的内容,强调对女性平等劳动就业权的保障。
二是为保障女性身体健康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较长的产假。通过特殊劳动保护对怀孕或哺乳期女工给予减轻劳动或缩短工时、禁止加班等的照顾与支持,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和健康权。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法规政策都对怀孕女工调换或减轻工作有相应的规定。当然,调换工作有一定的条件,包括体力对原来工作不胜任、医务机构证明工作有碍胎儿健康等。“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22](P 333)禁止怀孕或者哺乳期女工加班加点。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22](P 333),并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为附录附在特别规定之后。改革开放后,产假时间延长,以更好地保障女性身体健康和劳动力的恢复,同时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或者收入不降低,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生育权和劳动权共保障:新时期全面统筹的生育保障的探索
莉丝·沃格尔(Lise Vogel)认为,物质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同样重要,女性生育权益和劳动就业权都需要全面的保障。生育保障是救助生命、保障健康,为人口再生产提供支持,所以,对于生育的主体女性来说,无论她们是否就业、是否参加公领域的物质生产劳动,都应该得到基本的保障[23]。全民生育保障不仅可以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保障母婴健康,而且是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面对中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以及低生育率和女性低劳动就业率并存的局面,21世纪以来,国家调整了生育政策,在提高生育率的基础上,加大了生育保障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生育保险单列一章,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有了法律依据,国家财政设立专项基金,建立了涵盖全国 31个省区市的农村妇女分娩补助项目(6)2009年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 号);2010年卫生部办公厅颁布《2010年农村因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项目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农村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时都可以得到财政补助。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自2009年起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24](P 536)。农村居民分娩费用报销由新农合支付。2016年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合并,生育医疗费用统一从医疗保险中支付。生育保障实现制度全覆盖。受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及生育保险费率降低的影响,2016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形。2017年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19年在全国全面推行,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大大提高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25],解决了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问题,保障了女性的生育待遇,增强了对女性生育权益的保障,但大部分试点延长了生育奖励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女性的就业歧视;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当于将生育作为一种疾病进行诊治,是对生育社会价值的否定,不利于女性权益的保障。而城乡居民生育保障因额度、报销比例较低,且没有生育津贴,没有充分发挥保障女性生育权益的作用。为此,有学者提出单独设置覆盖全面的生育津贴制度,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筹资责任[26];或者对于农村女性设计“非缴费”的生育津贴制度,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或者部分补贴她们孕产期的生育医疗费用[27];或者将生育保障作为津贴或者普惠性的福利制度,不需要缴费,只要有生育行为就可以享受,这种基于公民身份而非经济基础的生育福利制度,可以消除现有的生育保险制度所带来的生育不平等现象[28]。这几种思路都是拟让政府分担更多的生育责任,让所有生育女性都能享受基本的保障,以在保障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上更好地保障女性的劳动就业权。
三、分析与讨论
从中国共产党生育保障制度政策对妇女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的保障可以发现,生育保障的覆盖面与社会发展尤其经济发展密不可分,对生育尤其养育支持体系的建立与社会发展对女性劳动力的需求和重视协同发展,生育保障的力度则离不开国家人口政策的建立与转变。从妇女全面发展的角度看,生育和劳动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二者要协调平衡才能平稳前进,但女性生育与劳动就业、职业发展的时间精力冲突,使得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保障存在诸多矛盾。
(一)中国共产党生育保障制度的思想基础与发展经验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中的决定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29](P 15)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是社会发展的两个必要条件,是社会生产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生育是社会为满足自身世代延续的需要以及社会生产对主体的需要而进行的活动,是社会生产的主体和动力。在不同历史时期,因为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两种生产”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差异:“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30](P 16)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劳动极不发达,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数量较少,社会制度在较大程度上受到人自身生产的制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产品数量的增加,人类社会发展在较大程度上受物质生产的制约,但是人口生产一直是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30](P 193)中,也就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制度下,家庭不再受所有制支配,社会重新受“两种生产”制约,人类自身的生产也更多地表现为人口质量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与推动。
中国共产党生育保障制度政策的发展不仅与两种生产在社会发展阶段中的作用有关,而且根据不同时期女性在人口生产和物质生产领域的作用和需求的不同,对女性生育权益和劳动就业权的保障各有侧重,生育保障的覆盖面、保障内容和待遇水平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侧重于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强调妇女的解放是要实现经济独立和人身自由,所以当时的生育保障主要集中于妇女劳动保护、产妇保健等相关政策中,更加注重保障女性的劳动就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社会主义建设迫切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全面参与,一方面需要妇女积极广泛参与社会建设,另一方面需要更多新生人口进行劳动力补充,所以当时生育保障不仅对妇女生育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较好的补偿与照顾,而且为女性劳动就业、平衡工作-家庭解除劳动的后顾之忧提供了很好的支持。改革开放以来,也是中国开始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时期,国家更加侧重物质生产,企业专注于经济效益,人口生产责任更多地由家庭承担,生育保险制度在保障女性健康的基础上,侧重均衡企业负担和对女性劳动权益的维护。新时期,随着女性人力资本含量的增加,女性劳动就业率却呈下降趋势,面对长期人口低出生率以及人口老龄化的现状,要更好地发挥女性在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中的作用,使得女性既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进入物质生产领域,使中国顺利实现人口红利大国向人力资本红利的转变,又作为人口生产的责任承担者,积极响应国家人口生育政策的转变,生育和劳动权益共促成为生育保障的关键。
(二)女性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保障的互促
无论是对妇女健康权还是对发展权的保障,都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与重视以及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维护。对于女性群体来说,保障适度的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是相辅相成的。
一是劳动就业权对生育权的保障促进。从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发展来看,劳动就业参加公领域物质生产是获得社会保障的前提。21世纪以来,中国开始推动实施全民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居民生育也可以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报销部分费用,但是参加公领域物质生产的劳动者,不仅可以得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全面的保障,保障的待遇水平也相对较高,生育权也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可以说,劳动就业权是最大的保障,而且公领域较高的社会地位意味着拥有较大的话语权,能为平衡工作-家庭、抚育婴幼儿争取更好地支持。谢丽尔·桑德伯格(Sheryl Sandberg)认为:“一旦女性坐上领导岗位,我们就可以拆除女性晋升的外部壁垒。我们可以昂首阔步地走进老板办公室,理直气壮地提出我们的要求……或者,更好的是,我们自己成为老板,确保所有女性的要求都能得到满足。”[31](P 13)美国国务院政策规划司负责人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研究发现:“你越早成为‘老板’,你就越容易兼顾事业与家庭。”[31](P 15)也就是说,有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就有了在工作场所议价的资本,也就有了更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从生育保障的定位来看,无论生育保险还是劳动保护条例,其定位都是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减少女职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7)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总则是“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提高劳动生产率。女性怀孕后身体机能会出现一定变化,所以保障女性怀孕期间有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后禁止加班加点,减轻工作量或者减少工作时间以及调换工作岗位,给予生育女性一定的休假时间,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怀孕、生育女工的身体健康,以恢复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或者保障女性产假期间收入不低于产前收入,是对女性因生育暂时中断劳动期间给予的经济保障,体现了对于女性健康的保护。
二是生育保障对劳动就业权的促进。高质量的生育保障能更好地促进女性劳动就业。为生育女性提供生育津贴和产假,都是为了保障女性劳动能力的恢复,保障女性生育后返回原工作岗位;为怀孕哺乳女性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为生育期女性延长项目申请和结项时间(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10年推出“放宽已生育的女性科研人员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年龄”“允许女性因生育、哺乳等原因,延长其承担项目的结题时间”的政策措施。,都是正视并承认生养和抚育责任对女性劳动就业和职业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减轻生育女性的负担,一定程度上阻断劣势积累,削弱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帮助她们将生育和劳动就业及职业发展相结合,更好地保障女性的劳动就业和职业发展权。儿童尤其婴幼儿照顾是一项非常性别化的活动,主要由女性承担,因此国家对儿童照顾的保障(比如公共托幼服务与婴幼儿补贴)可以促进母亲就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劳动参与和男女平等的措施。
从生育保障相关政策可以发现,对女性劳动就业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雇佣保护。包括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因怀孕生育等开除女性或解除劳动合同,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等。(2)保障劳动能力的恢复。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为女性恢复劳动能力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3)保障女性职业发展权。主要是产后恢复原工作岗位,1955年女工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女工产假“假期期满后,应恢复其原工作”[19]。(4)解除女性参与社会劳动的后顾之忧。为家庭提供婴幼儿补贴、雇佣保姆费用等经济支持,由用人单位以自办或者联办的方式建设托幼园所等。
(三)女性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保障分歧的表现及原因
生育权保障更多的是基于私领域人口再生产的支持,劳动就业权更侧重于公领域物质生产方面的平等保障。由于中国的社会保障尚未正式进入从事人口再生产的主要领域——家庭,生育在很大程度上依然被认为是家庭的私事,公私领域的冲突、劳动的性别分工成为女性生育权益与劳动就业权之间保障理念差异的根源,也导致了女性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存在明显的冲突与分歧。中国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主要是对在业妇女生育权益的维护,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维护,是对妇女参加公领域物质生产的一种保障和补偿,主要是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负担,不是对生育本身价值的认同与保障,所以对于从事农业劳动尤其是主要进行家务劳动的女性在人口再生产中特殊贡献给予的承认与补偿非常有限。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基本是一个思路,虽然出发点不同,但目的都是借用医疗保险的经费解决生育待遇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生育的定位,是对女性个体、身体健康的保障。所以,对女性生育社会价值的不认同,是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保障存在分歧的根本原因,在实践中表现为不同的方式。
一是女性短期生育权益和长期劳动权益的冲突。生育是女性人生中一个阶段性事件,倘若生育权益保障过多,可能会危及女性长期的就业权;而过多地注重保障女性劳动力市场的平等权益,可能会影响女性短期的生育权益。从产假来看,时间太短,影响女性的健康,不能很好地恢复劳动力;时间太长,企业用工成本过高,不利于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从人力资本的利用来说,女性的人力资本是个长期积累和使用的过程,生育可能会影响短期内女性人力资本的使用,但优质、高含量的人力资本长期所创造的价值完全可以抵消短期的影响。
二是女性群体与个体权益的冲突。对女性群体的劳动保护,可能伤及女性个体的劳动就业权,比如女职工劳动禁忌的规定,初衷是为了保障女性的身体健康等权益,但对于少部分女性来说,失去了部分就业机会,劳动就业权被侵害。例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矿山井下作业属于高危、重体力劳动,但是在目前高科技技术发展下,部分女性有能力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也没有生育需求,这项劳动禁忌的规定就是对她们劳动就业权的损害。因此,对女性个体来说,生育权益是短期的、暂时的,而就业权是长期的保障;对女性群体来说,生育和就业都是长期的权益。
三是资本增长的长期和短期效益的矛盾。沃格尔认为,从统治阶级的观点看,占有剩余劳动的近期需要与整个阶级占有剩余劳动的长期需要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矛盾[23](P 145)。从资本的角度来看,妇女长期劳动就业创造的短期社会价值与短期内生育创造的长期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矛盾。劳动就业直接参加物质生产,创造剩余价值,而生育却要暂时中断劳动。帕迪·奎克(Paddy Quick)认为,生育降低了从属阶级女性作为直接生产者和必要劳动参与者的作用。怀孕和哺乳至少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多少降低了女性的劳动能力。即使女性仍然能够参与剩余生产,生育在某种程度上也妨碍了对其剩余劳动的立即占用。而且,通常其劳动是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所以怀孕和哺乳也可能降低了女性维持劳动力的能力[23](PP 144-145)。但生育又是劳动力代际更替必不可少的,给资本创造了长期投入的前提条件。
(四)女性生育权与发展权保障的平衡
近年来,国家不断调整生育政策,从人口发展角度来看,主要是为了提高人口出生率,调整中国的人口结构,减缓人口老龄化与少子化;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主要是为了维护、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要推动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需要在保护女性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间取得相对平衡,基本原则是对生育的社会价值给予足够的认同,将物质生产与人口生产并重,男女共担责任。
一是承认生育的社会价值。从生育和劳动力的代际更替来说,分娩更多地属于物质性生产过程,而养育则更多地集中于人力资本的投资,为物质生产奠定基础。所以,生育保障制度政策不仅要考虑生育对女性身体健康和就业的影响,而且要考虑生育以及抚育对未来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本的影响以及对社会、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作用。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代表了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抚育劳动的社会价值是可以计量的,倘若没有给予相应的报酬,至少应该给予一定的认同和补偿,包括给予所有女性基本的生育保障,给予全职在家庭内承担抚育责任的个体以全面的社会保障;或者给予儿童补贴,由政府购买一定的家庭服务,分担家庭的生育责任。
二是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女性生育权。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通过保障劳动就业权间接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从女性的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来看,生育保障应该分两方面:一方面提供免费的生育医疗保障以及一次性生育补助费,目的是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及其短期的基本生活,所有生育女性都可平等享受;另一方面为生育暂时中断劳动的妇女恢复劳动力提供生活保障,也就是现在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目的是保障女性的劳动就业权。基本产假56天(产前14天、产后42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生育延长假和奖励假应该由失业保险或者财政支付;对于没有生育保险的城乡居民,应该给予一次性生育补助费,保障56天内的基本生活。
三是减少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呼吁男性共担生育责任。增加用人单位成本是大部分企业不愿招用女性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优惠、雇佣补贴以及合理的贷款优惠等手段,减轻用人单位雇佣女性的负担。或者采用女性补贴的形式,给予女性个税优惠,优惠额度具体到女性个体身上,女性税后所得不变,但由于女性税率较低,企业雇佣女性的成本也随之降低,以提高女性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实现灵活生育休假,增加男性养育责任。将男性陪护假改为育儿假并加以延长,或在保障产妇充分休息的前提下,由生育夫妻在产假和陪护假的总量中自由选择休假时长,明确规定男性休假时长且不可转让。缩小男女因产假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成本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就业歧视。
四是重视与发挥女性人力资本的作用,实施工作-家庭平衡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女性受教育程度逐渐提高,与男性一样成为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女性人力资本的利用率相对较低,成为未被充分开发、利用的重要人力资源。需要制定公共育儿政策与家庭友好政策,在保障女性劳动就业权的同时,更好地贯彻落实全面二孩政策。一方面需要提供公共托幼服务,分担家庭的照顾负担,解除女性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需要推动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办公方式,给需要照顾家庭的职工尤其是女职工平衡工作-家庭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