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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的构建和演变(1955—1993)*
——以河南省为个案

2019-03-28

中共党史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商业部迁入地市镇

田 锡 全

粮食供应转移证是计划供应时期用于城乡居民迁居或短期外出迁转粮食供应关系的凭证,是随着1955年后半年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和农村粮食三定政策的出台,作为整个粮食票证制度的组成部分开始配套实行的。在农村粮食统购制度和城镇非农业人口粮食统销制度先后于1985年、1993年取消之后,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则继续实行至2001年4月,存在时间达46年之久,是统购统销制度中最晚取消的部分。鉴于学术界对于民用类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的关注明显不够注张学兵的《当代中国史上“粮油关系”的兴替》一文,论及与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有关的户粮关系一体化、转移证制度在粮食计划供应制度终结后继续维持近十年时间的原因等问题。参见张学兵:《统购统销与计划经济秩序》,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第79—97页。刘彦卿、肖心建对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和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的签发对象、签发程序有所介绍。参见刘彦卿、肖心建:《中国粮票史话》,香港东方文化中心,1996年,第196—199页。田锡全曾对军用类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的演变情形做过探讨。参见田锡全:《计划供应时期军用粮食票证的制度演进——基于河南省的个案考察(1953—1993)》,《中共党史研究》2016年第12期。,加之现有的粮食票证制度研究中存在着重“票”轻“证”的明显倾向,多数研究均关注粮票制度,而对于粮食供应证、粮食供应转移证等诸多购销、供应凭证的制度演变情形则语焉不详。因此,本文将以计划供应时期的河南省为个案,对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的构建与演变情形进行探讨,以揭示其在粮食计划供应制度实行以及城镇非农业人口控制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而丰富整个粮食票证制度和统购统销制度的历史图景。民用类粮食供应转移证的适用对象分为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两类群体,具体包括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以及粮食供应临时转移证和专用转移证等类别,下面兹分类予以论述。

一、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的构建与演变

计划供应时期城镇非农业人口的流动分长期性迁居和短期外出(到达地点固定),与此相应的粮食供应关系迁转遂分为长期性迁转和临时性迁转,使用的分别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以下简称“市转证”[注]中央和地方粮食部门的相关文件中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简称为“市转证”的做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非农业人口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以及各类专用转移证。由表1可知,计划供应时期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粮食或饲料转移证有市转证,市镇牲畜饲料供应转移证,民航义务工复员、转业、调动粮食供应介绍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介绍信,人事部专家司介绍信,以及各种军用粮食供应介绍证等种类,其中前两种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其余的属于临时转移证或专用转移证。与市转证相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种类繁多的临时转移证和专用转移证,出现得相对较晚,进入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在河南等省份实行,至70年代在各省市普遍实行起来。因市转证是其中最常用的一种,以下首先对市转证制度演变及其地方实践情形作一介绍。

在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制度出台之前,因城镇粮食计划供应制度执行得比较宽松,尚不存在粮食供应转移证。至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决定对市镇居民的口粮及其他用粮对象实行定量供应,并且开始发放各种粮食供应凭证,制定票证管理制度,市转证即作为各类粮食供应凭证中的一种开始配套使用。具体使用办法为:市镇居民迁居的,应凭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向原发证机关领取粮食供应转移证,凭证至迁入地区办理粮食供应手续。迁出时如有存粮,可以携带或卖给国家粮店,领取地方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地区的居民迁居至已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镇的,可凭原居住地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所发证件及迁入地的户口证件,办理粮食供应手续。[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18页。如系整户迁居,应缴销原领粮食供应证;如系家庭部分人员迁居,应核减其供应数量,并由粮食部门根据迁居者的供应等别、供应标准、供应数量和供应起讫日期签发粮食供应转移证。迁居者凭粮食供应转移证和户口证件,向迁入地办理粮食供应手续。[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实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1955年8月25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4-402。市转证印制权限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使用暂行办法》(1955年9月5日),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4-145。从河南的情况来看,市转证的印制权限几经变动,由最初下放到各县(市)级粮食局,后归属于各专(专区、地区)、市(地级市)级粮食局。参见河南省粮食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粮食供应转移手续的通知》(1956年9月12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2-39。。

上述规定显然比较笼统,对于市转证的格式、签章主体、签发机构、粮食供应关系衔接、节约粮迁转等诸多环节均没能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实行中容易发生混乱现象。实行之初,即有迁居者因签发机构不明确致使粮食供应关系未能顺利迁转。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粮食部于当年12月初发出《关于居民迁移办理粮食供应转移手续的通知》,规定迁居的市镇居民,只要持有迁出地的县、区、乡人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粮食部门签发的粮食供应转移证,迁入地的粮食部门即应凭粮食供应转移证和户口证件,办理粮食供应手续[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居民迁移办理粮食供应转移手续的通知》(1955年12月1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4-402。。《通知》中对粮食系统以外不同层级行政机构也可以签发转移证的规定,使得签发权限过于分散,未能很好解决上述存在问题。1956年4月,粮食部制发了统一的市转证式样,名称为“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并对其签发事项作了规范:转移证的上端必须统一加盖市、县粮食局公章;一般应由区级以上粮食机构(即区粮管所)签发,也可下放到基层粮店或街道办事处签发,签发单位必须在证的下端加盖本单位戳记和经办人员私章;必须凭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证签发粮食供应转移证[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业务工作的几项规定》(1956年4月24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5-536。。至此,市转证的管理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不过仍存在签发权限分散的问题,导致实行中出现各种乱象。

表1 计划供应时期河南省非农业用粮、用料供应转移证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河南省档案馆、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上海市闵行区档案馆馆藏相关档案资料整理而成。另参阅上海市粮食局编:《上海市市镇粮油供应政策文件摘编》,1981年,第136—137页;河南省粮食购销公司编:《市镇粮食供应文件选编》,1990年,第198—204页;河南省革委会粮食局编:《粮食供应政策选编》,1977年,第411页;河南省粮食购销公司编:《市镇粮食供应政策选编》,1984年,第155—156页。

*说明:文件中有明确启用时间的,具体到年月日;没有明确规定启用时间的,仅具体到文件下发的当月。

此后,市转证式样、签发权限在1963年发生比较大的变化。针对之前七年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年5月13日,粮食部制发了新的市转证式样及填发说明,将名称由之前的“粮食供应转移证明”改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制式由之前的单页凭证改为单页两联(左联是存根,右联是凭证)。市转证由市、县粮食局指定基层粮食部门签发,不准委托集体伙食单位或其他非粮食部门签发。新市转证最迟在当年9月1日起使用。[注]河南省粮食厅:《关于转发粮食部下达的“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式样的通知》(1963年5月25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12-162。至此,市转证的签发权限开始统一,整个市转证制度架构开始稳定下来。

关于市转证的签章主体,虽然粮食部在1956年4月已明确规定“转移证的上端必须统一加盖市、县粮食局公章”,各地在实际执行中仍出现诸多乱象。这一问题的解决是在60年代前半期。对于四川省粮食厅城镇粮食供应管理处1963年7月11日请示在新印制的市转证上可否套印市、县粮食局公章的问题,粮食部在当月23日的批复中指出,可以在市转证上套印,并请各地转知有关办理单位,对市转证上套印的市、县粮食局公章视同加盖市、县粮食局公章办理[注]《粮食部关于在〈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上套印市、县粮食局公章问题给四川省粮食厅的批复》(1963年7月23日),《1949—1984年商业政策法规汇编》上册,中国商业出版社,1987年,第189页。。次年4月,粮食部又对“市、县粮食局公章”的具体含义作出说明:指上级颁发给市、县粮食局的行政公章,而不是任何业务专用公章[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人民来信反映市镇粮食供应转移证加盖公章问题的通报》(1964年4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10-567。。

粮食供应关系衔接问题是在六七十年代逐渐完善起来的。粮食部于1962年5月25日规定:市转证上必须填明迁出地停止供应日期(包括领取在途使用的粮票数量),以便迁入地衔接供应;不管是按破月计算或按整月计算,到达地都必须根据转移证上所填的截止供应日期衔接供应;凡是由于迁出地粮食部门未按规定填发转移证或填写有误的,只要公安部门准许办理落户,可以先行借给一部分粮食,再与迁出地粮食部门联系补办粮食供应转移手续;从迁出地停止供应日至公安部门准许落户前这一段时间的口粮,应该由迁入地粮食部门予以补供[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粮食部门在处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工作上存在问题的通报》(1962年5月25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10-1266。。其中“不管是按破月计算或按整月计算”的规定,意味着既可以按破月计算,也可以按整月计算。这一做法在一年后即发生变化,粮食部规定此后粮食供应“采用整月转移的办法,不破月转移”。签发单位必须把迁移者的粮食定量数量,按整月结算清楚,当月粮食定量数量以内的粮食未购完的,应当发给粮票,带到迁入地使用。[注]河南省粮食厅:《关于转发粮食部下达的“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式样的通知》(1963年5月25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12-162。不过,浙江省因对城镇居民口粮供应采取按季发放购粮证及粮票,遂自1976年起对城镇居民省内转移粮食供应关系采用整季转移办法。参见浙江省粮食局:《对“粮食关系转移办理接供时间问题的请求报告”的批复》(1988年10月11日),浙江省粮食局编:《市镇粮油供应文件选编(1988—1991)》,1992年,第293页。市转证上填写的停止供应日期,商业部于1979年3月6日规定“不得早于签发日期”。对迁移者丢失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迁出地和迁入地粮食部门应及时取得联系,共同协商,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原签发单位可根据原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存根出具证明,迁入地粮食部门凭此办理衔接供应手续,保证迁居者的口粮供应。[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签发〈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1979年3月6日),吉林省粮食厅编:《吉林省市镇粮油供应文件汇编(1953—1982)》,1982年,第245—247页。1953年至2001年,中央粮食主管部门演变情况如下:1953年至1970年6月是粮食部,1970年7月至1979年6月是商业部(原商业部、粮食部等合并组成商业部),1979年6月至1982年3月是粮食部(1979年6月恢复设立粮食部),1982年3月至1993年3月是商业部(原商业部、粮食部等合并,设立商业部),1993年4月至1999年11月是国家粮食储备局,1999年11月之后是国家粮食局。对于因故未能如期落户的迁居者,从迁出地停止供应日期至户、粮关系落下这一段时间的口粮补供问题,粮食部于1979年8月2日规定: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且理由正当的,一般可全部补供;超过三个月的,哪些应该补供,补供多长时间,由省级粮食部门规定,但补供的时间一般不要超过一年,并须经县级以上粮食部门审查批准;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补供的数量超过一年的,由省级粮食部门审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粮食关系转移衔接供应问题的通知》(1979年8月2日),《吉林省市镇粮油供应文件汇编(1953—1982)》,第250—251页。。另外,早在1958年3月,河南对移民(包括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途中所需粮食已作出明确规定:不分年龄大小,一律按每人每天平均一斤二两面粉计算,其价格按照当地销售牌价作价[注]河南省移民委员会、河南省粮食厅:《关于移民粮食供应转移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1958年3月15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7-799。。

“文化大革命”时期,市转证管理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城镇居民节约贮存的粮食跨省迁移办法的规定上。针对城镇居民节约贮存的粮食在跨省迁移时不能兑换全国通用粮票(因全国通用粮票含油,储粮户一般都没有存油),携带粮食长途运输不方便的问题,商业部于1975年3月7日规定,城镇居民节约贮存的粮食、粮票一律归个人所有。跨省迁移时,可由迁出地粮食部门在市转证备注栏填写节约贮存粮食(包括地方粮票)数量,加盖县或相当于县级以上粮食部门公章转出。迁入地粮食部门在办理粮食供应关系的同时,应做好思想工作,动员迁入户将节余的粮食继续贮存起来。节约贮存的粮食跨省转出后,原则上应按迁入地供应的粮食品种和比例供应。[注]《商业部关于城镇居民节约储存的粮食跨省迁移时如何处理的通知》(1975年3月7日),山东省革委粮食局编:《山东省市镇粮食供应工作文件汇编》,1978年,第126—127页。其后,有些省市针对贮存粮跨省迁转中遇到的问题,出台了相应举措。比如,当年12月3日,为解决市镇居民在办理节约贮存粮跨省转移手续时到区、县粮食局加盖印章的不便,上海市粮食局规定,由各区、县粮食局统一刻制“储粮转移专用章”,分粮管所编号下发并指定专人(配票员)保管,启用时必须按实际转移数验收粮票、核对票券收发登记表无误后,予以盖章外转[注]《上海市市镇粮油供应政策文件摘编》,第272页。。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至粮食计划供应制度取消这十六七年时间内,市转证实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其被不法分子利用,将农业人口充作非农业人口转出,导致吃商品粮人口增加。市转证被伪造、盗窃、倒卖等现象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为堵塞漏洞,市转证管理工作更趋严密和细化。如河南省在1979年7月将市转证的印制权由县(市)级粮食局上收到地(市)级粮食局,签发实行两级复核制,即市镇居民迁出,先经粮店注销购粮证,填发“定量供应转移单”,之后由粮管所或中心粮店审核无误后签发市转证,再经县粮食局复核无误后加盖县粮食局行政公章方能生效,并取消了空白证加印或套印县粮食局公章的规定[注]河南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关于加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的管理的通知》(1979年7月30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22-296。。到1987年底,市转证的签发权限也由基层店、所上收到县(市)粮食局[注]《河南省粮食志·大事记》,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第298页。。1989年“农转非”实行计划与指标双向控制后,伪造、盗窃、贩卖、涂改市转证案件不断增加,一些农业人口非法成为市镇定量供应人口,给国家造成较大的损失。为此,商业部于1991年12月提出对1989年以来迁入迁出的市转证进行一次清查,逐张逐人核实、登记造册、认真鉴别,发现有疑点的,要及时与迁出、迁入地粮食部门联系查证。为防止伪造、加强防范,商业部还决定于1992年6月1日在全国使用新的市转证。市转证签发、接收等办理权限也由基层粮管所上收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粮食部门。[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清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并加强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档案馆藏,档案号42-2-1140-001。1992年3月5日,商业部发文,对新版市转证的签发和接收权限、办理要求、保管、发放、建档制度、印制权限等作了详细规定,新版市转证样本也随文附发[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启用新的〈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及有关使用规定的通知》(1992年3月5日),浙江省平湖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26-41-24。。随着新版市转证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河南省对市镇居民迁移、干部职工调动同时实行“粮食关系准迁证”办法。这一办法实行不到一年,自1993年4月1日起,居民迁移不再办理粮食关系准迁证,办理市转证还是按以往规定执行。[注]《焦作市志(1987—2000)》下卷,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718页。鉴于不少地区发生新版市转证被盗事件,商业部粮食管理司于1992年9月1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粮食部门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市转证被盗后,应及时上报商业部和省(市、区)粮食局,及时通知各地经办单位,并在《中国商报》刊登声明宣布作废[注]商业部粮食管理司:《关于加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安全工作的通知〉》(1992年9月11日),浙江省平湖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26-41-19。。

改革开放时期,粮食部或商业部还对市转证实行中遇到的诸多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涉及国营农场职工、科技干部、工人退休(以及退职、退养)、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和子女、离婚双方、华侨农(林)场安置的归侨和难侨、劳改犯人、收容劳教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诸多用粮对象的粮食供应迁转问题。这些做法使得整个市转证管理制度更趋严密和强化。

二、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的构建与演变

计划供应时期,农业人口粮食供应转移证也分为长期迁居类转移证和短期在外类转移证两大类。长期迁居类转移证即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启用于1955年8月,是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的派生物,也是整个粮食票证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务院于1955年8月25日发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第26条,对农业人口迁转粮食供应关系规定如下:农村居民迁居外地的,应凭户口转移证件至国家粮站办理粮食供应的转移手续。如系缺粮户,应凭农村缺粮户粮食供应证向国家粮站换取粮食供应转移证;如系余粮户或自足户,可将剩余粮食卖给国家粮站,领取粮食供应转移证。[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第129页。粮食部随后于9月初发文,对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的签发机构作了具体规定:由县级人民委员会编号、盖印,发给基层粮食供应单位,由基层粮食供应单位加盖负责人及填写人名章后填发[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凭证表格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55年9月5日),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4-145。。当年10月18日,河南省粮食厅颁发《河南省一九五五年度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应用证、票、表格使用管理细则》,对于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的式样、印制权限作了补充规定: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的式样为复式两联,其印制权归地区专署粮食局或县粮食局。另外,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式样也随《细则》附发。[注]参见河南省粮食厅编:《一九五五年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工作手册》,1955年,第52—53、55、61页。

针对粮食供应转移证签章不统一的问题(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须加盖县人民委员会公章[注]1956年2月,粮食部曾规定,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今后也可由县级粮食局编号盖印,由基层粮食供应单位填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城乡流动人口粮食供应转移手续办法的通知》(1956年2月10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5-530。,市镇粮食供应转移证须加盖市、县粮食局公章),粮食部于1957年9月7日下发通知,决定从当年11月起,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一律加盖市、县粮食局公章或“市、县粮食局供应转移专用章”,以便和市镇粮食供应转移证的盖章办法取得一致[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变更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盖印问题的通知》(1957年9月7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18-551。。这一规定,后来又发生变化。1965年8月3日,粮食部发文提出,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可以仍由县级人民委员会或县级粮食局编号、盖印,两者均属有效”。另外,迁居户口粮供应时间的衔接,可以按月转(例如两个月或三个月的口粮),也可以破月转(例如两个半月或两个月零二十天)。[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农村居民粮食转移关系的补充通知》(1965年8月3日),《粮食供应政策选编》,第389—390页。对于农村人口转移粮食供应关系时粮食的作价问题,即农业人口迁出时把粮食卖给国家,到迁入地区又向国家买回这部分粮食,粮食部于1966年5月16日规定:购进和卖出都按统销价格作价[注]商业部当代中国粮食工作编辑部编:《当代中国粮食工作史料》上卷,1989年,第 577页。。

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涉及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是“农转非”人口的粮食供应关系迁转。在1964年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村居民转为市镇居民应签发何种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国家粮政部门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引发了不少乱象。为此,粮食部于1964年9月25日下发通知,对“农转非”人口粮食供应转移问题作出规定:农业人口转为市镇粮食定量供应人口的,一律签发“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迁入地粮食部门应当根据迁出地粮食部门填写的开始供应时间,正式供应粮食。对于农村按市镇粮食定量办法供应的人口,转移粮食供应关系时一律签发“市镇粮食供应转移证明”。[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农村居民转为市镇居民签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1964年9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10-567。之后,针对群众来信中反映“农转非”人口户粮关系转出后,迁入地公安部门同意落户,而粮食部门不同意解决粮食供应的问题,粮食部于同年11月2日发文提出,“农转非”人口凡已正式落户者,粮食部门应根据入户证明和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办理粮食供应手续。虽经公安部门批准落户,但不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有关农村人口转为市镇人口规定精神者,粮食部门可以提出意见,并应积极主动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处理。在研究过程中,如果意见不一致,不要放下不管,应迅速请示当地人民委员会决定。[注]粮食部:《关于处理农村人口迁入市镇的粮食供应关系的通知》(1964年11月2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14-179。1973年11月16日,商业部发文强调,农业人口迁移时,一律签发“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不得签发“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如有个别特殊情况,符合政策规定,经过正式批准,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吃商品粮的,由迁入地粮食部门审查后,凭公安部门的落户证明和原住地签发的粮食供应转移证办理粮食供应手续。迁移时,应将原生产队分配口粮所余部分卖给国家,不应带到城镇,以免重复供应。[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农业人口迁移办理粮食供应转移关系问题的通知》(1973年11月16日),《粮食供应政策选编》,第391—393页。

改革开放时期,随着社会流动的扩大,“农转非”人口的粮食供应关系迁转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县以上各层级粮政部门(包括县级)会同同级公安、教育、人事等部门,对调整工作的科技人员家属、三线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跨省调动的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家属、长期两地分居的老工人夫妻、女民办教师转正前所生子女、恢复非农业户口的老市民、自理口粮户口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招收的农业户口统招生、委培生、收费走读生等诸多人员“农转非”过程中的粮食供应关系迁转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1991年,在河南省办理“农转非”粮食关系,除具有正常手续外,还要持有河南省“农转非人口许可证”[注]《焦作市志(1987—2000)》下卷,第718页。。

改革开放之后,对于“农转非”人口和回城知识青年在农村数量较多的节余粮的迁转办法,商业部在1979年3月6日发文规定,迁出地粮食部门可以按本人口粮兑换给三个月的粮票(跨省的应换给全国通用粮票),也可以按当地有关规定自带一部分现粮,其余部分应动员他们卖给国家。实行议购的地方可按议价收购;未实行议购的地方可按超购价收购。[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签发〈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1979年3月6日),《吉林省市镇粮油供应文件汇编(1953—1982)》,第246页。另外,由于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后,农民的余粮较多,在迁居时转移供应粮食的数量增大,有的一户转移粮食达几千斤、上万斤,而粮食实行购、销、调包干以后,有些地方对转移过多的粮食负担不起。因为转移供应粮食数量的多、少问题,迁出、迁入两方粮食部门甚至发生矛盾,影响迁移居民的粮食供应。也有少数农户利用转移供应办法,变相贩运粮食牟利。为此,商业部于1982年12月10日发文,对农村居民迁居转移供应粮食的数量以及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农村居民迁居时,当年分配口粮的剩余部分允许按现行办法转移供应。这部分粮食,迁入地在销售包干数内应如数供应,不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划拨结算。当年分配口粮剩余部分以外的粮食,粮食部门不予转移,由迁居人自行处理:如愿自带的,粮食部门可发给自产余粮证明,办理自运手续;不愿自带的,可以超购价或议价卖给国家,也可以在农贸市场出售。为了照顾迁居人在路途和到达迁入地短期内的用粮方便,迁出地区可在当年剩余口粮部分以外,按分配口粮标准每人兑换给一个月的粮票。凡包产到户后没有分配口量标准的,县粮食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一个标准,作为计算迁转口粮的依据。但稻谷产区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斤原粮,杂粮产区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40斤原粮。[注]商业部:《关于农村居民迁居转移供应粮食数量问题的通知》(1982年12月10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22-326。

三、粮食供应临时转移证和专用转移证的实行

如前所述,除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和市转证之外,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均使用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非农业人口还使用种类繁多的专用粮食供应转移证。本来在粮食票证体系的制度设计中,长期迁居者才办理粮食供应转移,临时外出者在省内携带地方流动粮票、出省携带全国通用粮票以解决在外用粮问题。在粮食票证制度运行一段时间后,为解决不迁移户口的临时调动或短期外出(到达地点固定)人员在外用粮问题,减少粮票的发放,遂有了各类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的实行。

从河南、江西[注]参见江西省粮食局编:《江西省粮食志资料长篇》,1991年,第155—157页。两省的情况来看,非农业人口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出现于60年代初,最初都是为了解决集体外出人口在省内临时转移粮食供应关系的问题。由表1可知,60年代前半期,在河南省实行的有百人以上粮食供应转移证、点上社教工作队粮油供应临时转移证、面上社教工作队粮油供应临时转移证等,涉及省内专、市间非农业人口(亦适用于参加各项建设事业集体转移的民工)、参加社教工作队的非农业人员等短期外出人员。

国家级粮政部门对非农业人口临时迁转粮食供应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是在60年代末,主要针对非农业人口跨省临时转移粮食供应关系。1969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粮食部军事代表发文,对没有迁移户口的机关或城市下放人员跨省(市、区)的粮食供应作出规定:一律从原住地办理临时粮食供应转移手续,在市转证上加盖“临时”戳记,由到达地发给临时粮食供应证,按原定量(包括食油)供应。为了解决途中需要,出发地酌情在定量内发给少部分全国通用粮票。[注]中国人民解放军粮食部军事代表:《关于机关和城市人口下放跨省(市、区)粮食供应问题的函》(1969年10月27日),吉林省粮食局编:《吉林省粮油供应工作文件选编(1953—1973)》,1973年,第199—200页。1972年12月20日,商业部发文,对临时转移证的适用对象作出明确规定:临时出省支援外地建设和生产实习的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时间超过3个月的,可以办理临时粮食供应转移关系,不携带全国通用粮票[注]《上海市市镇粮油供应政策文件摘编》,第51页。。之后,各省(市、区)开始普遍实行非农业人口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并出台了相应配套举措。

改革开放初期,非农业人口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管理工作日趋严密。1979年3月6日,商业部发文规定,临时出省人员个人平时节余的粮食(包括地方粮票)可以在非农业人口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明上随迁,但集体节余的粮食(包括集体食堂的)均不得在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明上随迁[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签发〈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1979年3月6日),《吉林省市镇粮油供应文件汇编(1953—1982)》,第246—247页。。针对临时转移证的中转和期限问题,河南省粮食局在1983年9月2日发文规定:持临时转移证人员,在一个地方完成任务后,应按规定将原证转回原签发单位。如需再往新地址工作的,应由原单位重新办理粮食供应转移,旅居地粮食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中转”。临时粮食供应关系,在一地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满一年者,凭原证回原地换领新证。[注]河南省粮食局:《关于非农业“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问题的通知》(1983年9月2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22-326。1986年3月15日,商业部又专门发文,对跨省临时转移粮食供应关系的适用对象、迁转方法、有效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是对之前举措的重申和系统化,使得非农业人口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其中,跨省临时转移粮食供应关系的适用对象有所扩大,增加了两类人员:商业部批准转移粮食供应关系的人员(如上海交大和清华大学分配到边远省区工作的毕业生、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和子女)和经迁出、迁入两省协商同意的其他人员。[注]商业部:《关于下达〈市镇居民跨省转移临时粮食供应关系的规定〉的通知》(1986年3月15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11-3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的非农业人口专用粮食供应转移证,自六七十年代即已先后在河南、吉林、新疆等省区出现,种类繁多,情况比较复杂。相比而言,河南的非农业人口专用粮食供应转移证地方特色不是很鲜明,北京的职工工种粮供应转移证、上海的工差粮转移证明、新疆的兵团粮食供应转移证、吉林的四警转移粮食供应介绍证和高中级知识分子细粮食油照顾供应转移证明等则颇具地方特色。多数非农业人口专用粮食供应转移证可直接迁转粮食供应关系,部分则具有迁转粮食供应关系申请(或通知)凭证性质。如新疆实行的兵团粮食供应转移证、上海实行的粮食供应转移关系申请单,迁居者需先在所在团场开具转移证(非农业迁转需加注“市镇”字样),在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申请单,然后到迁出地粮食部门换签市转证,再凭市转证到迁入地粮食部门办理衔接供应。[注]四川省粮食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委托生产兵团团场以上单位代办转移粮食关系手续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四川省粮食局编:《四川省市镇粮油供应政策汇编》,1975年,第164页;《上海市市镇粮油供应政策文件摘编》,第101—102页。上海实行的工差粮转移证明、吉林实行的迁入供应人口通知单[注]《吉林省市镇粮油供应文件汇编(1953—1982)》,第146页。则兼具正式迁移证和迁转申请(或通知)凭证双重功能。上海职工如在市内调动工作,调入单位凭工差粮转移证明即可衔接供应;如调往市外,户粮所在地粮食部门凭工差粮转移证明办理粮食转移手续,签发市转证至迁入地办理衔接供应[注]《上海市市镇粮油供应政策文件摘编》,第129页。。由表1可知,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非农业人口专用粮食供应转移证有民航义务工复员、转业、调动粮食供应介绍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介绍信和人事部专家司介绍信等类别,出现于80年代。其中,适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家属的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介绍信和人事部专家司介绍信,还兼具临时粮食转移证性质。

由表2可知,计划供应时期,河南的农业人口粮食供应临时转移证主要涉及临时民工、农业户口中学生这两类群体,于50年代末即已在地区级及全省范围内开始实行,进入60年代之后出现在县域内专用的临时转移证。到70年代有更多省份开始使用这类转移证。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之后,河南将其归并为农业人口临时粮食转移证和农业人口学生临时粮食转移证两类。对于部分农业人口(来自农村住校的中学生,到国家企事业当临时工、合同工和参加大中型工程的民工)口粮临时转移购销价格问题,河南省粮食局于1983年7月2日发文规定,在收购时按统购价,供应时由销售单位收取4%的经营管理费,卖啥粮供应啥粮[注]河南省粮食局:《关于部分农业人口口粮临时转移购销价格问题的通知》(1983年7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14-767。。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家级粮政部门很少介入农业人口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的管理,目前仅见到一次,即1975年10月29日,商业部同意辽宁省关于大、中、专院校从农村招收的“社来社去”学员的粮食供应办法,并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参考。这个办法规定:“社来社去”学员的口粮继续由所在农村生产队分配,学员把当年分配的口粮,卖给所在地粮食部门,开具农村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由学校所在地粮食部门凭转移证按月供应。[注]《当代中国粮食工作史料》上卷,第562—563 页。

表2 计划供应时期河南省唐河县农业人口粮食供应转移证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馆藏相关档案资料整理而成。

*说明:文件中有明确启用时间的,具体到年月日;没有明确规定启用时间的,仅具体到文件下发的当月。

四、结 语

综上所述,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是统购统销体制的产物,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粮食消费和人口迁移的一种方式。从计划供应时期河南的情况来看,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不同类别粮食供应转移证管理制度的严密和完善,都经历了比较长的过程。其中,非农业人口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和专用转移证均是首先在地方实行,然后由中央粮政部门介入管理,并在全国范围实行同类粮食供应转移证。农业人口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的实行,则几乎完全是地方粮政部门的一种自主行为。经由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粮政部门之间的互动和调适,一个种类繁多、内部构造复杂的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体系得以构建起来。从总体上看,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专用转移证和临时转移证的种类日趋繁多,农业人口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的种类日趋简化,包括市转证和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在内的整个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呈现日益强化的态势。

从实施成效和社会影响来看,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在粮食计划供应制度实行和城市非农业人口控制中均扮演着重要角色。具体而言,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是计划供应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制度环节。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迁居,只有通过办理粮食供应关系转移手续,才能在迁入地建立起新的长期性或临时性粮食供应关系。在粮食紧缺的情况下,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对于保证城乡居民的粮食供应和粮价稳定,安定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是计划供应时期户粮关系一体化的重要载体,是限制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的制度屏障。在当时,市镇粮食销量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农业人口的增长速度能否控制得住。而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从一开始即与户籍制度挂起钩来,各级国家粮政部门曾多次重申,户口是建立粮食供应关系的依据,办理粮食供应转移手续必须凭户口迁移证才能签发粮食供应转移证。随着户粮一体化关系的不断强化,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逐渐成为控制城镇粮食销量和非农业人口数量增长的制度关键。

1993年前后,城镇粮食计划供应制度普遍取消之后,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继续维持了近十年时间,但它对人口迁移的约束力日趋衰微。随着中国粮食供求形势由过去长期紧缺转变为总量平衡、丰年有余,再加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销售市场进一步放开搞活,到21世纪初取消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2001年3月9日,国家粮食局发出《关于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取消市转证,届时城镇居民户口在全国范围内迁移,以及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再办理粮食供应转移证。此前关于市转证的文件和规定,以及印制发放的市转证同时废止。[注]《农业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74页。至此,整个粮食供应转移证制度走向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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