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虚假诉讼的成因及其规制
2019-03-27王夕语
王夕语
摘 要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民众的法律意识也明显提高。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现象也频频发生。虚假诉讼不仅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更会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文介绍了虚假诉讼的概念、特点和现状,并探究了其产生的成因,同时提出相应的规制手段,以期奏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成因 规制
一、引言
“广州史上最大贪贿案”白云农工商系列腐败案最终落幕,该案件的主角张某被判处死缓。在该案例中,张某通过“自己与自己打官司”的虚假诉讼手段、低价评估的手段造成上亿元国有资产流失。事实上,现实生活中虚假诉讼仍然呈多发态势。比如虚构民间借贷的存在,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又比如捏造或夸大损害事实,试图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保险金。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发布了《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为虚假诉讼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治理虚假诉讼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从其成因入手,对症下药。
二、虚假诉讼的概述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达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义務的目的,而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而实施的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实践中,当事人一方实施的单方面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也会落入广义“虚假诉讼”的范围之中。
一般而言,虚假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双方当事人具有特殊利益关系;2.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配合默契;3.诉讼结果多会走向调解;4.常见于民商事案件。
(二)虚假诉讼的现状
我国当前每年的虚假诉讼案件数量仍呈大幅度上升趋势。以“虚假诉讼”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中检索,一共有51675起相关案例,且自2011年至2017年,呈逐年上涨趋势。2011年为407起,2012年为411起,2013年为1111起,2014年为3988起,2015年为6784起,2016年为13923起,而2017年为17951起。
我国的有关部门对虚假诉讼这一现象也越发重视,相继出台了有关文件加以规制。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明文将虚假诉讼行为规定为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三、虚假诉讼的成因
(一)当事人主观方面趋利
进行虚假诉讼所花费的成本可谓是少之又少,但成功后获得的利益却出乎意料,因此在利益权衡下,当事人从事虚假诉讼行为似乎也并不让人意外。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与潜在利益具有较大的不对称,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与代价远远小于当事人能获得的非法利益。因此,在非法利益的诱惑面前,当事人便会忘却风险,利用这一特点来谋取自己的利益,导致虚假诉讼近年来一直成为法院审理的热点事件。其中,由于涉案金额高,建筑业和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数量更是不胜枚举。
(二)可操作性不强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明文规定为犯罪,但是该规定较为概括,导致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虚假诉讼的具体界定、认定标准及配套的程序性规定,均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几乎均依赖于审判者基于日常生活和审判经验的自由心证。此外,由于虚假诉讼较为隐蔽,而当事人的默契配合也会一定程度上误导审判者,导致实践中虚假诉讼的认定存在困难。据统计,从吉林省和北京市确认当事人为虚假诉讼的民事裁判文书来看,并无在一审程序中直接认定案件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均是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来的。
(三)诚信与道德观念的失衡
诚信是立人之本,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遵守规则,自身权利应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使,而非通过侵害他人利益来获得自己的利益。虚假诉讼的多发,体现了我国部分国民的诚信意识和诚信度远远不够。在这个多媒体、信息化、大数据的时代,只有以诚信待人,才能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显而易见,虚假诉讼的产生,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当事人诚信缺失,在侵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不诚信的手段获得不法利益。
四、虚假诉讼的消极影响
(一)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法院是维护公民利益的重要场所,在法院进行相关判决时,当事人之所以对诉讼结果满意并且停止上诉,是因为对法律和国家公信力的尊重。但是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仅使法院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挑战,让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置疑,还会使公民的利益面对极大的风险。长此以往,我国人民法院将会失去民心,而公民的合法利益也无从保障。
(二)不必要地浪费司法资源
基于目前的国情,现阶段我国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随着社会主义进程的发展,人民要进行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但是虚假诉讼通常以合法途径进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使案件的真相水落石出。可见,由此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是不值得的。
(三)侵犯他人利益,干扰社会秩序
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矛盾,法律之所以赋予公民诉讼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虚假诉讼却成了不法分子投机取巧的工具,不法分子通过虚构事实、虚构权利义务关系等手段,扰乱了原本相对稳定的社会上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他人的利益一次被又一次推向悬崖,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大,岌岌可危。
五、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制
虚假诉讼的解决绝非易事,需要从其成因出发,提出相应的规制方法。
(一)提高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
古语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任何人都会选择去做利大于弊的事情,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是如此。他们之所以能够不惜违反法律来谋划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不足。所以应设置更为细化具体的处罚标准,比如考虑根据虚假诉讼涉案金额的大小相应地设置刑事责任。同时加强法律宣传,让公民充分了解其严重后果,使得当事人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落空,从而有效地维护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二)细化法律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虚假诉讼花样百出,很难让人察觉,这就会为虚假诉讼的成功提供了莫大的便利。而且,虚假诉讼还可以通过当事人和解的方式解决,更加为虚假诉讼的掩人耳目提供了条件。两高发布的《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訟犯罪行为做出了细化规定,但具体是否奏效还有待观察。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相关规定。
此外,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对虚假诉讼现象说不。可以建立相关部门关于虚假诉讼的线索举报,并且健全移送、查处、会商和协调制度,从而在第一时间发现虚假诉讼,并加以制止。其次,关于涉案金额较大及新型案件组织专门力量及时立案侦查,做到快侦快破。只有秉持着“重在打击”的理念,才会彻底杜绝虚假诉讼现象。
(三)树立诚信观念,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徒法不足以自行,虚假诉讼产生的最重要原因还是在于当事人本身。因此,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提高社会诚信水平迫在眉睫。应进一步健全社会征信管理系统,将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拉入失信名单,加强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间的信息共享,加大制裁和警示力度。
此外,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也同等重要。目前我国对法律常识的普及卓有成效,但比起现代法治国家的水平仍有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首先,要根据我国国情,努力营造执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其次,应把法律的宣传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大力培养法律人才,进行法律的普及和宣传,使得法律意识深入公民心中。最后,应秉承依法治国的理念,严格执法,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
六、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会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浪费司法资源,还会侵犯他人权益、扰乱社会秩序。诚然,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制的原因。只有找准虚假诉讼的成因,才能相应采取针对虚假诉讼的规制措施,从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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