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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服务业开展专利技术与资本的对接途径

2019-03-27冯艳清徐淑芬古玲玉赵明辉

市场观察 2019年1期
关键词:价值评估资本

冯艳清 徐淑芬 古玲玉 赵明辉

摘要:文章以专利服务业开展角度切入,结合宁夏地区近几年专利质押融资现状,进一步对专利知识产权无法有效实现质押融资贷款予以剖析,分析影响因素,探寻可循的改进路径。对此,文章在此基础上,提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改进路径,以期助推中小科技企业专利技术与市场资本的高效对接。

关键词:专利权技术;质押融资;资本;价值评估

一、宁夏中小科技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现状

宁夏地处我国西北地区,从经济发展水平上来看,相对落后。因而,专利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也明显落后于全国其他大部分地区。正因如此,对于中小规模的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功率并不高,导致我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展缓慢。仔细分析也不难发现,区内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均面临着技术、有项目、有市场但没有资金的尴尬局面。相对而言,对于大规模的集团公司,很少会采用专利权质押的方式,且贷款融资也容易很多。总之,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专利资产价值不稳定。实现“知本”向“资本”的最终转变,首要的问题就是专利权到底值多少钱。法律因素,法律确认是专利权存在的前提,法律确认又分为空间确认和时间确认,而时间确认则是指专利权只在法定保护期内有效,一旦超出法定保护期,专利技术就会自动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无偿使用。关于该项内容,在现行的《专利法》42条中有明文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再者是技术因素的影响,新技术的出现可能使原有专利权完全丧失价值。还有就是市场因素的影响,企业的自身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决定了专利权能否能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从而决定了贷款企业的还款能力。如此以来,银行等金融机构最看重的是企业的还款能力,一旦在此期间经营不善,所造成的损失是很大的。

其二,专利资产评估机制薄弱。宁夏地区尚未出台具体化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在实际操作中,主要还是沿用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虽然其对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内容规范较为详细、全面,但其实践操作性并不强,尤其是对于经济水平、市场环境相对欠缺的中西部地区。

其三,专利权意识普遍不高。对于银行来说,一旦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就会变的很被动,还贷风险不能被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对专利权的处置难以像不动产那样,迅速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而对于一些急需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来说,同样认为这种新型融资形式在现实中并不好用。企业在申请专利资产质押融资时,必须要进行一系列复杂的审批,在此过程中消耗的大量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是中小企业无法承受之重。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难点分析

关于宁夏地区中小科技型企业专利权与资本对接的难点,以上从四个方面简要归纳了宁夏地区中小科技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的困局所在。严格意义上来理解,上述均属于从市场、从银行金融机构的视角来解读问题现象。故此,全局兼顾视角来看,最核心也是最本质性的问题,即专利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

进入到21世纪之后,尤其是近十年间,随着领域内的兴起以及国家的重视,并从立法层面加快完善建设。总的来看,期间对专利权的价值评估的研究并不少,绝大部分专家学者主要从风险控制与防范、实物期权、收益法等视角来解读、切入。再次印证上述观点,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推进,很多并没有基于企业的视角,这本身也是难点所在。

首先,法律权属的识别。无论是融资方企业还是金融机构,最看重的依然是专利产权本身的价值。但如何才能实现其价值,将预期中的风险对应价值呈现出来,它需要一个最根本性的要素,也是前提条件,即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专利权权利稳定是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我们可以在此假设一番,如若某企业用于质押融资贷款的专利权本身就涉及到了侵权,那么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贷出去的资金将无法按期收回,直接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正如开篇所言,专利权的价值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简言之,就是不可预见性。资产与利润的不可预见性,意味着信用风险几率的递增。笔者以为,对于一切不利的因素,对于融资方而言,很多都是可以提前规避的,或者说企业提供的专利权价值本身就不高。

其次,专利权质押价值类型的选择。顾名思义,不同专利权呈现出不同的价值类型,而不同价值类型的资产评估价值属性也不尽相同,要求着我们应从不同角度来综合评估。严格意义上讲,专利权质押的价值类型主要为两类,即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现实中的困境主要还是集中体现在非市场价值一面,比如,有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持续经营价值等。正是受到非市场价值的影响,使得质押评估本身就具有特殊的评估。反之,市场价值在评估中则不具有实用性,因为它本身就是设定在理想化的环境之下,这点与现实多多少少都会有出入。综上,由此所带来最直接性的影响就是融资企业的决策。因为在整个质押评估过程中,融资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始终都是处在被动的位置。无论是否贴切市场实际,企业都会认为自己的质押物被过分低谷,最终使得质押贷款无法实现。

三、拓展专利服务途径 助推专利质押与资本对接

与专利的一般交易有很大不同,在专利权质押评估期间,质押中的“买方”占据绝对地位,也就是银行机构。对于银行而言,它也不同于普通的企业,尤其是在金融与财务这块,本身就是整个国民产业部门最精通的社会机构。但是,对于专利知识产权这一环的内容及相关了解,相对匮乏。再加上专利权更不同于以往的大部分质押物。所以,银行最看重的是信用风险,会想尽一切办法将这种风险程度控制到最低,无论质押最终能够完成交易,整个过程均是围绕此展开。总之,平台的不对等性、信息的不对称性,是核心问题。故此,应拓展专利服务途径,增强各方保障。

首先,充分发挥出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即积极引导与搭桥牵线的角色。将侧重点放在优化和完善交易平台上来。以宁夏地区的情况来看,专利权与资本的对接,本质是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由于交易过程中固有的多重风险,无形之中增大了交易达成的难度。所以,适当引导很有必要。在操作设计方面,比如,由中介机构通过平台来对企业开展调查,将调查结果与核实的材料,包括运营状况、财务能力等,准确无误递交给相关部门,最后由相关部门来统一推荐合格、满足条件的贷款申请。

其次,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实际上关于风险分摊机制的构建及其研究,也是近十年间国内关注较多的一项内容。但是,并非所有省市地区均会取得成功,在深圳、杭州、南京等地区,该领域的创新改进效果较为突出,因为其本身就依托于强大的经济与资本力量。虽然有一些成功的经验模式,但实际适用范围很有限,相应的参与主体也有限。对此,可依据本环节内最薄弱之处来予以强化,即拓展服务主体,建议将评估机构、保险公司等也纳入其中。以邻国日本为例,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向合格的中小企业直接提供信用担保,以信用保险的形式向保险公库投保。还款期间,如若企业不能按时清偿贷款,保险公库直接承担70%左右的风险责任。

最后,关于中小科技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困难的既定现实,通过前文一番探究归纳,也进一步加深了认识。在整个质押交易、价值评估的过程中,贷款企业之所以会处于绝对被动的位置,除了受到经济环境、平台机制等影响外,更多还是在于自身的能力问题。故此,笔者建议,科技型中小规模企业今后应将发展的重点集中到科研层面,即增强科研能力,提高专利的质量。因为对于这类企业而言,经营能力的核心恰恰就是专利,而专利的质量直接关乎着企业的经营成败。其实这个问题不难发现,企业以出售或质押专利的方式获取发展资金,抛开其他的影响因素不说,本身就已经证明了企业的经营能力偏低、运营管理受阻,即专利质量不高,处于整个行业市场的中下位置。也恰恰体现此,又反过来使得专利质押无法顺利实现。尤其是在早期成长发展阶段,立足市场、谋求份额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专利技术转化与无形资产运营[J].专利代理,2016(02):13-16.

[2]侯小兵.我国专利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机制[D].重庆大学,2015.

[3]杨青,桑芝芳.中國专利权质押融资状况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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