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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研究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网页服务器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0)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1]。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这个问题,学者们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仅指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的初始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仅包括了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的“初始行为”,还应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行为[2]。

是否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界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网络服务者的责任的承担具有深刻的影响,换言之,若采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仅指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的行为的观点,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深度链接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行为,若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包括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深度链接行为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行为。本文认为,可以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一个适当扩张的解释,即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信息传播行为包括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但在不满足该条件的情况下应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仅指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的行为。

二、服务器标准与用户感知标准之争

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是目前争议的焦点[3]。服务器标准指的是只有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的行为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才会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用户感知标准指的是以普通用户的感知为准,只要用户主观上感觉作品是从被控侵权人处而来,就认定了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文认为对于链接的责任的承担是采用服务器标准还是用户感知标准不宜一概而论,应当针对不同的链接方式适用不同的标准,以实现设链网站、被链网站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三、不同链接技术下的责任的承担

按照链接对象的不同,链接可分为浅层链接和深度链接,而关于深度链接国内的研究并不多,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认为可对深度链接进行进一步细分。

浅层链接指的是直接链接到被链网站的主页的链接方式。深度链接指的是那些不链接到网站主页,而直接链接到文章、图片、网页的超链接方式,或者点击链接后,可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从被链的网站下载或在线打开文件的超链接方式[4]。据此,按照技术的差异,深度链接可分为三种情形,即普通的深度链接、加框链接以及盗链。普通的深度链接指的是设链网站页面直接绕过被链网站主页而直接链接到目标文章、图片、网页,在此种情况下,当用户进行对查询的内容进行搜索时,就会自动生成一个页面,页面上便有查询结果的链接(URL),用户点击之后便会直接访问目标文章、图片与网页,该链接方式最明显的特征是,当用户点击链接方式后,网页的地址发生了变化,由设链网站的地址转变为被链网站的地址[5]。加框链接指的是不仅绕过被链网站的主页,而且链接的只是目标网页的一部分内容(比如一个文件或者一个播放器),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加“框”,而使该部分内容“嵌”在设链网站自己的网页或者客户端上,从用户感知的角度来看,会以为设链网站在提供作品。盗链是指直接抓取他人内容的地址、占用他人宽带、版权等硬、软件资源,在其设定的网页(或客户端)上进行展示、播放的行为。最常见的盗链现象是目前视频聚合app盗链他人视频的情况。加框链接与盗链既是有相似的地方的,这主要体现为:首先,两者都是在不脱离设链网页(或客户端)的情况下即可得到被链网站的内容;其次,两者都使用户误以为在原网页(或客户端)播放或提供内容。

对于浅表链接、普通深度链接、加框链接应适用服务器标准。在浅表链接和普通的深度链接的情况下,在用户点击链接地址后,网页页面直接跳转到被链的网站主页或网站分页,该种情况下并不会对被链网站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了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认该链接行为的合法性,适用服务器标准,不将浅表链接行为和深度链接行为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加框链接的情况下,用户可在自己的网站页面对被链网站的内容进行浏览与下载,实际上会对被链接网站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害,如在被链接方未购买作品版权的情况下即可通过加框链接使作品在自己的网站上浏览、播放,侵害了花费巨额购买版权的被链接方的利益;在加框链接的情况下用户无法识别作品的真正来源,网站依靠作品打造的网站品牌效应被削弱;加框链接情况下,被链网站的网页广告被设链网站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过滤掉”,从而加上设链网站自己的广告,减少了被链网站的广告收入等等。但基于设链网站、被链网站和社会公众利益利益平衡的考量,此时若将加框链接行为界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将其纳为信息网路传播权直接控制的范畴,则会不合理的扩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也相当于创设了“设链权”,这不利与加框链接技术的发展,亦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不利于公众获取作品,违背了网络技术的便利信息交流与传播的基本价值目标与价值取向。综上,对于浅表链接、普通深度链接以及加框链接应适用服务器标准,即浅表链接、普通深度链接和加框链接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可构成间接侵权。

对于盗链应适用用户感知标准。盗链较加框链接对被链网站损害更大,这主要体现为:首先,在视频链接领域,加框链接的情况下,尽管该视频内容可在设链网站播放,但设链网站使用的是被链方的播放器,被链方在视频内的设置的广告依然被完整的保留,从而保证了广告收入,但盗链则是直接获取被链网站的视频流,并未使用被链网站的播放器,而使用了设链网站自己的播放器,继而通过自己的播放器分析视频流从而进行播放,被链网站在视频内设置的广告通常也会被设链方去掉,被链接方白白损失宽带、服务器资源及版权资源;再者,被链网站对设链网站的盗链行为通常是无法知晓的,整个盗链过程是在设链网站的操控下实施的,此时设链网站实际上扮演了一个传播者的角色,应当认定其盗链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最后,盗链行为体现了设链人更大的主观恶性。综上,盗链行为对权利人的损害是极大的,仅仅适用服务器标准已不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有人担忧适用利益平衡原则会打破设链方、被链方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关系,事实上,这种平衡在盗链行为频发的今天已经被打破,适用用户感知标准可以较好的平衡目前这种利益失衡的状态。

结语

不同的链接行为对权利人的利益的侵害程度是不同的,若要实现被链网站、设链网站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当然要求对不同的链接技术进行不同的规制,本文坚持对于不同的链接技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方面是基于受益者应当为自己的受益付出对价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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