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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期
关键词:公正裁判违法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130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它的确立要求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能否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就要另当别论,简而言之就是确定证据效力问题。

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及现状

“非法”二字其实是“非法取得”的简称,所谓刑事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广义的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是由手机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种方式的其中一方或多方不合法,而导致的证据不合法;狭义上的非法证据是指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是指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且仅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式而取得的证据,进而导致的证据不合法。狭义上的刑事非法证据可划分为:刑事非法言词证据、刑事非法实物证据以及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收集的其他证据即“毒树之果”。

(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现状缺陷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较晚,故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接下来就几点主要缺陷进行讨论。

1.非法证据排除的的启动程序过于严格。目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以启动法庭调查程序,一个是审判人员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另一个则是申请加审查的方式。关于职权启动方式,解释含糊不清,甚至大有否决依职权。申请加审查是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和证据,由法官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加审查方式,对当事人来说是不能轻易的实现,因为我们国家侦查讯问程序的正当保障机制是不完善的。在此种背景下,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中,想让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的有关线索、材料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

2.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缺乏独立性。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和支柱性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而惩罚犯罪是我国主流观点中的首要任务,从排除非法证据本身的效果而言,庭审阶段中的排除通常只能是表面上的,由于程序审查主体与案件实体审查主体的同一性,法官事先就知道该证据的内容,由于法官已经事先接触到非法证据的相关内容,在其心中就不可避免的形成一种对事实的预断,这种事先的预判,还可能增加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争议证据起着无形之中间接地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有说一种说法认为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有一种从大门排除而从窗户跳进的可能,这显然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设置的初衷相违背。

3.关于证据合法性问题审查结果的裁判形式不明确。对于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非法证据,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裁判方式,并不需要法庭以一种特定的裁判文书来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法律只是规定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检察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可以上诉、抗诉。调查结论究竟是采取哪种文书形式,也未作规定,应该明确调查结论的裁判文书形式。

二、适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肯定有其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实践得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可或缺的结论。该规则在各国都有相应的体现,接下来就说它特有的价值和功能。

(一)保障人权功能。保障人权是形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初目的也是最根本的目的。其通过对司法人员采取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方式,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公民的宪法权利。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通过对侵犯基本人权的非法行为的遏制,不仅能救济基本权力已受侵害的受害人的人权,而且也能预防可能人权会受到侵犯的其他公民,该规则必不可少。

(二)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司法程序公正的关键,通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实现刑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程序的公正也会使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程序的公正也会大幅度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让公民更加相信自己国家的司法系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有利于推动法制建设。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步步发展确立,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一步步完善,这样有助于全面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法治国家是相对于人治国家而言的,是通过法律来限制公权力,是依法治国所形成的良好状态。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审判权来监督和规范侦查权。

(四)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通过诉讼程序对侦查权滥用的一种制裁手段。要否定一项诉讼行为,使其归于无效是最有效的方法。若要有效阻止侦查人员通过违法方式获取证据,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排除此证据。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对侦查机关通过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效力予以否定,使侦查机关无法实现其预期利益,而且有利于侦查机关严肃执法,自觉规范行使侦查权,有效制止侦查人员发生违法取证的行为。

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一)监督取证过程。对于证据的采集,可以实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以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逼迫被讯问人编造证据。并且可以通知律师到场,这样能够既能够监督侦查人员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能避免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拖延诉讼。

(二)建立程序性裁判机制。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充当着审查非法证据是否排除的中立角色。所以建立专门的全面的程序性裁判机制是非常必要的,法院有责任进行调查,法官也有这个权利和条件。在审查案件中,一定要遵从“疑罪从无”原则,从保障人权出发,实现真正司法公正。

(三)惩戒非法取证。我国《刑法》对非法取证行为有惩罚措施,但我国法律对于违法情节较轻微、危害不大的非法取证行为未做明确规定。虽然未作规定,但并不表示这些违法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非法取证行为不应受大法律的处罚,应根据违法程度,对这些行为分别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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