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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以“依法治国”为新视角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共同体法治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职业在法治社会中如何定位、承担何种职能、发挥何种作用等问题在法学界与实务界中掀起了一场关于“法律职业”的头脑风暴法学界与实务界针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模式存在很大争议,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反观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法律职业在对抗封建专制制度、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尤其是在那些以判例法为主导的普通法系国家,法律职业在构建法治秩序、树立法治信仰等方面的作用表现得更加突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更是专业化、职业化、团队化的新生共同体。当前,我国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然而更不可能成为精英化的团队。因此,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必须立足于我国“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伟大实际,并借鉴西方国家法律职业的运行模式,构建职业化、专业化、团队化的法律职业队伍,为铸就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新起点保驾护航。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是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共同体,而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不同的意识形态、不一样的人文特色等组成的,以“法律”为纽带的全新共同体。有其自身特定的含义、独特的形成环境和发展规律。就此而言,明确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概念,是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前提和基础;认真剖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身特征,是把握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我国并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源生性国家,法学家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特征也是各说风云。当然,由于社会意识形态、法治环境、经济基础、人文特征等差异,使得世界各国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及特征的阐释和理解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具体含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有着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知识背景、共同职业道德规范的职业群体,自然也就具备体现其自身特征的丰富内涵。“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科学史和科学哲学史学家托马斯.S.库恩关于“科学共同体”的定义引出。将“共同体”引入法律职业领域,为法律职业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野。各国法律职业在历史传统、社会地位、发展模式、人员结构等方面存在着迥然差异,不同法系国家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定义不尽相同。

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中,绝大多数法学家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指的是维系法律制度及其运转的所有职业角色。其中主要包括:律师、法官、法律顾问、检察官、及法学专家等。然而,我国法学理论界界与实务界最终达成妥协性一致。即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者构成的职业化社会群体。此外,还包括法律顾问、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务人员等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人员。群体成员经过系统的法学基础教育、精湛的社会实践和专业的职业培训,自然地形成了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背景、独特的法律思维模式和共同法律语言的全新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全体成员间有着共存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他们以从事法律及与法律相关的事务为主,并极力维护法律尊严、捍卫法律权威性的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全身心投入,形成一种精神上高度统一的法律信仰共同体。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在特征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伴随着法律职业的出现而孕育的新生共同体,它是全部法律职业者以“法律”为纽带而牵出的职业共同体。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奋斗。其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1、专业性与职业性: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士来承担,并对其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职业者通过学生阶段对法学知识的系统学习,全面掌握了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精湛的实务操作技能。进而通过国家司法司法考试,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主体资格。2、统一性与同一性:即法律职业群体具有统一的知识背景、共同的思维模式、相似的实践经验、共同的法律专业术语等一系列共同特征。正是由于上述共同特征的存在,才使得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能形成一个稳固的整体。3、高度的自治性:概括说来,自治性是法律职业本身特有的,也是最根本的特征。总的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只有坚持自治性才能使这一群体得以永续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随着当代世界法治发展的进程不断推进,国际冲突矛盾愈演愈烈,客观上需要一个职业化、专业化、团队化的法律职业群体解决更多难题。与此同时,我国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有力的契机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市场为导向的自由竞争经济形势和良好的政治环境,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政治保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完全具备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肥沃土壤和外部环境。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必要性

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词是由西方引进而来的舶来品。然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并不是无缘无故,其形成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由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人文等社会意识形态发展到一定程度应运而生。换句话说,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大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其原因有以下几个:第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实现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和标志。法律职业者在解决各种社会案件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是监督整个法律体系的运作和保障法律制度的执行。第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法律职业共同体代表着法治国家的最高意志。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主体,是法治社会不断发展的推动力量。第三,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增进不同法律职业阶层、不同法律职业角色的交流与合作,避免或减少法律职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整个法律职业体系朝着良性化方向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必须的选择和必要的决定。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可能性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伴随着法律职业应运而生,是法治国家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产物。其形成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需要综合能力过硬、业务水平高超的法律职业群体;另一方面需要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政治环境、等社会条件。据目前而言,我国已具备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初步条件:首先,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和决策,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土壤;其次,以市场为主导的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相对文明的政治环境,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保障。再次,法治已成为中国社会治国理政的必要选择,民主与法治深入人心,法治思想已成为社会潮流。由此可见,无论是自身条件还是外部环境,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政治制度,我国完全具备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有机土壤和有利条件。

三、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及缺陷

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于社会政治、经济的高度发展之中,同时法治也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在我国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的背景和主题下,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已成为整个法律职业群体最终的理想目标和归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已取得一些成就。但由于受经济基础、体制构建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并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初具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雏形,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小视的问题。

(一)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者素养的最高体现,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灵魂。我国的法律职业之所以没能发展到新的高度,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职业者自身缺乏法律信仰。就法律职业者自身而言,大多数人仅把法律当成谋生的手段和工具,并没有上升到信仰的高度;就外部环境而言,法律职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致使司法公正形象惨遭破坏,人们更不愿意相信所谓的法律信仰。

(二)法律职业行政化

中国司法严重的行政化,即法律职业群体没能完全脱离行政机关,没有构建属于本职业内部的自治性组织进行管理。主要归因于以下三个原因:第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职业人员的人事任免和工资福利两大权力,都是由其所处司法体制下的同级行政机关掌控;第二,法官、检察官的思维模式都是照搬行政官员的模式来培养和引导。如此以往,致使整个法律职业领域、法律职业者之间形成一种固化的服从意识,严重背离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管理制度完全是依照行政机关管理模式而制定的,因而其成员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充满着浓厚的行政色彩。

(三)职业化程度不高

现如今,我国法治事业蓬勃发展之际,职业的法律人并没有真正形成,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并不高。很多大法官、检察官并非法科学子,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基础理论,更没有法律人应有的思维模式和职业操守。使得整个法庭审判游离于形式,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遭到践踏。这一现象堪称中国司法体制孕育的“怪胎”。然而,西方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化、职业化远远高于我国。成熟的法学教育体系为法律职业提供了新的血液;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提高了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素质;独立的法律职业自治性机构,维护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的秩序和利益。[7]

(四)法律职业者之间缺乏沟通与信任

在此之前,全国发生过数起律师遭法官当庭驱逐、被法官用暴力性言辞羞辱等事件。极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法律职业群体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进而导致法律职业者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讲,我国法律职业者都没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坚定力量和有力保障。然而,西方国家的法官、检察官主要从律师队伍中遴选,保证了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有序交流和角色转换。与此同时,为了避免或减少法律职业者的人身受到威胁,专门建立了配套的保障体系。

(五)职业道德被践踏

法律职业道德是每个法律人都应坚守的底线,是不可逾越的鸿沟。然而,我国司法体制中出现的法律职业者背离法律伦理、践踏职业道德的现象屡见不鲜,无不引起人们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关注和思考。据不完全统计,自2010以来法律职业者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问题人数高达千余人。职业道德严重被践踏,将法律权威性推入低谷。

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想

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具体分为两个层面,即制度性层面和非制度性层面。制度性层面主要包括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等两大方面,使社会大众认可法律职业者拥有自己独特的价值体系。非制度性层面包括法治宣传和示范,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一)树立法律信仰

正如法律格言所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同虚设”。[8]法律信仰的养成,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灵魂。顾名思义,法律信仰就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权威性的观念和意识。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的利益应当位于其自身利益之上。尽管如此,现实生活仍有不少法律职业者把法律作为谋生的唯一工具,置法律的权威于不顾。

(二)建立司法独立保障机制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共同体确立和认可的一项基本准则,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司法独立也就是要让司法独立于行政。包括两个层面:第一,构建法律职业群体的自治性组织,同时建立整套脱离行政的人事、财政管理体制。第二,实行法律职业者终身制。从制度上解决法律职业者的后顾之忧,更好地维护社会法治秩序。

(三)提高法律职业门槛,建立职业保障制度

第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1998年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到2002年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我国的法治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由此看来,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职业领域不可动摇的防线。第二,严格限定考试主体资格。司法考试是法律人取得从业资格的入口,只允许法学本科生参加是其应有之意。与此同时,还应制定每年举行两次司法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等配套制度,更好地迎合法治发展的需求。第三,制定严格的职业培训制度。法律职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岗前培训主要是让法律职业者了解法律职业,形成共同的思想意识;在职培训则是为迎合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第四,实行法律职业终身制。在制度上保障法律职业的职业化,打消法律职业者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真正全身心地投入到法治事业建设中。

(四)建立法律职业内部的任职交流制度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具有共同理想、共同利益、共同价值的共同体,其内部成员能否自由流动,不同角色可否成功转换,成为衡量共同体是否成熟的标杆。目前,我国实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了法官、律师、检察官之间的自由流动。不同级别、不同角色采取遴选的方式,加强不同法律职业者的自由流动和有序转换。有利于增进法律职业内部之间的交流和信任,避免和减少一些“不和谐”的因素。

(五)重塑法律职业道德

每一个职业都有自身的一套道德规范,而法律职业更应该具备高于社会其他行业的道德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约束法律职业者的行为,抑制其私欲的贪婪。此前,我国浮现的诸如“呼格吉勒图案”“佘祥林案”等一系列败坏法律的案件真实骇人听闻,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法律职业者没有坚守法律职业道德的底线,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因此,为了避免法律职业者背离法治理念、出卖法律灵魂的现象重现,只有重构法律职业道德,才能塑造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我国法治事业创造新的更高成就。

结语

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是当下我国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和重要决策。“两个建设”则是目前我国治国理政的根本。任务可否完成,目标能否达成,改革能否成功,其主体本身就是一个关键因素和必要前提。因此,法律职业群体肩负着法治社会建设之责任,建立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了我国法治进程的第一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给法律职业者们提出新要求。总之,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职业者神圣的使命,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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