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政出台后辽宁分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思考
2019-03-2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辽宁 沈阳 110000)
一、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出台的背景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正式将国内信用证引入国内贸易结算。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摸索,2009年以来,随着国内贸易的蓬勃发展,促使作为结算、融资工具之一的国内信用证迎来了迅猛发展。据人民银行统计数据,2009至2011年开证金额平均年增长率达到134%;2011年,全国国内信用证开证金额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2013年已突破2万亿元。①基于支付结算及融资功能特性,国内信用证在活跃国内经贸往来、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推广普惠金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原《办法》中关于有效期、保证金、银行付款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逐渐不再符合业务实践的需求,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出台了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并将于2016年10月8日生效实施。
(二)新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主要不同
1.取消金融机构准入限制。
新《办法》规定,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开证银行范围由原《办法》中“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的分支机构”扩大至“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2.国内信用证可以转让。
与原《办法》中规定国内信用证不可转让不同,新《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需要开立可转让国内信用证。允许商业银行开立可转让的信用证,提高了信用证结算工具的灵活性,不仅进一步与国际信用证惯例和实务接轨,而且使得国内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类似票据的转让功能。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实际需要和资信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可转让的信用证,受益人可通过转让行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兑用,便利了产业链上下游客户的经贸往来,显著丰富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功能。
3.扩大了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
原《办法》规定国内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新《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可见,新《办法》的适用主体由“国内企业”扩大至“国内企事业单位”,适用范围由“商品交易”扩大至“货物和服务贸易”。基于对内外部经济形势的判断及业务发展规律的考虑,新办法将服务贸易纳入国内信用证的结算范围,使得国内信用证业务适用范围得以明显拓展,更适应当前国内经济发展的趋势与市场需求。
4.放宽了对国内证期限的限制。
原《办法》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而新《办法》中对信用证有效期不再进行明确限定,同时规定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货物贸易项下,供货方(受益人)备货发货的时间通常较短,原《办法》所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基本适用。当国内信用证业务范围拓展到服务贸易项下时,受益人可能需要分期向银行提交单据,半年有效期难以满足客户需要。在大型设备的买卖中,由于涉及部件组装、调试环节,半年有效期亦无法满足企业需求。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放开了对半年有效期的限制,更加符合业务实践的需要。
5.放宽了银行开证条件。
新《办法》取消了开证行在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的限制,仅规定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可见,新办法对开证保证金的收取更灵活,银行的自由度更大些。赋予了商业银行更大程度的经营自主权,可以由信用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资产信用状况,结合本行风险管理的要求,自主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及保证金的比例。
此外,新《办法》也取消了对银行办理国内证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的规定,改为由由各银行按照服务成本、依据市场定价原则自主制定,同时遵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向客户公示并向管理部门报告。
6.强调了真实贸易背景。
新《办法》法第五条规定,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这是旧办法中所缺失的。同时,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这一规定对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办法》充分考虑了市场和客户需求,增强了国内信用证作为结算和贸易融资工具的灵活性,为国内证产品的业务推广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相信随着新政的实施,国内信用证业务将会迎来一个更加健康、平稳的发展期,成为助推国内贸易的“加速器”。
二、辽宁分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现状
邮储银行在年初工作会议上,明确交易银行是我行公司业务实现高质量转型的关键,也是适应金融科技发展和银行转型的必然要求。同时围绕转型发展目标,提出了阶段推进实施转型的规划。并且提出在渠道建设、信息化建设、创新风控流程、提高作业效率、加快交易银行专业人才培养等支撑保障措施。作为在交易银行中,国内信用证的产品更是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然而辽宁分行的业务却是进展缓慢,由于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产业结构特点,支柱型企业均处于产业链的上游,多以钢铁、煤炭等能源过剩产业支撑为主,加工类和服务业占比较少,军工和高科技企业虽有授信,但用信需求少,形成了优质企业不用信,劣质企业不敢贷的尴尬局面,企业杠杆率持续高企,目前辽宁分行的综合授信客户只有30余户,与先进省份差距较大,这也是业务推进缓慢的又一客观因素。从总体情况来看,辽宁分行近年来国内信用证业务得到的发展均来自外行开证的卖方押汇,同业的承兑电做质押的低风险等贸易融资产品,满足了客户的融资需求。自2014年开办国内证业务以来至2015年达到峰值50亿元。但2015年以后,由于受我省经济低迷、重点客户业务量减少、部分客户评级下调、授信空间不足等因素影响,我行国内证业务出现大幅的萎缩。
三、新政出台后辽宁分行推动国内信用证发展的建议
新《办法》优化和拓展了国内信用证的支付结算和融资服务功能,拓宽了其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条件,为国内证业务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我行应以新政出台为推手,以客户需求为向导,积极拓展客户、创新融资产品、拓宽同业合作,推动国内证业务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加大新政宣传力度,进一步巩固客户基础
加强银企沟通,把新政的内容和变化及时介绍给客户,使客户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向我行提出业务需求,尽早享受到新政带来的便利。在客户营销方面,加大对重点客户、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业务的关注、营销力度,在巩固老客户的同时积极跟进新客户。新《办法》对国内信用证的使用主体扩大定义范畴,由“国内企业”扩大至“国内企事业单位”,运输、旅游、建筑、信息等服务业客户都将成为我行拓展国内信用证业务新的目标群体。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新技术的运用,国内服务贸易规模高速扩大已成为一个总体趋势,只有早谋划、早行动,提前搜集服务贸易行业相关信息、了解行业交易特征,才能使我行更加精准地拓展客户,在服务贸易营销中走在同行业前列。
(二)拓展业务范围,适时调整重点产品
新政将服务贸易列入开证范围、延长国内证付款期限及允许国内证转让等重要变化,为我行拓展业务范围,创新产品及调整产品策略指出了明确方向。一方面,我们可将营销目光从传统贸易结算拓宽至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外包等产业,为我行国内证业务创造新的增长点。另一方面,国内证付款期限从原来的6个月延长到一年,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融资功能,弥补在较长期限方面相对票据产品功能的不足,我们可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大力发展国内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国内证项下买方福费廷业务,可有效节约经济资本占用,与开证业务一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且不重复占用相应开证额度,节约客户授信额度,可成为我行重点推广的买方融资产品。
(三)加强同业合作深度,拓宽业务覆盖面
我行可充分利用新政对开证行范围的扩大、取消对议付行的限制以及增加国内证“保兑”功能等变化,积极挖潜同业客户、拓宽业务覆盖面、打响农行产品影响力。一是借助新政取消议付行必须是“受益人开户行”的有利机会,积极争取开证行指定我行为议付行,扩大客户范围,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二是抓住保兑机会,发挥大行优势,为城商行等一些自身实力较弱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开立的国内证加保,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情况下,扩展同业业务,提高资产收益率。三是积极发展国内信用证二级市场业务,新办法对国内信用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和期限的延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资金同业市场上的优质资产供给,我行可利用这一机会大力发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加深同业合作。
(四)落实考核激励,提升发展国内证业务的积极性
借此新政出台的时机加大投入,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宣传,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使其能够正确把握国内证业务优势,提升营销效率。同时用考核的指挥棒引导各级行重视国内证业务发展,在考核、计价上对国内信用证指标有所偏重,加大对前台营销人员的业务激励与考核,加大对于国内信用证营销的奖励力度,积极调动营销积极性。
【注释】
①于培.国内信用证或迎来“白金十年”[J].中国外汇,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