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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极旅游对中国与国际的建议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期
关键词:智利南极澳大利亚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00)

一、澳大利亚南极旅游业发展政策

澳大利亚是距南极最近的国家之一,开展南极旅游具有地缘上的优势。

近年来,随着南极旅游业的发展,澳大利亚南极政策中加入了关于南极旅游的相关内容。在发展南极旅游方面,澳大利亚政府采取的是生态可持续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

认为南极旅行应该在1959年《南极条约》及其相关议定书的范围内进行,并且按照1991年《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对南极旅游活动进行评估,以确保南极旅游业的发展对南极环境和南极洲的内在价值仅产生轻微或短暂的影响。①此外,澳大利亚的政府认为,南极旅行是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认为一切南极旅游的行动都不能对南极造成威胁,也不能对南极的科研活动造成不便,在澳大利亚,这些都是被严格规定的。而澳大利亚制定的框架主要有几个方面:1.认证,让所有的旅游者都遵守自愿准则和行为守则;2.环境监测,对旅游活动的区域进行长期监测确保不会对南极造成任何影响或者威胁;3.活动准则,用于约束游客的行为确保游客不会对南极造成不利的影响;4.检疫程序,防止外来物种破坏南极环境的生物链;5.建立大型的数据库,科学的根据数据来对南极旅游进行管理和约束;6.对于进入南极针对南极旅游的营运商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认真并确保其在不会对南极造成影响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营运。

较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澳大利亚的南极战略是相对完善的。在南极旅游政策方面,澳大利亚专门设立了政策协调委员会旅游政策办公室来管理相关事务。在我国完善相关南极旅游政策时,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目前的政策层次,设立专口的南极旅游事务管理机构,并从消费者、旅游运营商、船舶服务运营者、政府责任机关等几个南极旅游的主体机构出发,明确各个主体在南极旅行过程中的责任,以便更好地进行管理和追责。

二、英国南极相关法律与政策及其对中国及国际的借鉴意义

英国曾针对南极提出主权主张,所以英国南极政策主要针对其所谓的“英属南极领地”,由外交和联邦事务部极地区部口管理,办公地点位于英国伦敦。②

与澳大利亚有所不同,英国主要是针对自己所谓的“英属南极领地”。

1.就是针对南极的环境进行保护和预测,严格的限制人类的活动区域,是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影响最小化。2.在对南极环境保护的同时进行预测,已达到更好的了解以及改进南极属地的现状;3.明文立法,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4.对进入南极的游客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查,并对想要进入南极的公民进行法律上的指导。然后办理手续,在经过审批之后才可以进入南极。如果没有国务大臣颁发的许可证,那么英国公民进入南极是非法的。5.对他国人员需要进入自己所谓的“英属南极领地”时,是需要经过英国同意,且需要签署操作守则和环境安全守则条约。并根据游客自身条件提出建议。

三、智利南极相关法律与政策及其对中国及国际的借鉴意义

智利是世界上距离南极最近的国家,早在2012年智利的总统就提出了要把智利南极大区打造成旅游区域,并就此整合了智利67个与南极有关的法律机构,并保证和《南极条约》的体系严格的兼容。③

较与澳大利亚和英国,智利所设立的法律和提出的建立更加的具有针对性。例如:无限期的禁止在南汽进行矿业活动,要求国家在南极建立南极政策理事会来负责智利南极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同时还提出希望与各国开展合作,全面的参与对南极地区的联合共管,在对游客的管理上不但的严格要求游客进入南极的审查更附加了对南极停留进行严密的监控。

由于其地位置,智利在南极开发上具有地缘优势。与智利相比,我国位于北半球,距离南极大陆较远,在南极地区事务的影响力和执行力都十分有限。但是在南极开发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依然应该通过多样的措施强化我国在南极的存在,参与到南极相关事务中去。除了南极科考站的建立和南极科考相关人员的派遣,通过大为促进我国南极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南极事务的话语权也不失为一条便宜之路。

四、对中国及国际的启示总结

从上文的分析论证中可以出,澳大利亚、英国、智利作为南极开发参与较早的国家,在各自的国内法层面上对于南极开发和南极旅游领域的管理和规制均有可取之处。例如,上文提到的澳大利亚南极发展框架的计划与原则,以及其对南极问题的态度;英国政府为南极开发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南极事务管理与审批的制度体系,并积极与国际相关组织合作提高其国际影响力的行为;智利出台国家南极政策管理其南极开发与利用的工作。这对于我国开展南极立法与南极旅游管理工作都具有非常好的借签意义,我国应该大力促进南极旅游业的发展,积极参与到南极相关事务中去,并对我国公民、旅行社、游轮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管理,规范南极旅游市场,既提高经济效益,也保护南极生态环境,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影响力。南极旅游资源丰富,我国南极旅游人数呈增长趋势,南极旅游业规模迅速扩大是一个必然结果。目前我国国内相关旅游立法没有对南极旅游进行专门的规定,与国际条约的衔接稍显不足。南极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目前我国《旅游法》对南极旅游尤其是南极游客的行为适用可能性不大④。同类的问题亦存在于别的国家,因而在《南极条约》的基础上建立与国际条约相衔接的国内法是目前尚未对南极旅游产业立法的国家的重中之重⑤。

笔者认为南极旅游应该通过具体的专业性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只有尽快建立起我国或各国南极旅游的法律框架,对中国游客南极旅游活动进行有效的约束,才能更好地维护南极生态环境和我国南极游客的合法权益。构建中国南极旅游开发的法律机制,既是我国参与南极治理的需要,也是维护我国南极权益、强化我国南极事务相关话语权和决策权的需要。更是对于国际而言使各国南极旅游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衔接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

【注释】

①郭培清.阿根廷、智利与南极洲[J].海洋世界,2007年第6期

②何柳.新西兰南极领±主权的历史与现状论析[J].理论月刊,2015年第5期

③郭培清.阿根廷、智利与南极洲[J].海洋世界,2007年第6期

④梁咏.对南极地区的国际法展望与中国立场:人类共同遗产的视角[J].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

⑤刘昕畅,邹克渊.国际法框架下中国南极旅游规制的立法研巧[N].太平洋学报,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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