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平衡保护
2019-03-27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0)
言论自由现在是世界各国和国际公约公认的公民基本权利①,我国明文规定在《宪法》第35条。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空间给人们发表言论提供了更加宽松自由的环境,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有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点,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比在传统媒介上发表言论更为宽松和不受约束。但公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稍有不当,就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尤其是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当前也被很多国家写入宪法。如何平衡二者关系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难题。本文从概念解析出发,结合现实中网络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对探讨二者之间的平衡协调提出自己一些拙见。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及我国法律规定
言论自由不仅是宪法中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现代民主的基础性制度之一。“言论”即说话,就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的发表言论。《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具体解释,言论自由就是“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口头、书面、出版、广播或其他方法表达意见或看法的自由”。②我认为言论自由可以理解为公民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表达意见过着思想、传播信息的自由。关于言论自由,规定在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51条。从以上法律条款也可看出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对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自由权有最低程度的限制。
(二)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可以说是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是公民表达自己意愿传播信息的载体,所以网络言论自由也受我国《宪法》第35条的保护。现如今在我国,微信、微薄、QQ等都是公民表达言论自由的网络平台,但互联网不同于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介,因此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也体现出新特点:
第一,网络言论自由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无论是老人还是小孩,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也不论你是官员还是老百姓,都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只要你能掌握一定的网络技术,你的网络言论权就可以实现。不同的主体可以因为同一件事在网络发表各自的看法而不会因为身份、地位、年龄、性别等受到不平等的限制。
第二,网络言论自由的匿名性。公民可以没有顾忌的发表看法,这种匿名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言论的真实性,有利于公民广开言论,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快速成长与壮大,推动社会朝向更加民主的方向进步和发展。但是时常也会有人发表不良言论,同时为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违法活动带来便利,传播虚假谣言,造成社会混乱,违背道德也会违反法律。
第三,网络言论的发表在影响上范围之广,速度之快。互联网让整个地球形成一个地球村,更别说在一国之内。现如今通过微博等网络媒介,一条信息的发布可以在短短几分钟内就有成千上万个访问阅读量。若一位在网络拥有百万粉丝的人物在微博发表一则言论,他的粉丝可以在一瞬间同时阅读到他的消息,这种影响速度和范围远远超过了通过一般媒介而发表的言论。
(三)隐私权
隐私权是我国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不仅受民法保护,也是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但隐私权的概念最早的提出源自外国,是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Samuel D·Warren)和刘易斯·D·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提出。西方法律之所以这么重视隐私权的保护,是由于人们担心新闻媒体过于发达不受节制,给个人私生活造成巨大而无法挽回的伤害。③在我国,有学者指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④隐私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体是自然人,立法者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2)具有私密性,即有权保护自己的信息不为其他人所知。(3)公民对个人隐私有完全的支配控制权。(4)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有变化性。隐私权保护的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秘密,当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需要加以调整。而且隐私权根据主体的不同,保护范围也会不同。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表现
虽然网络言论自由权和公民隐私权都受到法律保护,但二者也会发生冲突,有以下几种表现:
1.“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以网民为资源,逐渐获取某个人或某些人信息,然后整理分析信息最后找出这个人并确认某个人信息的过程。如2015年“知乎女神”诈骗案也是通过“人肉搜索”的影响最终破案。另一方面,对于一般公民来说,“人肉搜索”好似噩梦一般,不知何时就发生在自己身上,它对个人隐私进行的曝光,对当事人的生活、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和伤害。
2.网络言论自由使造谣者有机可乘。由于网络言论的匿名性特点,使网络成为个人隐私曝光的场所,有的人出于种种目的,在网络上编造谣言进行转发,谣言虽假,但其涉及的许多公民个人信息确是真实,网络传播的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造成对当事人生活安宁的危害。
3.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任何权利都是有一定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也不例外,当公民为保护隐私权而采取法律途径,一定程度上就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但是对个人隐私权的过分主张也是不合理的。国家的公职人员,一言一行都应该是在“阳光下”,接受人民监督,若对个人隐私绝对保护,否定相对公开,就会使某些腐败现象难以暴露在阳光下,不利于公民利用网络言论行使监督。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首先,基本权利之间存在冲突。从本文来说,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侵害到他人隐私权,若主张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必然要限制公民的隐私权;若主张保护隐私权则必然要限制公民言论自由权。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延伸,在性质上应该是公权利,它的行使是积极的,而公民的隐私权性质上更偏向于私权利,它是消极的,这种积极性和被动性之间相碰撞使冲突产生。
其次,利益上存在的冲突。法律保护的每一项权利都代表着具体的利益。网络言论自由权所保护的是公民表达自我意志的自由,其涉及的范围不但会涉及私人利益,而且还会扩大到公共领域部分。隐私权保护的是私人利益,强调个人属性。每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个体、团体、国家)都有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也有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正当权利。⑤因此,不可避免的会形成网络言论自由和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最后,立法的滞后性带来的二者权利之间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更多的规定的是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虽然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但对于网络言论涉及公民隐私权的内容也没有提及。隐私权仅写入民法关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中,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提及,但是没有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情形。《宪法》第38条至40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保护,一定程度上隐含着保护个人隐私的意义,但也没有将隐私权直接规定成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当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协调,按照已有的法律依据已经不足以解决问题。
三、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协调保护的建议
首先,从立法体系上完善对言论自由进行立法,通过立法模式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属性、种类划分、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确认无疑是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最好方式,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可以使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观点、意见时有所顾忌,有所不为。同样的,可以确定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地位,在宪法上确定隐私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利边界,然后再制定诸如操作性强的《隐私权法》系统的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分别对二者的概念、范围、行使界限等进行规定,有利于在现实法律运用上对二者发生冲突时的有效裁定。
其次,最高院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人们树立法治观念。公民从指导性案例中了解违法行为,了解法律法规从而知法守法。政府发挥指导作用引导人民增强社会责任感。
最后,网络言论实行匿名制与实名制相结合。公民在网络发言一概要实名登记,但是登记后因发表言论的场合不同而可以选择匿名,对社会影响大的公共论坛网站需要实名制,防止发表不负责言论影响公共利益,侵害公民个人隐私。一般性质的网站虽然实现匿名制,但注册需要实名,在你发表的言论侵害的他人隐私权时网络运营商可以知晓你的信息,作为中立者提供给司法机关。
结语
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带来物质文明的改变,也可以带来精神文明的改变。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作为人格权得到充分保障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条件之一,言论自由是保证公民人格权的重要手段之一,二者不应该冲突不断,不能顾此失彼,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仍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应当立足国情与实践,寻找平衡二者保护途径,加强立法工作,政府发挥指导作用,人民增强社会责任感。
【注释】
①参见[荷]亨利· 范· 马尔赛文,格尔· 范·德·唐著;陈云生译.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第 149-150 页,世界上 142 部成文宪法中,有 124 部规定了发表意见的自由,比例占到 87.3%。
②[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③孙平:《冲突与协调——言论自由与人格权法律问题研究》,2016年4月第一版,第217页。
④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 6 月版,第 518 页。
⑤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中国法学》,2002 年 第2 期,第 5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