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2019-03-27
(新疆大学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一、法律服务贸易定义、范围及特点
什么是法律服务贸易?法律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个种类,对服务贸易含义的界定是理解法律服务贸易的概念的前提。服务贸易是相对于货物贸易而言的,前者的交易客体是服务,后者的交易客体是货物。
对服务贸易迄今还没有统一的、公认的、精确的定义①。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定义是服务贸易是指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以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是一国与他国进行服务交换的行为的表述,是缔约方的一个人在其境内或进入另一个缔约方提供该协定包含的一项服务。
法律服务的外延主要体现为服务的业务分类。联合国年公布的《中心产品暂行分类表》将法律服务的范围概况为“各种法律咨询和代理”,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刑事法律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第二,其他领域法律民事、行政等的咨询和司法程序的代理。第三,在准司法机构、委员会等的法定程序中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第四,法律文件和法律证明服务。第五,仲裁和调解服务。第六,其他法律和咨询信息服务。联合国的这一概括体现在众多国家法律服务制度的实践中。
法律服务贸易的特点可归纳为6点。第一,法律服务贸易的客体和提供者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第二,法律服务贸易的客体具有地域专属性。第三,法律服务贸易的客体具有政治属性。第四,法律服务贸易的提供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第五,法律服务贸易体现出当事人和服务方式的跨国性及服务领域多样化的特征。第六,法律服务贸易的提供者要同时受东道国法和其资格授予国法的严格约束。
二、WTO法律服务贸易规则
在WTO体系下,并没有一个专门关于法律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法律服务贸易规则来源于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这部分规则一般适用于所有WTO成员。第二部分是各成员对法律服务的具体承诺,适用于在法律服务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做出了承诺的成员。第三部分是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适用于将法律服务列入了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的成员。
(一)服务贸易一般规则。
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是对GATS项下所有服务贸易所一般适用的,我们将法律服务适用进去,能够得出WTO法律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服务贸易的定义与适用范围。GATS列出的四种服务贸易的形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适用到法律服务领域,同样也可以以此来划分。
第二,法律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
第三,法律服务贸易的透明度。透明度原则是 GATS 规则顺利运行的有效保障,根据 GATS 第三条规定,②其原则含义主要指: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家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及时公布,使各成员国都予以熟悉,同时一成员国与另一成员国所缔结的影响国家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之间不公平的贸易造成的对其他成员国的歧视。
第四,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③。
第五,法律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第六,法律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
(二)WTO框架下对法律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第一,市场准入承诺。GATs规则体系下,对法律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主要包括,各国在具体承诺表中对法律服务贸易作出的具体承诺以及GATs第16条里对市场准入条款所列的禁止措施。各成员方应当严格根据其承诺清单中的具休承诺行事,不得对法律服务的进入和准入条件附加其他任何歧视性的条件和限制措施。当然,具体承诺表中所列举的内容,仅仅是一成员允许其他成员法律服务。
第二,国民待遇承诺。每一个成员国给予国外法律服务者国民待遇的范围,体现在各成员在具体承诺表中的承诺。如果一成员不愿给予某种法律服务提供方式以国民待遇,则该成员会在具体承诺表中注明;如果一成员要求以某种方式提供法律服务,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国民待遇,该成员会在具体承诺表中载明需满足的限制性条件;如果一成员同意无条件地给予某法律服务提供方式以国民待遇,该成员也会在具体承诺表中注明。所以,WTO法律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是一种有限制条件的国民待遇。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的清单
最惠国待遇原则并不是绝对地、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如果一个成员不愿意将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法律服务行业,可以要求将法律服务行业列入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地清单中,从而不需要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当然,一成员能否成功地将法律服务列入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的清单中,取决于该成员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对其他成员的吸引力。如果其他成员,特别是重要贸易伙伴,对该成员的法律服务市场十分感兴趣,积极争取进入该成员的法律服务市场,那么,该成员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小。
除了最惠国特遇原则例外清单外,相邻国家间互相给予的待遇、GATS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国际收支平衡的限制、紧急保障措施、经济一体化协议等,都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
虽然最惠国待遇在理论上来说,会大大地推进法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但是其自身有一个现阶段无法克服的缺陷—“免费搭车”问题,即一成员自己不承担或承担较少的市场开放义务,一旦其他WTO成员就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做出了更多地承诺,它们却可以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享受这些好处。“最惠国待遇所产生的‘免费搭车’问题挫伤了WTO成员国在GATS自由化谈判中对法律服务作出重大让步的积极性”,对法律服务贸易自由化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结论
法律服务制度是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实现法律服务贸易国际化。从法律服务贸易国际化、自由化的总体发展来看,由于法律服务触及各国的上层建筑,具有政治属性,法律服务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仍然受到高筑的贸易壁垒的阻碍。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在各方面因素的推动下,法律服务贸易的国际化、自由化,己经是一股席卷全球的不可逆转的趋势。当今,国家的所面对的就是要打破贸易壁垒,减少阻碍,合理利用WTO规则发展法律服务贸易市场。
【注释】
①许军坷.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与实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
②GATS 第三条。
③《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