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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铁出口俄罗斯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9-03-27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中车

杨 姝 于 阁

(1. 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130062,长春; 2. 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100080,北京//第一作者,高级工程师)

2018年7月,中国铁路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忠民在第五届中俄博览会期间举行的“欧亚高铁时代即将来临圆桌会”上表示:中俄双方应进一步加快推进莫斯科-喀山高铁(简称“莫喀高铁”)的相关建设准备工作,中俄将组建合资企业,对莫喀高铁开展车辆技术装备供应及本地化生产合作。简单地说,就是莫喀高铁所需动车组车辆将在俄罗斯由中俄双方联合生产,这标志着中国高铁的出口形式即将从单一的产品出口向资本出口、技术出口转变。目前,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研究多倾向于外商投资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较少有涉及到技术出口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在技术出口的过程中,将中国高铁的技术成果进行全面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中国高铁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和行业竞争力,避免国外后发企业进行技术复制,为中国企业国际品牌的树立与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1 高铁专利俄罗斯布局

1.1 俄罗斯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俄罗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为了符合相关国际法规及世贸组织的相关要求,俄罗斯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已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2006年12月18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了第230号联邦法律,宣布通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篇),使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民法典化。2008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篇)生效实施,成为俄罗斯民事基本法的组成部分。2014年,俄罗斯联邦通过了民法典修正案,使俄罗斯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接轨。

2004年,俄罗斯颁布了《商业秘密法》。该法并未因《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生效而废止,只是相应地作了一些修改,适用于确定的保密措施。

1.2 相关专利权情况

通过对俄罗斯专利数据的检索与标引,获得与出口俄罗斯车型相关的俄罗斯专利共计176件,涉及51个专利权人。专利数量排名前十的专利权人数量共计115件,占相关专利总量的65%(见图1)。

由图1可见,西门子公司的专利数量最多,排名第一,共计有51件,约占相关专利总量的30%。西门子公司作为高铁列车的主要厂商,俄罗斯是西门子的市场所在国,已有时速250 km列车在俄罗斯运营,因此,西门子在俄罗斯布局专利较多。庞巴迪公司和阿尔斯通公司在俄罗斯各布局专利10件,说明虽然庞巴迪公司和阿尔斯通公司在俄罗斯境内暂无列车运营,但同样已把俄罗斯作为目标市场国,也开始在俄罗斯布局专利。预计伴随着俄罗斯高速列车的需求增长,西门子、庞巴迪、阿尔斯通等公司会继续加强在俄罗斯的专利布局。

图1 俄罗斯高铁列车专利数前10名的机构及其专利数

知识产权拥有量能够强有力地证明企业的创新能力,有无形的广告效应。中国高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专利申请与保护的力度不够,研究成果虽多但专利申请量少,保护不及时,技术易流失。目前,高铁科研单位成果、论文、鉴定、获奖等科研管理手段还占有很大比例,许多科研成果通过论文发表、成果鉴定、学术研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没有专利保护的科研成果一旦被公开,等于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假如外国企业将这些成果据为己用,然后再申请专利,抢占知识产权高地,最后依托专利法反客为主,将会使我国高铁行业蒙受巨大损失。

同样,如果只申请中国专利,造成的损失同样不小。因为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如果一项成果只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它在别的国家则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要解决中国高铁出口俄罗斯项目的知识产权隐忧,最重要的是加快高铁专利的国际布局。

首先,应梳理现有相关专利情况。如果还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可直接向俄罗斯主管机关申请专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8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在因补充材料、变更专利请求等原因导致专利授权延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享有优先权;第1382条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享有优先权做出了规定,条件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自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申请自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交。

其次,应梳理创新技术情况。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布局俄罗斯专利,以获得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46条规定,发明创造需经联邦知识产权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并颁发专利证书证明,或者依照国际公约在俄罗斯境内有效的外国专利证书证明,其专属权方可获得法律承认并获得保护。

2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中俄双方联合建厂(以下简称“中车关联企业”)后,势必要雇佣俄方员工,同时需要管理发明人或设计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因此,需要把握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线,避免产生专利权权属纠纷。

首先,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70条规定,中车关联企业的员工因履行劳动义务或完成雇主具体任务时所提出的发明创造被相应地视为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或职务外观设计(统称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身份权属于雇员。如果中车关联企业和雇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没有另行约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属权和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中车关联企业。如果中车关联企业在其雇员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未提交专利申请,也未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或告知雇员将相应的成果信息予以保密,则就这些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归雇员。此种情况下,中车关联企业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有权在自身的生产中按照普通许可条件使用该职务发明创造,并需要向专利权人支付补偿。

其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了非职务发明的情况。其中第1370条规定,如雇员只是利用中车关联企业的资金、技术和其他物资,但并非因履行劳动义务或中车完成任务时所提出的发明创造不是职务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属权均归雇员。在此种情况下,中车关联企业有权选择为自身需要要求获得无偿使用该专利的普通许可,或要求雇员补偿为此发明创造花费的开支。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非职务发明,俄罗斯与中国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有区别的。中国专利法规定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提出的发明创造不是本单位规定任务;没有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规定,如雇员只是利用企业的资金、技术和其他物资,但并非因履行劳动义务或完成企业分派的任务时所提出的发明创造不是职务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属权均归雇员。因此,建议与雇员签订相关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使用等作出明确约定。

3 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就是企业独到的、能够形成市场优势的经营诀窍,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潜力的财富。在中俄联合企业的高铁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在双方的技术合作与交流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严密保护是做好高铁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分。

从立法角度看,俄罗斯十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2004年,俄罗斯颁布了《商业秘密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十五章,专章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65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商业秘密是指任何性质的(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其他的)有关科技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信息,以及有关从事专业活动方法的信息,这些信息由于不为第三人所知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三人对其无法合法地公开获取,并且信息持有人对其以商业秘密制度加以保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67条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不确定的,即仅在构成其内容的信息资料得以保密的情况下有效,这与其他知识产权有特定有效期的规定不同。自相应信息资料保密性丧失之时起,所有权利持有人的商业秘密专属权即行终止。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68条规定,商业秘密的专属权可以转让,权利人可通过商业秘密专属权转让合同,向他人全部转让其商业秘密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69条规定,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与中国法律在商业秘密归属权方面的规定不同。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70条规定,职务商业秘密是指雇员因履行劳动义务或完成雇主具体任务所形成的商业秘密,职务商业秘密的专属权属于雇主。如商业秘密是在履行承揽合同或政府合同时获得的,则这些商业秘密专属权属于承揽方(执行者),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拥有。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因此建议,中车关联企业在雇佣关系、委托开发关系以及合作开发关系的合同中,对商业秘密权的归属、使用等方面应作出明确约定,必要时可以作出商业秘密权的转让和许可。

4 结语

本文结合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在专利布局、职务发明、商业秘密3个方面提出建议,阐述中俄联合建厂制造中国高铁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车关联企业应该熟知高铁进口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技术创新成果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有效保障我国高铁事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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