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应加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
2019-03-27连玉明
文 连玉明
努力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是彰显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要统筹保护、利用和发展的关系,努力保持村庄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
虽然住建部公布的传统村落已有6799个。但从实际情况看,需要保护的传统村落却远远不止这些。通过调研发现,大量本来应该保护的村落由于不在保护范围之列正在迅速消失。有的推倒重建,有的无人问津。更重要的是,由于保护思路的偏差,即使是被列入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许多村落,也普遍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度开发的情况。究其根源,发展需求与保护要求之间的矛盾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传统村落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保护的矛盾在当前显现得更加突出。
2018年5月25日,我参加了全国政协第3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并做了发言。核心观点是,现行法律法规滞后于传统村落保护实践,制约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完整性保护。建议尽快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提上国家立法议事日程,同时加快《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修订,加紧研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法》,逐步形成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以提升立法层级和法律约束力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性保护。
在这次双周协商座谈会的发言中,我还特别提出三个担忧:一是新形势下,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中,文化会不会成为旅游的牺牲品?二是乡村振兴中,会不会对大量乡村包括传统村落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以“运动”方式进行大规模拆迁、重建而失去活化利用?三是某些政府或政府官员会不会以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为代价,换取新一轮乡村振兴的政绩?
基于此,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加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我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加紧研究推进传统村落保护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超前谋划并加紧启动《传统村落保护法》的立法工作,首先在《乡村振兴促进法》中作为重中之重加以规范。住建部等相关部门应先行研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实施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和配套政策。这项工作宜早不宜迟,越早效果越好。
二是加快制定和全面实施传统村落保护标准。加快传统村落保护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发布,鼓励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进一步完善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对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可以放宽条件,先保护后开发。
三是健全完善传统村落保护机制。要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的认定与监管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责任考核制度;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进一步发挥第三方机构在传统村落保护普查、分类、评级和监督中的独特作用;建立健全协同保护机制,建立大数据平台,创新政府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工作模式,健全政府相关部门联席会商制度,确保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