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综合能力
2019-03-27文钟瑛
文 钟 瑛
科技创新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其发展路径和规律给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及金融服务提出了新要求。我建议:一是加强立法对科技创新与金融融合的牵引。面对金融与科技创新发展关联日趋紧密的新形势,相关部门应加大立法调研,拾遗补漏,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缺位。在《公司法》范畴内,寻求科技创新企业同股不同权的法律基础,为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金融产品的推广创造合法环境。在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渠道上,进一步落实新三板企业保荐承销制度,拓宽融资通道,并借助金融大数据功能,加快推广区域性股权交易和展示系统,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同时,政府相关机构应讨论和研究非投票权股票上市等创新融资方式的可行性,为被动型社会资金参与主动型科技创新投资创造条件。此外,在税收方面,允许科技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分期递延,抵扣当期所得税,减轻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税务负担,更激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将无形资产良性整合。在企业破产的相关法规中,加强针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保护措施。
二是完善和夯实创新企业动态信用及征信体系。通过完善和夯实我国征信体系,为科技创新项目建立一套可量化、可分析、可监控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对该类企业的信息披露规范及指引,更多地从科技创新企业技术评估、企业上下游发展动态、行业发展模式等多维度进行数据化、可视化的动态分析跟踪,建立覆盖企业经营生命周期的风险及信用评估模型,使金融资本能够有效匹配。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主体,引入专业、独立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并建立相应的评级专家库,结合各机构的信用信息建立专门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及统一的评价标准。强化评级机构的“信用中介”特性,保持其独立客观性,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是提高金融机构综合服务能力。建立“评—保—贷—投—易”五位一体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并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力量提高业务开展效率。针对当下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高风险、高成长、高收益的特点以及在融资过程中经常面临的知识产权评估难、质押难、处置难的问题,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流程、系统性投融资综合解决方案。将创新项目产品、产能、知识产权、资本层面的供需进行集中展示,为企业提供实时便捷的信息与集成、沟通协作、交互式交易及互联网化资源共享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供求方和需求方的即时沟通与交流,加速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同时,金融服务要向前端延伸,在与企业成长过程中主动推荐融资辅导、价值评估、技术成果转化推介等服务。加强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信息横向互联,推动银行债转股。
四是加强科技创新企业风险控制和预警。由于科技创新企业高风险的属性,监管机构应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升级完善建立创新与监管的对话机制。监管部门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程序、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创新,开发实时数据集成系统和自动化监管报告系统,或评估科技创新企业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在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分析中,运用技术创新,改进风险动态监测、风险预警系统等,及时掌握金融体系的风险关联性和集中度变化。此外,向第三方技术公司外包部分技术监管工作和服务,从一般性监管逐渐步入算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