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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道德与司法潜规则

2019-03-26陈晓雷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道德建设

陈晓雷

摘 要:司法道德的缺失是催生司法潜规则的重要原因,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司法者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是司法自由裁量的基础,是实现司法实体公正与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大力加强司法者的道德建设,做到司法为民、公正无私,忠于法律,清正廉洁,才能动摇司法潜规则的动力基础,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道德;司法潜规则;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4-0195-03

一、司法道德缺失催生司法潜规则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者的道德品质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近年来,我国的司法道德建设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国家制定并细化了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同时在基层司法战线还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模范法官。但与此同时,仍有少数人道德缺失,特权思想严重,以公权谋私利,降低司法公信力,主要表现为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一)司法潜规则之一 —— 司法不公

在辨明和裁断法律争议的活动中,司法公正是最基本的要求,是司法公信力得以彰显的重要基础。司法公正必须满足三个特征:一是司法主体的中立性,二是审理过程的公开性,三是裁判结果的公平性。只有司法公正,社会公众才能在内心深处真正产生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从而才能自觉地遵守。反之,如果枉法裁判,裁决不公,则必然会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和不信任感。

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犯罪为祸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的公正是一切社会正义的源头,个案中的侵害行为损害的只是个体的权益,但如果裁决不公正,对违法的侵害不予严格追究,对受害的个体不予合理补救,那么损害的将是整个社会对正义的尊重,会产生极其不良的示范效应。现实中,少数司法者道德缺失,将人民赋予的司法权演变个人谋利的工具,产生大量人情案、权钱交易案,以权谋私、以权偏私的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司法潜规则之二 —— 司法腐败

从司法道德与司法腐败的关系来看,司法道德的沦落是产生司法腐败的重要内因,司法者本应公正无私、清廉自守,一旦没有经受住外界物欲的诱惑,将国家赋予的公权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那么枉法裁判、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就会成为必然的结果。司法者的道德素质决定着司法权行使的公正程度,如果司法者道德素质低下,私欲膨胀,欲壑难填,则极易引发司法权的滥用。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从学识渊博的大法官沦为受贿犯罪的阶下囚,正是司法为民价值观的失守。近年来,我国在加强司法道德建设,完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践行司法公正方面,确实做了许多努力和工作,但仍有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思想堕落、道德败坏,权钱交易、枉法裁判仍时有发生,司法腐败问题依然十分严重,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皆有待提升。

二、司法道德是破解司法潜规则的重要保证

司法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正确解读,对实质公平的真心维护、对客观事实的充分尊重。人们对司法裁判公正的期盼依赖于法官良好高尚的司法道德,司法者的道德素质理应高于一般的普通社会公众。

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虽有完善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德修养尤为重要。”意指仅有良善的法律还不够,良法还必须得到司法者公正的适用,而司法者的道德品行则直接影响着法律适用的公正程度。

(一)道德判断是司法自由裁量的基础

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特点,不能朝令夕改,然而社会关系却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法律规定在面对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时难免存在滞后性。法律稳定性与社会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必然要求司法者发挥主观能动性,在面对个案时进行自由的司法裁量。囿于法律的滞后性,对新发生的现象和新产生的事物,法律还未及作出具体规定,但现实中的权利纠纷却已经客观产生,公正裁判势在必行。此时,司法者道德判断的公正性就必然对裁判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法自由裁量就是指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生活常理、一般逻辑以及内心的道德良知,对证据真伪的审核,对证据充分与否的认定,对事实的逻辑判断,对法律的选择适用等做出判断的活动。石先钰在其博士论文《法官道德建设研究》中指出:“如果法官道德素质较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裁判案件时,就可以忠实地解释、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或含义,能够公正地解决案件,反之,则可能曲解法律,侵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田霞在《法官道德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及作用》一文中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只有优秀道德品质的法官,才会在法律解释中,最大程度的彰显法律的正义精神,对立法的不当之处、空隙和盲点,依据自己的良知做出判断和调整。反之,一个道德素质低下的法官,则会利用法律,以法谋私,曲解、误解法律规范,甚至有意规避法律规范乃至枉法裁判。”正是因为法官的道德品质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法律条文解读和理解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因此必须大力倡导和加强司法道德建设。

(二)司法道德是司法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

司法实体公正是指法官在裁判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审核证据客观,适用法律正确。在对事件过程的分析、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过程中,法官是凭借他的经验、知识和良知进行的,此时法官的道德水平对实体公正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能能秉持公心就不能做出客观的判断,裹挟着私心就极易做出偏私的裁决。实践表明,司法的实体公正与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紧密相关,只有法官听从自己内心的道德良知,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与客观的证据规则,才能遵循合理的思维逻辑做出公正的裁断。

(三)司法道德是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

司法程序公正是指一切诉讼参与人无论出身、性别、身份、财富、地位等、在诉讼程序中都应享有平等的诉权,法官应对其一视同仁。具体包括要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合法收集证据制度,严守举证期限制度、及时裁判制度等。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也要依赖于法官自身的道德水平,如恶意拖延审判,公然剥夺辩论权,搞证据突袭,甚至故意毁损证据以混淆黑白。正如徐益初在《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人员》一文中所言:“假若已有一套完善的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但如果没有完美人格的法官群体适用法律,司法公正的理想也是难以实现的。”确实如此,程序的公正也必然受到司法者道德水平的影响,道德自律、道德自省是保证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基础。

三、加强司法者的道德建设

为了大力加强司法者的道德建设,我国颁布了《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做出了具体要求:法官必须做到司法为民、公正无私、忠于法律、清正廉洁。

(一)司法为民

司法者不能把自己当作高高在上的权力者,而应将自己定位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司法为民是每一名司法者都必须遵守的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司法者必须树立正确的公共权力观,应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念。应当向兢兢业业、一心为民、因公殉职的好法官郭碧华同志学习,向好法官宋鱼水、陈燕萍学习,以身作则,践行“人民公仆”与“正义守卫者”的神圣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司法机关要坚持司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要公正审理有关婚姻家庭、医疗养老、食品安全等牵涉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案件;要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合同不规范、工伤认定不及时等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案件,依法惩处恶意欠薪行为,为农民工追回“血汗钱”;要严惩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食品安全。同时,司法为民还体现在,要不断修订和完善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为民就是要始终以满足人民的需要为己任,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最基本的工作准则。

(二)公正无私

公正无私是司法者的一种崇高的道德品质,司法的公正无私要求司法者必须秉公办案,公正裁判,不受行政、上级、亲情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不能因私枉法。公正无私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公正,就是指在裁判时应当公正地认定事实,客观地审核证据,准确地適用法律,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所谓程序公正,就是要求裁判者在诉讼中应遵守法定的回避制度,与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以正当合法的手段搜集证据,不得违反程序非法获取;必须平等地对待各方诉讼参与人,不得故意阻碍、限制或剥夺其起诉、反诉、鉴定、异议等诉讼权利;必须严格遵守审案时限,不得借故拖延等等。司法公信力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司法者的道德良知与司法裁判的公正公平。

(三)忠于法律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司法者只有具备了忠于法律的道德品质,保持超然独立的地位和心态,才能严格“依”法裁判,只有中立地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才能真正展现司法的公信力。忠于法律,就要求司法者不能受某一方意见的单独支配,不能先入为主,不能带有偏见,也不能受公众舆论的影响,以情代法,更不能被政府的行政权力所操控,必须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判断。

(四)清正廉洁

司法者是国家司法公权力的代表,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因此其必须做到廉洁自律、两袖清风。司法权的行使必须与商业活动严格区分,界限分明。司法者应坚守勤俭节省、简约质朴、淡泊名利的工作作风,而拒绝浪费、奢侈、浮华的生活方式。绝不能将手中的司法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绝不能让权力与金钱发生不正当的商业交换。

我国《公务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均有明确规定,公务人员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工作报告也指出,“审结贪污贿赂等案件19.5万件,涉案人数26.3万人,其中省部级以上干部101人,厅局级干部810人。”这再次彰显了党中央惩治司法腐败的坚强决心,可见,要倡导司法者的清正廉洁,就必须严厉惩治司法腐败,严厉打击司法权滥用行为,对不能清廉自守的司法干部必须及时更换工作岗位或全力纠偏,对屡教不改者必须追责到底,绝不姑息。

综上所述,司法道德的缺失是催生司法潜规则的重要原因,司法者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大力加强司法道德建设,将司法为民、公正无私、忠于法律、清正廉洁的道德观念内化为司法者的内在品格,才能有效减少和遏制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

参考文献:

[1]  [英]培根.培根论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76.

[3]  余其营,吴云才.法律伦理学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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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田霞.法官道德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及作用[J].煤炭高等教育,2003,(4).

[7]  徐益初.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人员[J].中国法学,1999,(4).

[8]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工作报告[R].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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