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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空间生产与空间正义的景区治理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4期
关键词:正义景区空间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一、引言

我国城市正经历着空间规模迅速扩张与空间结构形态巨变的历史性过程,同时也带来了空间资源锐减、空间生产效率低下、空间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等一系列困境问题,促使政府和学术界进行反思与研究[1]。中国当前旅游业发展的过度市场化,带来了旅游资源因滥用而引发的枯竭,极其不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空间正义问题的深入思考能够更好地指导游憩空间的科学治理,完善地方旅游开发制度的建立,从而更好地推进国家旅游政策的实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向旅游强国迈进。

二、景区治理空间非正义现象PEST分析

PEST分析是指宏观环境的分析,P是政治(politics),E是经济(economy),S是社会(society),T是技术(technology)。

(一)政治(P)方面空间非正义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发展多数是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的模式。这一模式中重点强调资本积累和政府权利的实施,造成了空间非正义的加剧。2013年凤凰古城当地居民进城需收门票事件就是这一方面问题的突出体现。凤凰古城宣布于2013年4月10日开始收取148元门票,无论是当地居民、旅游商家还是游客都进行了大规模的抗议,引发了热议。政府重点关注资本力量在国内旅游发展中确实是一常态,但将我国特殊国情下的旅游空间生产实践应用于国际旅游的空间生产,关注的对象往往受限于游客、资本、政府权力等传统主体,忽视了社会、私权等异域旅游空间生产中的“新型”主体。[2]

(二)经济(E)方面空间非正义现象

旅游活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消费活动,那这种此消费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欺诈等不正义问题呢?最为直接的便是大众熟知的三亚天价鱼与青岛大虾事件,这是典型的欺诈游客的案例。在上述两件案例中,消费者慕名而去,在景区的高热气氛下选择了景区消费点,但商家并未对消费的项目及价位进行说明,致使出现“天价事件”。商户的不规范行为会被打上景区欺诈的烙印,使得景区的发展毁于一旦。

(三)社会(S)方面空间非正义现象

社会这一重要宏观环境因素中值得关注是当地居民、旅游开发商与游客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地方文化依恋和认同感。为了帮助旅游业与当地的生活和发展水乳相融,必须立足于当地的本土特色,在当地政府和居民的齐心协力下扎根其当地的社会领域。

当前,很多旅游目的地为了吸引旅游者来访,都会结合地方特色文化来开发独特的旅游文化产品,较为常见的是民俗表演。比如:因为独特的“走婚”民俗文化而闻名的泸沽湖少数民族乡村聚落。由于旅游过度发展,外来游客的大量涌入,对当地文化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入侵和破坏,打破了该地区原有的特定的空间生产平衡[3]。

(四)技术(T)方面空间非正义现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方式得到了极大改善和丰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推动了各个旅游目的地的现代化开发与建设。近来张家界因大峡谷玻璃桥引起广泛热议,张家界玻璃桥其高度和长度都高居世界第一,这一头衔无疑会吸引众多游客前去观光体验,然而张家界大峡谷作为自然景观类风景区,该桥建造的合理性有待考证。

通过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这四个方面的旅游目的地非正义现象的描述,可以看出我国非正义的空间生产在旅游中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并且影响广泛。究竟这些现象是如何形成的,下文将会逐一分析。

三、景区治理空间非正义多维解析

旅游空间正义旨在实现旅游空间实践的经济、社会和空间权利协同发展[2]。前文基于PEST分析描述了现存的各种问题,下面将进行多维度分析。

(一)政治维度:“管制俘虏”

面对旅游空间正义的新逻辑,急需转变对传统旅游空间正义的理念认识。从空间内在结构来看,旅游空间的基础三维由旅游地、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共同构成[4]。基于中国旅游业长期以来“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政府在景区治理中的管制作用十分明显。一方面,“政府主导”演绎成“政府主宰”,另一方面,“管制俘虏”现象时有发生。上述所提到的凤凰古城门票问题、安徽黄山外包问题都是因为旅游空间生产主体受到社会上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偏离正轨,没有很好地履行政府在动态平衡中的指引与监督作用;没有很好地权衡旅游开发收益和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所造成的。

在不同地方的旅游空间中,过多追逐资本利益就会打破原有的空间动态平衡,使得不同主体间的生产关系变得异常复杂,从而偏离了正义的轨道。从政治纬度而言,政府在景区管制与治理过程中,需要避免陷入“管制俘虏”的尴尬境地。

(二)经济维度:空间特权

屡屡出现的导游强制消费、商家宰客事件这些空间非正义现象,引发人们的关注,这些事件的发生当然有商家追逐暴利的原因,但是它们不只是商业问题,更是具有全局性的旅游地空间生产问题。这些欺诈事件涉及到旅游地空间生产和地方管理的漏洞,更确切地说是行业管理和地方保护主义支持的空间特权[5]。

因此,为了保证旅游利益相关者公平地进行分配,健全的法律和完善的行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做到违规必惩,违法必究。

(三)社会维度:空间歧视与空间对抗

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角色,其特有的文化属性是社会性的显著特点。社会大众对于泸沽湖地区“走婚”风俗的低俗理解就是因为对特定空间人群所在的区位而强加于其文化、经济和政治上的偏见所形成的空间歧视,是空间非正义的基础之一,地方主体的获得感是一个主动追求空间权能的发展过程[3]。因此,由于文化认同的感知差异,当地居民在与游客的相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认知矛盾,这些矛盾需要正确的文化传播引导去化解,否则就会形成民族文化价值的扭曲,从而产生文化矛盾。

(四)技术维度:科技名义的空间缺失

各地关于名人故里名头的争夺,特色街区或村镇的创建都是通过空间投资把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禀赋资本化,这已经成为中国地方发展的标准套路[5]。采用低俗的博人眼球的营销方式虽然能够吸引眼球,但是对旅游目的地景区来讲确是弊大于利。社交传媒平台的快速多样发展让旅游目的地有了更为便捷的宣传途径,同时也让宣传者削弱了自身的责任感,对于信息的传播没有经过严谨的思考,一味追求娱乐噱头,从而造成了对地方文化价值的扭曲与破坏,这是一种对地方空间文化的极度不尊重,也是景区空间治理非正义的表现。

四、迈向空间正义的景区治理

当前,我国景区治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主要是管理机构的多重化、监督机制的缺乏、责任制分割不清以及偏重对经济利益的追求[6],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景区治理的这些问题究其深层次的本质原因,都与空间生产和空间正义无法分割。

(一)从空间生产到空间正义

列裴伏尔结合空间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城市与全球化和政治,创造出独特的空间生产理论[7]。空间生产的理念是不再把空间当做孤立、割裂的静止空间,而是作用并反作用于人类生产实践的运动的场所。

旅游空间的发展只有在空间生产力提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因此各类旅游冲突事件的发生,事实上都是空间异化引起的空间生产力再分配,旅游空间处于长期被资本与政治控制下的不平衡中,当矛盾激化时,采取极端的方式自我实现空间正义。从这一点出发,旅游空间中的服务业是实现旅游空间正义的重要一环,因而成为了空间治理的重要对象。国家在宏观调控方面应加大力度,予以指引。国家将旅游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何许位置,对旅游业是否能同其他领域发生交叉效应有直接影响,良好的国策是推动旅游业发展的后盾。

(二)空间正义的前提:更新主体力量的均衡

Rowland Atkinson 提出空间异化为对抗性文化的产生提供了前提[8],反映在旅游目的地空间上,就表现为不同诉求者对同一旅游空间具有不同的资源支配权。在普通意义上的景区空间中,同时存在游客、当地居民、旅游开发商与当地政府四种不同的角色,这其中:游客追求空间的魅力值,当地居民追求空间的宜居度,当地政府和旅游开发商追求空间的经济效益,四种角色中真正拥有空间资源分配权力的恰恰是当地政府,而当地居民又在空间生产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目的地与空间资源支配权的不匹配是导致旅游空间非正义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空间批判与空间治理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空间异化的今天,实现空间逆分化的空间批判方法论是实现空间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景区空间分化常常是围绕着不同的核心吸引力展开的,核心吸引力决定着高购买力游客的数量,同时也就决定着旅游空间所生产的经济效益;不同的核心吸引力位于不同的位置,导致了旅游空间的分化。

通常旅游空间的分化并不意味着必然的空间非正义,反而是景区实现魅力多元化的前提;但空间分化会在资本干预的情况下演变为空间非正义,即资本发展的集中化必然会导致核心吸引力区域的参观成本变高,甚至导致某些特色区域不再对所有人开放。旅游空间作为高度依赖地缘条件的空间场所,常常因地理位置的差异而天然的带有空间异化和不正义的风险,例如沿海地区或港口城市先天拥有有优秀的地理条件,在吸引到更多资本和政策投入的同时,更容易引起旅游空间与生活空间的分化。

因此在追求基于空间正义的旅游空间发展时,景区的景点设置、设施安排、道路设计等因素都需要慎重考虑,利用核心吸引力的多元分布,实现旅游空间与社会生活空间的网状交联,在保证空间生产力进步的同时兼顾空间正义。

综上所述,旅游空间的空间正义理论是我国旅游发展的基本哲学思想,它能够深刻地揭示旅游业界涌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通过空间生产与空间正义理论来分析这些问题,会给我们景区治理提供独特的视角和建设性的思路。并且借此通过多方面、多维度地治理来促进我国旅游业更加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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