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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4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主播用户

(石河子大学 新疆 石河子 832000)

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媒体传播形式,发展迅速,已成为一种新的网络传播形式。网络直播平台林立,数量众多,已发展成为超过百亿级的新型行业产业,其中不乏有优秀企业平台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文化产业,与传统的直播电视节目相比,具有发布更加便捷、内容更加多样化、互动更加深入的特点,激发了广大企业和用户参与其中的积极性。

据统计,除了斗鱼、映客、花椒等原生直播应用平台,腾讯、美拍、小米、360等大型企业相继高调进军直播领域,不断把网络直播的应用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网络直播在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混乱现象。

一、中国新兴商业模式:“直播打赏”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3亿,占网民总数45.6%。截至2017年底,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到5.65亿,占网民总数的75.2%,继续保持网络娱乐类应用首位。

从网络直播的内容类别来看,游戏直播和真人秀直播的用电户数量稳居榜首,并且,在其界面上的直播打赏功能也发展迅速。所谓“打赏”,指的是互联网用户对于网上发布、传播的原创文、图片、音频、视频等,直接进行金钱或是虚拟商品奖励。但是,在众多直播平台中,打赏行为并不是通过人民币直接实现,而是需要用户购买相应的平台兑换币。以某直播平台举例,进入直播室十分钟后,就会自动弹出打赏提示,点击“礼品”按键,能直接链接到充值界面。用户消耗人民币购买直播平台相应兑换币后,就可用兑换币购买各种礼物。礼物的兑换币价格各不相同,由高到低可满足各类消费群体的需求,当用户支付礼物等额兑换进行购买礼物并送出后,直播系统界面就会以动画的形式展现用户向直播播主赠送的过程。并且,对于大多数直播平台而言,兑换币数量越高的礼物动画越精美,展示时间也相应增加,因此,出于种种心理,互联网用户会支付越来越多的金额进行主播打赏活动。

分析直播行业主播的收入来源,主播们的收入较多依靠于粉丝队伍的打赏行为,因此,打赏也成为在线直播过程中最基础的消费模式。

以斗鱼平台为例,每日大约有4.2万人直播,每日斗鱼观众打赏的礼物价值大约600万,平均每个主播单日收到150元礼物打赏。有些主播的月收入甚至可以达到几十万元,是一线城市白领工作收入的好几倍。据相关资料显示,另一个比较火的直播平台花椒平台,截至2016年年底,花椒直播上主播总收礼数已超 50 亿次,粉丝全年累计共送出12.8亿个甜甜圈,相当于1.28亿人民币。2017年花椒的打赏流水超50亿元,花椒用户已突破2亿、覆盖500多座城市,活跃主播1500万人。

然而,在网络直播的热潮中,“天价打赏”主播事件却频频发生,当此类新闻登上媒体头条,往往一片哗然,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不断的争议。高额“打赏”的直播经济表象似乎一片繁荣,但在其背后却有各种各样的混乱景象。

二、网络直播打赏中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

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4.25亿,超过网民总数的一半;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达到数百家,市场营收超过300亿元。然而,伴随着直播行业井喷式发展,相关的负面信息和纠纷也越来越多,让人不得不严阵以待。

各主播平台主播的粉丝群体多数为成年人,但是未成年人也是这一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事件也频频爆出。举例来说,近日报道河南省一未成年男孩,热衷与观看网络直播并多次对新一主播进行打赏。男孩父亲发现男孩对网络主播进行打赏后,父亲对孩子的这一行为很不满,认为男孩是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和一定的认知能力,男孩是遭到了网络主播的诱骗才会做出如此行为。而被男孩打赏的主播,完全否认自己有过任何诱骗他人为自己打赏的行为。该主播声称,自己所收到的打赏都是网友们自愿打赏的,自己从未向他们索要过。并且说,自己在直播的时候完全不知道看自己直播的网友们的真实身份,更不知道男孩父亲所说的诱骗未成年人为自己打赏。

网上形形色色的直播,让人眼花缭乱,虽主播声称并未诱骗打赏,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主播们真的是为了得到打赏,用尽各种手段。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都是自愿打赏,但是背后却暗藏各种心机手段。比如,一般主播会选着晚上十点左右进行直播,这时候人的心理经过一天劳累已经比较脆弱,面对主播的各种花言巧语,便无形中被引诱洗脑。面对诱惑,成年人都难以抵制,更何况是心理各方面还不成熟的为成年人呢?更何况未成年人没有任何经济能力,为了给自己喜欢的主播打赏难免会误入歧途。

三、未成年人高额打赏原因分析

(一)家长责任难辞其咎

当前,“某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巨额打赏,家长讨回困难”诸如之类的新闻屡见报端,屡见不鲜。但是,每每发生这样的事件,对这一问题需要负责任的不仅仅是未成年人,其家长也难辞其咎。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家长并没有做好引导孩子对互联网树立正确观念的教育,并且多数与孩子缺乏沟通,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往往引起的是孩子的逆反心理而不是顺从。并且,未成年人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对金钱财富并没有正确观念的同时又能接触到金钱来源并进行支配的渠道,这是家长自身的严重失职。并且,在未成年人打赏过程中,家长缺乏警惕,忽视对自己财产与隐私的管理,让未成年人在观看网络直播过程中打赏肆无忌惮。因此,家长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寻找积极向上的娱乐方式,切不可为了博得心仪主播的开心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制度缺失需广泛关注

目前而言,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乱象丛生,究其本质是“打赏”监管机制缺失。一方面,多数直播平台缺失对注册用户身份审查环节,并未对成年人群体和未成年人群体实施差异管理,尤其缺乏对未成年人的相应保护措施,而创造平台收益的“打赏”行为,更是大开其门,用户只需绑定移动支付方式即可直接进行充值,没有相应的审核和监管动作。

四、未成年人打赏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大量未成年人已经成为网络直播用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抵御外界诱惑能力较差,并且当前移动支付手段方便快捷,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事件频有发生,这些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本文认为对于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其进行小额游戏充值或打赏,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一般应当认为是有效的。但如有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多次的游戏充值或打赏,则基于对未成年人智力和认识水平的考虑,上述行为超出了未成人的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范围之外,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应当征得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被法律认可,如监护人拒绝追认则归于无效。另一方面,《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可见,即便未成年人擅自动用家庭财富“打赏”主播,但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不知情并且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其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主播以及平台收到的未成年人送出的礼物也应当按原价返还。

五、网络直播打赏的制度保障

鉴于频频出现的网络直播“事故”,我国相关部门已陆续出台了约束网络直播的相关规定。就近两年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2016年7月1日,文化部印制《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现场文艺表演、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技法展示或解说行为进行规范;2016年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相关规定,要求在相关领域直播中应取得许可证,完善备案;2016年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并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要求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强力措施;2016年12月13日,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要求从事网络表演经营的单位,应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表演者应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网络表演音视频应实行先自审后上线;2017年年初,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创性地将网络主播的信用等级与平台对其的管理和服务直接挂钩,让诚实守法的网络主播获得更高的信用等级和收益,将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避免直播市场劣币驱逐良币。这一系列规范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明显的减少了“高额”打赏事件的发生。

六、未成年人打赏监管措施相关建议

针对未成年人直播平台高额打赏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各直播平台也应积极配合,落实相应审核检验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盲目打赏,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现象。

第一,打赏行为设置金额上限。作为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平台互动方式,未成年人可参与对心仪主播打赏活动,但是设置打赏金额上限,有效控制打赏范围,以免出现较大经济纠纷。

第二,加强用户账号管控,推行实名制注册,禁止关联他人金融账号进行打赏活动。未成年人打赏活动多基于成年人家长银行卡活金融支付平台进行,限制关联非本人的金融账号的功能,可有效避免这一问题存在。

第三,设置打赏撤销模式。在当前互联网线上购物交易过程中,已实现无条件退款这一约定。对网络直播进行打赏,也应引进这一方式方法,在有限时间内可撤销打赏金额,有利于追回损失,减少家庭财产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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