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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4期
关键词:强制性制约行使

(郑州大学 河南 郑州 471300)

一、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第一,权力与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不同。从内涵上看,权力原义指权位、势力,现一般指职责范围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是一个政治范畴;而权利本义指权势和货财,在法律上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是一个法律术语。从外延上看:权力有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公共权力、个人权力等,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多指政治权力,本文主要讲的也是政治权力,即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而权利则主要包括政治自由、政治参与和社会平等三个方面。

第二,权力与权利的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力主体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按其行为属性来说,权力行为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以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权利则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的利益。所以,权力与权利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公与私的区别。

第三,权力与权利的特征不同。权力具有强制性特征,权利具有许可和保障性特征。权力作为一种力量,主要是依靠某种强制性来维系和实现。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并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便需要设置一种公共权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性机关,以高度的强制力来维系和实现其政治统治。权利是法律对主体具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资格的许可保障。在一定社会中,社会成员享有什么权利,要由国家法律规定或许可。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物质保障。

第四,权力与权利的对应关系不同。权力与服从相对应而存在,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而存在。权力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服从,就无所谓权力。任何形态的社会都存在着一定的权力,也存在着一定的服从。否则,就不会有权力的存在,也不会有社会的正常运转。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而存在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第五,权力与权利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和权利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但权力的强制性与权利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比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因此,权利的强制性是以权力为中介的。

第六,权力与权利的法律地位不同。权力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关系中,因为,权力必须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见,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即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也可以是一种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在存在与此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中的条件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放弃。

二、权力与权利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一)权力与权利的对立性

1.权力与权利对立的形成

从根本上说,权利是人所固有的。人们在实现其利益的过程常常产生各种冲突和斗争,人们希求能够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权力,以便控制冲突,保障权利,这样,权力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了。因此,权力一旦产生,便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它被冠以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的名义和形式。这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这种以“公共权力”的形式出现的权力却常常被滥用为“私权力”,这是因为:在其现实性上“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个人的性质。国家、政府、公共权力本身不过是抽象的存在,代表国家以政府名义行使权力的都是具体的个人。权力的行使往往受到掌握者个人利益的影响,利用公共权力来为个人谋私利。

2.权力与权利对立的表现

(1)权力与权利在权力划分与配置上的反比例关系。在社会权力这个总量不变情况下,如果国家行使的权力越大,则公民行使的权利就越小,反之,如果国家行使的权力越小,则公民行使的权利就越大。这一权力数量划分与配置上的反比例关系是由其实现的目的——利益上的反比例关系所决定的。这是因为,权力和权利都是实现其主体利益的手段。权力与权利产生对立不是本身的目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各自的利益。在一定的社会中,利益是一个常数,如果权力主体实现的利益大,则权利主体所实现的利益就小,反之亦然。利益分配上的这种反比例关系,决定了实现利益的手段在数量上呈现出反比例关系。

(2)权力与权利相互制约。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制约是通过两种基本模式实现的:一种是“权力制约权利”模式:首先,权力制约权利行使的目的。法律是站在客观的正义的立场上,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权衡来设定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公民在谋取个人幸福的同时不能触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其次,权力制约权利行使的范围。国家法律规定公民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超越该范围,便是越权;再次,权力制约权利行使的方式。公民行使权利必须运用合法的方式,即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种是“权利制约权力”模式: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主要是通过许多中介来实现的,这些中介主要有:

第一,法律和法律制度。现代民主国家中人民授予国家以权力的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以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的职权,使国家权力的取得具有合法性,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制约权力的一条基本原则:权力仅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

第二,政治制度。主要包括选举制、考任制和限任制。

第三,社会舆论机构。新闻舆论如警觉锐利的双眼,时刻注视着政治权力的运行,稍有不规,便发出呼喊。西方对此有第四种国家权力之称,并且已成为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公民权利的强有力保障。

第四,代议机构。从目前各国的政治运行机制来看,代议机构是最代表公民意志的机构,公民通过它对权力实行强有力的监督,监督权力的运行是否附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五,政党、群众团体和各种利益集团。这些政治性或非政治性团体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民通过它对权力产生举足轻重的制约。

(二)权力与权利的同一性

1.权力是实现权利的前提和保障。权力是基于实现和保障权利而产生的。公民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结成特定的政治力量,可是,只有当他们的力量成为权力,即这些公民占据了社会统治地位以后,才能获得真正的权利,因此,权力的形成和政治统治的确立,是公民获得权利的政治前提。同时,也只有在权力的保障下,社会才能保证一定的政治秩序,使权利的实现获得稳定的环境;权力主体才能保证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资格;社会政治生活才能按照特定的法律规范、制度规范和程序规范进行,从而保证权利按照这些规范予以实现,如果没有权力的保障,权利就无从实现。

2.权利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根据近代民主理论,权利是人民所固有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权利更具有本源的意义。权力的产生和存在,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政治权力的界限应叫政治权利来衡量和控制。另一方面,如果权力的行使偏离了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得到改造,若是离开了权利,权力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可以说,在现代文明社会,权力是为了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如若没有对权利主体利益的巩固和保障,就失去了设置国家权力的社会客观基础和必要条件。

3.权力与权利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首先,由于公民为扩大权利而不断进行斗争,权力主体被迫通过宪法和法律向公民“返还”权力。这样,使一部分本来应由国家行使的管理社会的权力,而改由公民来行使。权力的性质由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制约力量转化为一种非强制性的参与资格,权力便通过立法和法律而转化成了权利。其次,权利也可以转化为权力。例如,权利被公民依法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时,权利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当公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这些代表又通过代议机构来表达他们所代表的公民的“意志”,公民的“意志”一旦最终通过代议机构表达出来,便具有了强制执行力。随着权利具有了强制性,权利也就转化为权力了。

三、依法治国需要用权利制约权力

依法治国的关键就是不断解决权力规制与权利保障,既要依法规范和约束权力,同时要强调依法保障和实现权利。

首先,用权利制约权力是法治的内在需求。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可以说,其实质都是权力过大、权力滥用,脱离了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要突破这些顽症,建立真正的法治,就要明确、强化公民权利,用权利制约权力,避免过去人治时经常出现权力滥用、越位、错位、缺位现象,避免让法律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其次,“以人文本”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追求。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属性。但是在实践中贯彻以人为本是相当困难的。要根本改变传统的以权力为本的官本位思维与结构,大规模地深度地调整社会利益结构,必须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落实以人为本。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增加更多的幸福感,促进共同富裕。只有这样才能彰显人民的权利,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会走上良法善治的美好航程,从而把 “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想社会变为现实。

再次,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是法治经济。健康成熟的市场经济本能地需要自由以释放出创造力,需要政府依法维护市场信用和秩序、为市场活动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需要平等的权利以保证公平公正竞争,需要健全法治民主与之配套,并能够规范和执行游戏规则。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不健全,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包括权力与权利不平等,权力显著大于权利,造成严重的“寻租行为”和市场扭曲。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关键就是强化市场决定作用,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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