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契约视角的供应链风险分担与规避研究综述
2019-03-26
(北京物资学院商学院 北京 101149)
一、引言
在供应链风险管理中,对风险的识别、分类、评估等,无不是为了将供应链风险降低到可接受与控制的范围。自然突发事件对供应链造成的风险只能做好预防和在事件发生之后做好应急处理,但是在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之间由于利益关系所导致的人为风险是可以通过契约的约束来进行有效控制。契约主要用于经济与法律领域,供应链契约是经济学契约理论在供应链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契约可以通过其强制性遏制供应链成员的机会主义和自利行为所导致的供应链整体绩效的下滑。与此同时契约本身的不完全性又会导致供应链成员的行为空间更加广阔,形成供应链成员在契约没有规定到的空间内产生自利行为的现象。在供应链成员长期合作的情形下,契约还需要具有随着合作过程中信息的交流与合作的加深不断变化的特点,下面将对国内外现有文献进行阐述。
二、供应链契约研究现状
(一)批发价格契约
Yang等(2017)基于农产品的销售依靠销售努力时,将期权契约引入到从供应商到零售商的农产品供应链中。从推式、拉式和双向期权契约入手分析期权契约是如何降低缺货和库存风险。[1]Tantiwattanakul和Dumrongsiri(2019)研究一个包含单个制造商和多个零售商的二级分散供应链,制造商采用非线性双层规划模型中的最优多周期批发价格来激励零售商的决定,提高供应链的绩效。由于非线性模型的复杂性,非线性双层规划模型被等效的替代为混合整数线性规划模型,数值算例表明该模型中的批发价格能诱导所有情况下的协调决策。[2]Hu等(2018)研究了供应商管理库存-寄售库存合同下的供应链协调问题,并考虑了批发价约束和公平性考虑。分析表明:(1)增加公平偏好不仅限制了零售商的效用函数和批发价格约束,同时增加了供应商的预期利润和生产量;(2)只有当零售商拥有较大的公平偏好时,才能实现供应链协调。[3]
(二)收益共享契约
Avinadav等(2015)对移动应用的供应链的收益分享合同进行了彻底的调查,平台的提供者设置一个收益共享的等级,开发者决定对质量的投资以及应用的售价。重点研究供应链成员的风险敏感行为对供应链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1)收益分享合同规避了与垂直竞争相关的双重边缘化效应,并且为客户提供最优销售价格;(2)分散的供应链有时比集中的供应链表现更好;(3)风险偏好的开发商或许比风险中立的开发商获得更高的预期利润。[4]Zhao等(2019)探讨了由两个下游零售商和一个共同的上游制造商组成供应链中的合谋和信息共享,并通过收入分享契约进行协调,研究了影响信息共享的因素与信息共享的关系。与批发价格契约相比,收益共享契约下的零售商会形成默契共谋,从而导致信息难以共享。[5]Arani等(2016)提出了一种新的混合收益分配期权契约来协调零售商-制造商供应链。将欧洲看涨期权机制和收入分享机制结合起来,用来弥补经典契约的缺陷。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对混合合同进行了建模,研究了几种可能的情形为了在纳什均衡中获得零售商的订货量和制造商的生产量。[6]
(三)回购契约
蹇明和王永龙(2017)研究供应商、制造商和零售商面临随机需求的三级供应链模型,分析集中决策下供应链协调基准的唯一性,论证回购契约与风险分担契约组合的协调性。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回购契约可以改善供应链的绩效,但是并不能实现供应链整体的优化;回购和风险分担组合契约不仅能协调供应链,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供应链成员的帕累托改进。[7]刘浪和石岩(2015)将零售价格是内生还是外生变量作为区分非常规突发事件和常规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研究三级供应链在回购契约下能否协调应对非常规突发事件。通过建立非常规突发事件下回购契约应急模型,实现最佳的订货量与定价决策。若是对批发价格做出适当调整,三级供应链在回购契约下能协调应对非常规突发事件。[8]Jaime等(2019)这项研究的重点是风险分担机制的潜力,以克服乌干达农业供应链面临的一些挑战。遵循与联合国粮食计划署(WFP)合作进行的两个阶段研究方法,使用两份合同进行了实验室实验:一种回购机制,允许制造商分担购买过剩金属板材的风险,另一种救助机制允许制造商分担过度生产筒仓的风险。结果显示,两种合约的顺序一致。[9]
(四)数量折扣契约
李学迁等(2010)分析了供应链系统的复杂性,基于协调控制策略的正反馈系统思想,对供应链信息机制和契约设计进行探讨,建立一个基于价格竞争的两阶段博弈模型,数值算例表明合理的机制有助于提高供应链系统的整体绩效和降低风险。[10]Ye等(2017)分析了由农业企业和多风险规避农民组成的承包农业供应链的最优生产和定价决策。研究发现,随着农民对风险的规避程度越来越高,产量也面临着更高的不确定性,产量也随之下降,零售价格随之上涨。基于承包农业的风险规避代理,构建一个RPG机制促进农业供应链在不确定环境下的协调。[11]Zissis等(2015)考虑一个具有合理制造商-零售商对的双节点供应链,其中零售商拥有影响节点预约水平的私有信息,制造商提供的数量折扣是为降低两个供应链节点的成本而提出的机制。此外,即使在不对称信息下,完全协调也是可能的。[12]
三、结论
综合以上对五种契约的文献梳理发现,国外比国内更加重视对供应链契约的研究。从定性与定量的角度来说,国内外文献侧重于定量研究,通过模型公式与数值算例来说明供应链所面临的的风险,对定性研究缺乏相关的描述;从研究假设来看,都是假定供应商与零售商是风险中性与分险规避的,而对风险偏好缺乏一定的研究;从研究对象来看,正在由单个供应商与单个零售商向多个供应商与多个零售商发展;文献所研究的行业还是比较单一的,主要集中在农业一带,每个行业的供应链有不同的特点,还有待后续研究来拓宽。
采用契约来分担与规避供应链风险不失为一种好的手段,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是在我国,还存在许多供应链成员的机会主义与违约现象,怎么解决这种违约的现象是未来的研究需要重点关注的。同时,契约不是完备的,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许多契约没有规划的事件,这就需要供应链的成员之间来进行有效的协商,这也就是显性契约背后的隐性契约问题,怎么去解决这一类的问题也是未来需要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