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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用户信息传播伦理规范及其拟定

2019-03-26■牛

法治新闻传播 2019年5期
关键词:伦理规范内容

■牛 静 刘 丹

自我表达和获取信息是公众的基本权利,自媒体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自媒体用户的需求。但由于部分自媒体用户没有受过专业的信息传播伦理教育,在自媒体平台上做出诸如传播虚假、低俗信息等传播伦理失范的行为,对营造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2019年6月22日,在以“反思与重构:智能传播时代的媒介法规与伦理”为主题的学术年会上,笔者宣读了国内首个旨在规范自媒体用户传播行为的《自媒体用户信息传播伦理规范(建议稿)》(以下简称《规范》)。本文探讨作为信息传播者的自媒体用户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并介绍《规范》背后的理念、制定过程与期待达到的效果。

《规范》拟定的缘起与过程

当自媒体用户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信息,与他人发生联系时,“传播即涉伦理”。①普通自媒体用户的传播伦理失范行为时有发生,并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在自媒体时代,如果依靠针对职业新闻传播业者的媒体伦理规范,来规范普通自媒体用户的信息传播行为,可能是捉襟见肘的。培养自媒体用户的信息传播伦理观,需要的是针对普通大众的、具有伦理共识基础的信息传播伦理规范。在此背景之下,笔者成立了自媒体传播伦理的研究团队,探寻全球媒体伦理规范可供借鉴的共识资源、参阅我国自媒体规约的既有条文、吸收学界业界的意见建议,最终拟定了该份《规范》。

具体来说,《规范》的拟定首先参阅了全球五大洲近百个国家的139篇媒体伦理规范,从中吸取传播真实内容,尊重他人隐私、著作权以及最小伤害等基本的传播伦理理念。比如公民的隐私权是公民个体在自由与尊严方面最起码的权益。②保护隐私体现了对个体的尊重,具有道德正当性。《规范》借鉴了英国《编辑业务准则》、阿尔及利亚《新闻职业道德宪章》、希腊《媒体伦理法典》、澳大利亚《新闻隐私信条的声明》等中关于隐私的规定。如英国《编辑业务准则》规定:“每个人要尊重他人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健康和通信,包括数字通信。未经许可侵犯任何人的私生活是不被允许的;但如果当事人自行披露则另当别论。”吸收其中的“尊重”“经当事人同意”的核心理念,制定出自媒体用户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隐私的规范:“自媒体用户须尊重个体的隐私权。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发布与其私人生活等相关的信息。”又如,信息的极大丰富是自媒体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唯有保护好原创内容生产者的基本权利,才能激发自媒体用户生产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规范》结合多哥《新闻记者伦理准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报业规范》、美国《华盛顿邮报的标准和伦理规范》、哥伦比亚《波哥大记者协会道德规范》等媒体伦理规范,吸取“引用他人内容获取同意、交代出处或支付费用”的理念,制定出自媒体用户尊重著作权的规范:“自媒体用户引用新闻内容或他人原创内容时,应标注原始来源出处;转载他人的内容时,应先取得他人同意或授权,并标注原始来源,必要时应支付作者费用。”

其次,《规范》也参考了国内不同类型的自媒体平台,如抖音、微信、快手、虎牙的规范性条约,吸收了避免发布暴力色情内容,杜绝洗稿等准则。比如,《微信公众平台“洗稿”投诉合议规则》规定:“‘洗稿’,一般指采用同义词更换、语序转换、段落变换、增删非关键词语等手法生产内容,导致与他人作品主题、观点、大纲、素材、逻辑、结构、表达、描述高度相似,违反平台运营规范的行为。”《规范》就吸取了其中对洗稿行为的界定,采纳了“同义词替换”“语序转换”“段落变换”的表述,制定出自媒体用户避免洗稿的规范:“严禁剽窃、抄袭他人作品。采用同义词更换、语序转换、段落变换等手法对他人作品进行洗稿,是严重的不端行为。”

最后,经过研究团队多次的内部讨论,并广泛听取学界业界人士的建议,拟定了《规范》的全文。

《规范》背后的理念支撑

《规范》制定的出发点和遵循的核心理念是尊重他人,即自媒体用户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学会换位思考。《规范》之所以重视尊重,是因为个体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人基本的精神需求。③尊重他人既是自媒体用户自我完善的需要,也是对于他人的德性义务。在尊重这一核心理念的启发下,《规范》考量的中心问题是何种类型的信息会伤害到信息接收者的权益、尊严、情感和心理,自媒体用户的信息传播应当遵循的得体行为和德性理念是什么。

从内涵来说,《规范》所秉持的尊重他人理念,是在认可自媒体用户享有自我表达权益的前提下,倡导自媒体用户尊重他人基本权益;是鼓励自媒体用户对他人抱有同理心,站在信息接收者的角度审视传播的信息是否伤害到他人尊严和情感;是倡导自媒体用户抱有关怀地生产信息,通过得体的方式传播信息;是主张自媒体用户理性地传播,对信息传播行为负责。

从目的来说,《规范》重视尊重他人的理念,试图借助一系列规范条文唤醒自媒体用户的道德情感和内心信念,培养个体传播信息的道德感,并期望自媒体用户将这些理念转化为内在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指导其信息传播行为,最终目的是培养善良的信息传播者。

《规范》期待达到的效果

《规范》期待达到的效果之一,是希望规范所倡导的内容可以转化为自媒体用户内在的传播伦理意识。《规范》作为一种倡议性的规范,沿袭了既有的伦理共识,并结合自媒体的发展和社会公德进行拟定,这有助于《规范》所倡导的传播伦理观逐渐获得自媒体用户的认可、接受,乃至内化为自我约束的机制,真正实现《规范》从“印在纸上的伦理”走向“刻在心里的伦理”。④

《规范》期待达到的效果之二,是推动职业媒体伦理走向公民的传播伦理。新闻伦理产生于传统媒体时期,目的是规范新闻从业者的职业行为符合相应的职业伦理。而在人人都成为传播者的自媒体时代,若直接挪用新闻伦理规范来要求普通自媒体用户,便忽视新闻传播行为与自媒体用户传播行为的不同。显然,传播伦理需要从职业的媒体伦理转向公民的传播伦理,《规范》的制定便是推动媒体伦理向公民传播伦理转变的一次尝试。

《规范》期待达到的效果之三,是助力网络生态治理,打造和谐有序的网络传播环境。“任何能够在整体社会中占据一席之地的活动形式,要想不陷入混乱无序的形态,就不能脱离所有明确的道德规定”,⑤互联网也不例外。目前网络上存在着虚假、诈骗等负面信息,完善网络治理、构建良好网络秩序是当务之急。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离不开每个社会成员的自我约束,这一约束的力量来自法律,更来自于个体内在的传播伦理观。《规范》倡导最小伤害、尊重他人隐私等伦理准则,便是期望激发自媒体用户的良知,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负有伦理责任,自觉进行自我管理,成为助力网络生态治理的一份子。

注释:

①江作苏:《传播即涉伦理》,《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6年5月19日。

②吕耀怀、熊节春:《我国隐私权保护问题的伦理辩护》,《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③夏澍耘:《论公民的尊重教育》,《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4期。

④陈绚、张文祥:《假新闻治理的路径革新》,《国际新闻界》2012年第12期。

⑤[法]涂尔干著,渠敬东译:《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2页。

附:

《自媒体用户信息传播伦理规范(建议稿)》全文

本规范旨在建立自媒体用户检视、调节信息传播行为的指南和伦理约束体系,培育自媒体用户传播伦理素养和责任感,从而在维持自媒体用户表达权利和尊重他人获取可靠、得体信息之间寻求平衡。

本规范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也非强制性的要求,但可作为自媒体用户传播信息的伦理标准和自律基础。

本规范中的自媒体用户,指的是在信息存储分发平台上注册、登录,以各种形式传播内容的个人或组织。本规范中自媒体用户发布的内容是指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的信息。

(一)负责地发布内容、避免误导

自媒体用户应当以负责任的态度发布信息,对所发布的内容负责任。在发布事实性消息时应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

鼓励自媒体用户对发布的内容进行标注,如对不同内容分别标注为新闻、评论、广告、传闻、故事等。自媒体用户对图片、视频进行剪辑、合成等技术性处理时,应当进行标注,以免误导公众。

自媒体用户发布的标题、图片等应当是对发布内容的合理反映,避免发布误导性或耸人听闻的标题、图片等。

(二)及时地更正错误、公开道歉

当发布的内容被证实有误或有误导倾向时,自媒体用户应当立即进行更正。有误的、歪曲的或有误导倾向的信息对个人或机构的名誉造成伤害时,自媒体用户还应公开道歉。

(三)正当地采集信息、拒绝欺瞒

自媒体用户应以正当的、公开的手段采集信息,不能通过欺骗、威胁、骚扰、偷窥等手段获取信息。

(四)尊重个体多样性、禁止歧视

自媒体用户应当尊重社会的多样性。在发布内容时,应避免发布基于种族、民族、国籍、宗教、语言、地域、社会地位、性别、年龄、相貌、性取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的歧视性或其他任何使人招致歧视的内容。

(五)当事人知情同意、保护隐私

自媒体用户须尊重个体的隐私权。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发布与其私人生活等相关的信息。

自媒体用户在发布与自杀、绑架、性侵犯、暴力等负面事件有关的内容时,不能发布任何可以辨别出当事人身份特征的信息,除非得到当事人或家属的允许。

(六)关怀悲剧相关者、减少伤害

自媒体用户应对意外事件、灾难事件、犯罪事件、暴力事件等悲剧性事件中的目击者、受害者及其亲属等抱有关怀和同情,避免发布的内容给他人带来二次伤害。

(七)谨慎待未成年人、保护权益

自媒体用户须自觉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权益。当发布的内容涉及未成年人时,应格外谨慎,充分考虑该内容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通过图像或其他方式发布涉及儿童的内容时,应征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许可,发布时应采取最高的道德标准。

(八)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免效仿

自媒体用户应避免发布淫秽色情及含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有违公序良俗的内容,避免发布含有暴力血腥、惊悚恐怖、低俗媚俗等冒犯公众良好品味的内容。

自媒体用户应避免对自杀、他杀、盗窃、欺诈、暴力等负面事件进行细节上的描述,避免美化、感性化、英雄化这些行为,以免引起他人效仿。

(九)维护司法的权威、无罪推定

自媒体用户应当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法院判决嫌疑人有罪之前,嫌疑人拥有被推定为无罪的基本权利。自媒体用户在法院判决前不应发布定性、定罪的内容。

(十)树立著作权意识、抵制剽窃

自媒体用户引用新闻内容或他人原创内容时,应标注原始来源出处;转载他人的内容时,应先取得他人同意或授权,并标注原始来源,必要时应支付作者费用。

严禁剽窃、抄袭他人作品。采用同义词更换、语序转换、段落变换等手法对他人作品进行洗稿,是严重的不端行为。

(十一)注意文明地用语、表达得体

自媒体用户要使用文明用语,避免发布含有侮辱、谩骂、诅咒、粗俗、煽动仇恨或其他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十二)援引公共利益时、理由充分

只有在完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上述正当采集信息、保护隐私等规则的违反,才有可能被视为正当。

本规范所指的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保护公共健康、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环境;

发现或揭露犯罪,以及严重的不端行为;

防止公众面临被严重误导的危险;

揭露个人或组织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渎职行为或恶行。

当自媒体用户援引公共利益条款时,应当向公众阐述他所发布的内容是如何服务于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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