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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道德角度看信托业的风险管理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4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信托信任

(艾克斯马赛大学)

将道德与金融相结合,这一观点不管对学理界还是实务界来说都是一个挑战,从而一直引起人们的质疑。但应该注意到的是,如果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为没有一定的道德操守,就不会获得投资者的信任,金融市场也就无法运转。美国证券业协会(US Securities Industry Association)在2004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51%的投资者担心公司的会计存在欺诈行为,还有46%的投资者担心因为公司的不道德行为对自己造成亏损。纽约银行2004年7月在欧洲进行的另一项名为“重焕破碎的信托业”的调查表明,在十年间,接受调查的管理公司中有60%投资者的信心不断下滑,尤其是在英国和德国。近年来不断爆出的金融丑闻和财务指数下滑表明,市场参与者已经忘记了在维持投资者与市场之间必须存在的这种信任关系中的作用和责任。而负责确保市场参与者遵守维持信任必要规则的监管机构,也似乎已经被层出不穷的案件所淹没,从而无暇再顾及日渐混乱的金融市场。对于监管者,立法者,相关协会和组织的负责人而言,尊重金融道德价值观仍然是一场难打的拉锯战。

金融道德,是指将道德价值观整合到财务决策过程中,并通过采用适用于市场,公司和市场中介的适当规则来尊重这些价值观。最容易受到道德违规影响的金融活动部门就是信托领域,在该领域中,信托代理人的自由裁量权远远超过信贷中介人。公众对金融市场体系的信心主要基于透明,诚实和严谨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体现在各种信托关系中阐明的金融信息披露过程中。本文旨在分析影响受信者的行为规则是什么。

所谓“受信人”,是指在资产的管理,中介,代理或监督中代表第三方行事的任何中介,受信人不能将客户的资产整合到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在金融活动产生的许多信托关系中,存在两个涉及高度信任和信息不对称的关系:公司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市场中介人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例如财务计划顾问,证券和基金交易商,基金管理人,保管人,转移代理人或投资组合经理等)。维持客户与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对于金融市场以及依赖该金融市场进行融资的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所有受信人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他们必须对不属于他们但可以为他们提供金钱利益的商品做出决定。因此,受信者必须是值得信赖的。但是,近年来金融市场的丑闻破坏了投资者对受信者的信心。那么如何基于客户和投资者对商业领袖和金融中介的信任来恢复信托关系呢?制度和立法框架强加了决策的政治决定因素。但明显的是,当前的立法和体制框架未能防止受信者的失职。

在信托关系中,这些中介机构(受信者)特别容易陷入道德误区,从而向其客户提供不实或者不全面的信息,因为他们可能会为其雇主或自己带来经济利益。他们不断处于利益相互冲突的局势中,但他们必须在客户的利益,个人利益和雇主利益之间做出选择。尽管金融中介机构必须为客户推荐最好的产品,但如果该中介尤其偏爱一种产品的销售,或者他可以从雇主那里获得更好的佣金,甚至更好的评价,那么这就可能会歪曲他给客户提供的建议。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不会根据客户的需求来提供最合适的产品信息。

这些充当受信人的中介通常相对于其客户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位置。首先,他们是金融专业人士,熟悉各类金融产品,但他们的大多数客户都没有对金融产品的全面认识。如老年人,退休人员,参加各种储蓄和投资计划的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小投资者和投资者们。美国的一项调查始终显示,在1995年至2004年之间,只有6%的私人投资者认为自己完全了解投资机制,而在法国只有2%。另外,中介可以访问一些其客户很难访问的专用信息源。他们必须以最现实的方式向客户展示这些信息。但是本质上,中介机构通常由佣金支付,并可能倾向于简化解释或随意上交投资组合资产以增加其佣金,因为必须实现销售目标以维持他们的工作。在组织层面上,多数中介公司的作用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不是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导致员工及其雇主指尖,客户和股东的利益之间,以及员工和管理层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三个层次上的冲突倍增。

信任危机引起了立法者对巩固治理实践以及对发现解决金融道德问题的解决方案的重视。但对于新的立法和政治措施能否成功地恢复信任关系并纠正各种市场参与者的信托行为中的利益冲突还有待观察。美国已通过新的法律措施采取了一种更具强制性的干预政策,通过严厉的惩罚和一系列规则的结合决定了受信人的责任义务,并严格指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这种强制干预策略导致改革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采纳了更为激进的措施,倡导在整个金融信息传输和中介链中进行干预的策略。

市场中介人与客户之间以及内部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受托人。像许多金融中介机构一样,无论是独立运作还是在金融机构中,企业领导者都共享对他人资产的管理,从而能够监视,评估和比较管理他人资产的能力。近年来发生的失职和财务丑闻都清楚地说明了金融道德中的信托责任和信托风险的重要性。

为了恢复信托市场,维持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非常重要,无论是市场中介人与其客户之间,还是经理与投资者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都需要受到重视。通过对这两种类型的信托关系的分析,以及提各类信托和道德风险管理成本的例子来看,与信托关系和信托风险管理相关的治理问题给投资者带来了额外的负担。实际上,道德风险的管理,尤其是与针对客户或投资者的信托责任相关的风险的管理,已成为上市公司非常高的交易成本的来源。但是,内部领导者的利益冲突损害了组织的偿付能力,资源分配不足抑制了资本市场的流动性,也降低了投资者的期望和信心。尽管投资者将受信人的信用评级作为其决策的辅助,但对其自身来说,却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托风险评级。因此,目前至关重要的是需要开发一套用于测量信托关系质量对组织财务绩效的影响的工具和方法,以便告知公司股东和其他合作伙伴:他们可能会因为公司内部领导者不当的决定而蒙受损失。

信托性质的道德风险为金融中介机构客户的收入产生同样重要的影响。市场中介机构对信托风险更好的评估需要遵循一个严格的逻辑。例如,基金经理应该能够向客户证明其良好的信托管理能力及其实践,这样一来投资者就可以更好地做出选择,而不是仅仅取决于中介机构的宣传和其过去的表现。为了恢复信托关系,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标准以制定相关从业准则,更具体地来说就是为金融中介机构等受信人制定一个基准,来严格规范他们的信托能力和相关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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