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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的名义致敬周恩来

2019-03-26逐潮

人民与权力 2019年3期
关键词:旧居淮安市周总理

■逐潮

在敬爱的周恩来总理的故乡,有一部叫《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的法律,一直萦绕在我的心头,打动着我的心房。这部一年前于周总理诞辰日——3月5日正式施行的《条例》,一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公布,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持久的好评。很多人感慨系之:《条例》保护的是“物质的”周恩来纪念地,更是以庄重而神圣的法律之名,向伟大而不朽的严以律己的周总理致敬。

《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从总则到附则,从规划建设到监督管理,从传承弘扬到法律责任,共六章四十条。在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明确的表述,划定了保护范围。如周恩来故居保护范围依法确定为:东至文渠河西岸,西至楚州博物馆东墙,南至镇淮楼西路,北至勺湖幼儿园南墙;其间,建设控制地带依法确定为:东至龙窝巷,西至西长街,南至镇淮楼西路,北至小人堂巷。周恩来童年读书旧址保护范围依法确定为:西至院落围墙,北、东至围墙外六米,南至漕运路;其间,建设控制地带依法确定为:西距保护范围线六十米,北距保护范围线六十米,东至勤政路,南至里运河……与此配套还依法提出风貌协调区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了周恩来纪念地所有设施。

“大贤秉高鉴,公烛无私光。”品味《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联想到周总理生前无以复加的严以律己,既感到难以想象,也倍觉在法理之中。以法敬重一个人,保护一个人的生前旧居物什,是需要理由的。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周总理以其伟大的党性之光和人格魅力,走进人民心里,闪烁历史灯塔。

不消说,这部保护条例,周总理如若有知,不仅会不高兴,还会坚决反对,甚至要批评人处理人的。周总理生前,对亲戚朋友、身边工作人员,包括自己有很多“约法三章”,其中对自己故乡旧居的处理令人动容。1958年6月29日,周总理曾就平掉他家的祖坟给当时的淮安县副县长王汝祥写信,就在这封信中,他言词恳切地提出“两个请求”:“一是万不要再拿这所房屋作为纪念,引人参观,如再有人问及,可说我来信否认这是我的出生房屋,而且我反对引人参观……二是如公家无别样需要,最好不使原住这所房屋的住户迁移。后一个请求,请你们酌办;前一个请求,无论如何,要求你们答应。否则,我将不断写信请求,直到你们答应为止。”另据周总理堂侄媳孙桂云回忆说,1961年8月,她到北京见到周总理后,周总理对她说:“家里的房子全部要让人住,不要空着,空着浪费。”还郑重要求,“你们不要说出我住过的房屋,叫邻居也不要说。”“文革”期间,国务院办公室负责人吴庆彤受周总理委托,先后几次打电话给淮安县委负责人要求处理他的旧居。淮安县委根据周总理明示,特意作出三项决定:一是不动员住在里面的居民搬家;二是不准维修房屋;三是要在机关干部会议上动员,不组织、不带领人去参观。这三项决定报告周总理后,他表示满意,同时又明确以后要派人来检查淮安县委的执行情况。果真不久,吴庆彤又受周总理委托,打来电话追问执行情况。吴庆彤在电话中,指明要县委书记江维邦接电话,问他是否知道那“三条”?是否执行了?江维邦一一回答,直至满意,吴庆彤才放下电话。

周恩来作为开国元勋、大国总理,对二十世纪中外历史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代伟人,其旧居的价值意义不言而喻,但他始终态度坚决地反对将他的旧居作为纪念地,对外开放,引人参观;不宁唯是,如果不是出于怕浪费,或有住户在用,他肯定会像平祖坟一样,让人把旧居拆了。周总理为何这样对待自己在故乡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没有人问过他,他也没有说过为什么。但历史的细节告诉我们,正是因为周恩来这个光辉而响亮的名字,让他格外谨慎自律。1965年周总理决意平掉老家祖坟,退耕还田。此事被他的弟弟周恩寿知道了,周恩寿在外颠沛流离多年,想就此回老家具体落实,同时顺便看看,就径直找到哥哥周恩来,不料,周总理一口回绝,理由是“因为你是周恩来的弟弟。你回去以后,省里、地区和县里都会安排人接待你、陪同你,给地方上的工作添麻烦不算,还要花掉不必要的接待费用。”看看,这就是人民的好总理,对自已近乎苛刻,对亲属也一样严格万分。因为是周恩来,他不搞一丝特权、不讲一点优越、不开一个口子,与自已沾有任何联系、瓜葛的关系,无论是物质的,还是亲情的,无论是有型的,还是无型的,他都把握好相处的分寸与度,需要舍弃的坚决舍弃、需要割爱的坚决割爱、需要放下的坚决放下。正是这种无以伦比的共产党人的政治操守和优良作风,他毕生严以律已,做出许多在他看来非常自然而无限感人的事:首倡殡葬改革,让人平掉在淮安老家的祖坟,平掉在重庆的父亲周劭纲和岳母杨振德的坟,退耕还田;不让人修缮旧居、参观老宅;立遗嘱不留骨灰,由邓颖超负责全部撒入祖国的江海大地……功勋卓著的周恩来身后没有留下任何个人财产。他以“严以律已、清正廉洁”杰出楷模的高大形象,立起了一个真正共产党人的高大巍峨的丰碑。

著名学者、作家梁衡曾在《大无大有周恩来》一文中说,周恩来是官而不显。“在外交、公务场合他是官,而在生活中,在内心深处,他是一个最低标准甚至不够标准的平民。他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平民宰相,是世界上最平民化的总理。”多少年来,在一些人的脑里眼中,做官就是显耀,就是发财,就是楼亭阁榭。最近一些媒体曝光的“削山造地”建别墅、活人争造“住宅墓”等等就是例证,这与周总理有权不私、有名不显,权倾一国却两袖清风比起来,令人汗颜、令人难安啊!周总理除了人民的利益,他个人啥也不要、不留、不藏,这是何等的境界、何等的高尚!

然而,人民心中有杆秤,情法最崇德高人。周总理严以律已,不要、不留、不藏任何个人东西,但人民始终把他装在心底。历史的辩证法就是这样,大无就是大有,舍得就会获得。《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是家乡人民去年献给周总理120华诞的最好的生日礼物,也是亿万中国人民献给周总理最真诚、最热烈的敬重。

人民从来最朴素,你严以律已、纤尘不染,心中只有主义、只有百姓,人民就会在乎你、高看你、爱戴你。那句流传很广的“人民总理爱人民,人民总理人民爱”的名言,是有其深刻意蕴的。正因为周总理一生心底无私、天下为公,他迎得了亿万人民的无限景仰。这种景仰在著名歌唱家郭兰英声情并茂演唱的《绣金匾》歌声中,在著名诗人李瑛荡气回肠的长诗《一月的哀思》里,在那个绵延不绝的“十里长街送总理”的历史画面上,还在他家乡父老乡亲说不完道不尽的深深回忆里。《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不是一部寻常之法,而是人民群众对周总理无限热爱最集中最具体最生动的情感宣言。条例的施行,与其说是保护周恩来纪念地和纪念设施,不如说是借物达意,以物抒情,表达对人民好总理永远而无限的爱戴。

从法理上讲,立法为民、立法为公。《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周恩来纪念地和纪念设施的保护,传承弘扬周恩来精神。其价值在于以法的威严郑重,给敬爱的周总理纪念地以应有的尊严和尊重,同时给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可以学习、获取精神力量的红色景色。“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周总理就是这样的人。他是一部博大精深、光芒四射的大书。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周恩来同志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一颗璀璨巨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面不朽旗帜。周恩来同志的崇高精神、高尚品德、伟大风范,感召和哺育着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显然是立法之要事,立法之题中应有之义,功在当代,利在万代,利在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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